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8:42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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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劳动部 等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在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和掌握一些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在火灾中逃生的知识,减少重、特大火灾,避免人员大量伤亡,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总结我国多次发生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借鉴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消防宣传的成功做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公安部制定了《消防安全20条》。《消防安全20条》是从国家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特
点,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20条》,不仅对提高国民的消防意识、减少火灾和伤亡有实际的作用,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公安、新闻、宣传、文化、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公安部根据《消防安全20条》编印了宣传挂图,各地要广泛宣传和张贴,同时还可根据《消防安全20条
》内容利用文字、摄影、美术、文艺、音像、教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宣传活动中,提倡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中小学生都能自防自救,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
成的损失,为保障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贡献。

附件:《消防安全20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19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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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近两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和实践,为实施该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据统计,近两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000多件,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各地也存在执法发展不平衡、执法职能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把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实现执法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部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直
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该法赋予的职责,在抓市场办管脱
钩的同时,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提到重要位置,切实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和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尽快解决执法不平衡的问题。至今尚未查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执法工作,尽快实现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职能的到位。
二、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今年9月份开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查处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要重点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各地也可根据本地情况,将其他表现突出、危害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查处重点,把执法工作全面推开。对经营者、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案件,要积极受理;同时充分发
挥行政执法的优势,主动出击,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 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通过办案提高执法权威,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三、加强办案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今年7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部署,尽快理顺公平交易机构,并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公平交易机构中来,加强办案人员力量。各地公平交易机构要合理安排人员,保证有一定数量
的专门人员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工作。并重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严肃办案纪律,加强跨地区案件的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按法定程序办事,严肃办案纪律,严禁乱查、乱扣、乱罚,坚决杜绝办案中的行业不正之风现象。要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投诉的案件依法积极查处,坚持纠正对本地企业宽、
对外地企业严的现象。不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争议的案件,要加强协调,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等形式,协商解决分岐,或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不得互相争案,推诿或各行其是。
五、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模糊认识,有的放矢地进行普法宣传,使全社会都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效,壮大执法声
势。今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各地要组织必要的法律宣传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进一步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六、注重调查研究,加快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新法,执行中将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对此,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按照今年年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计的精神,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规章和各地争取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法规并举的方针,逐步完
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法规,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保证依法行政。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单项配套规章。各地要针对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提出建议,争取地方人大的支持,并协助地方人大做好地方法规的草拟工
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努力研究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实践中摸索执法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使行政执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5年9月6日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者开户暂行规则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者开户暂行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投资者开户的管理,提高B股市场的运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等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B股的法定登记处,负责办理B股投资者的开户业务。
第三条 投资B股须遵循“先开户,后入市”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公司为B股投资者开立的B股帐户是深圳B股市场唯一有效的存管帐户,适用于买卖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及各B股清算和登记代理银行办理B股的清算和登记业务。

第二章 开户申请
第五条 B股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帐户,须提供其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或商业登记注册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他人或机构(以下简称代办人)申请开户的,须另附委托人的合法委托书。
第六条 B股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境外代理机构或B股代理登记银行(以下统称开户代理人)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
第七条 开户程序
1.B股投资者或其代办人须完整填写一份《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表》),并将《开户申请表》交开户代理人。
2.开户代理人须对《开户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妥有关栏目后,境内开户代理人应直接将《开户申请表》转往登记公司;境外开户代理人可先将《开户申请表》传真给登记公司,并于每周一将上周的《开户申请表》速递转往登记公司。
3.登记公司收到《开户申请表》(或传真件)后,即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开户申请,登记公司在收到《开户申请表》(或传真件)后的两日内完成开户,并于完成开户次日将开户清册传真通知开户代理人及各代理登记银行。
4.登记公司为B股投资者开立帐户后,将签发《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开户确认书》),《开户确认书》于开户完成后次日速递给开户代理人,由开户代理人在收到《开户确认书》后的次日转交给B股投资者。
5.凡开户资料不完整、字迹不清楚、重复开户等申请,登记公司将不予接纳开户。
第八条 B股投资者须对其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开户代理人须与登记公司签立代理开户协议书后,方可办理B股的代理开户业务。

第三章 收费与结算
第十条 B股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帐户,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1.个人投资者,缴纳HK$12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100,开户代理人收取手续费HK$20;
2.机构投资者,缴纳HK$58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500,开户代理人收取手续费HK$80。
第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取的开户费,由开户代理人代收,按月与登记公司结算。
第十二条 B股投资者于申请开户时,应将开户的费用缴纳给开户代理人,如开户申请未被接纳,开户代理人应退回该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开户代理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或在开户代理人范围内通报;
2.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第十四条 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境外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接受未开户投资者的委托买入,导致清算和登记代理银行无法及时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登记,将比照《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实施后,其他有关B股开户的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即行失效。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各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B股帐户,在全面使用新帐号前继续有效。



199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