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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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种测绘工作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均应按限额管理权限,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三条 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
第四条 下列限额(含限额数)以上的测绘任务,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属于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三)地形测量,按成图比例尺及测绘面积区分(含带状地形测图折合面积):
比例尺为1∶10万,测绘面积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万,测绘面积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5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
控制测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测量标准者,按第(一)项的规定登记;属于随地形图测绘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
(五)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种涉外测绘。
(七)编制1∶2.5万(含1∶2.5万)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级的或者内部使用的地图1幅以上者。
第五条 下列限额以内的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输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中的地形图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内;
(二)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4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内。
(三)地形图编制: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于上述最小限额的测绘任务,可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办法:
(一)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二)上述规划以外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省或者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测绘任务部份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向我省测绘管理部门登记;
(四)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的测绘任务,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此项测绘任务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准予缓期登记。
第七条 施测单位登记时,按下列程序输:
交验《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主管上级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测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填写《测绘任务登记表》(附表式一);
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核发《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附表式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九条 凡已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取得《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的单位,各级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测绘起始数据等资料。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测绘任务施测时,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凭《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测绘资格证书》等予以提供测绘工作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测绘任务执行单位在施测过程中,要妥善保护测量标志。发现已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输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测绘任务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汇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生产技术总结;
(二)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报告;
(三)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测量标志维护资料及新标志点的委托保管书复印本。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省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测绘,补办登记手续。
(二)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继续违法测绘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可扣缴《测绘资格证书》3个月至半年。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将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表式一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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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单位 │ │ 委托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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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邮政│ │电话│ │ 邮政编码 │邮政│ │电话│ │
│及电话号码│编码│ │号码│ │及电话号码│编码│ │号码│ │
├─────┼──┴──┼──┼──┼─────┴──┼──┴──┴──┤
│ │ │资格│ │ │ │
│ 单位性质 │ │证号│ │ 收费许可证号 │ │
├─────┼─────┴──┴──┴────────┴────────┤
│ │ │
│ 任务名称 │ │
├─────┼─────────────────────────────┤
│ │ │
│ 任务来源 │ │
├─────┼─────────────────────────────┤
│ │ │
│ 工 作 量 │ │
├─────┼─────────────────────────────┤
│ │ │
│ 测区范围 │ │
├─────┼─────────────────────────────┤
│ │ │
│ 用 途 │ │
├─────┼─────────────────────────────┤
│ 质量验收 │ │
│ 方 式 │ │
├─────┼─────────────────────────────┤
│ 资料上交 │ │
│ 方 式 │ │
├─────┼─────────────────────────────┤
│ 任务完成 │ │
│ 起止时间 │ │
├─────┼─────────────────────────────┤
│ │ │
│ 备 注 │ │
└─────┴─────────────────────────────┘

附表式二:
陕 西 省 陕 西 省
测绘任务登记存根 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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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 编号: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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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
单 位: | 经审核,准予你单位承担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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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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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测绘项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测绘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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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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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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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一、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处境比李金华更需要担心?

  杨涛

  针对前一段掀起的“审计风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华网联合进行了一项题为“你是否为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担心”的民意调查。参与调查的5200名网友一致对审计长的铁面无私拍手称快,认为虽然李金华的职责就是看管好国有资产,但他有勇气揭露出这么多“黑幕”,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有76%的人对李金华的处境和未来表示出深深的忧虑,担心“有人可能会打击报复”。(据《中国青年报》7月19日报道)

  李金华揭露出这么多“黑幕”,的确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也肯定会引起一些官员的嫉恨与不满,民众为他的处境和未来表示担心也是可以理解。不过,在我看来,至少目前而言为李金华担心还没有很大的必要。

  这是因为,李金华看起来是以一人和一署之力在挑战众多的中央的政府部委和官员,但事实上他并不孤军作战。在上,他有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支持,李金华本人也说:“从总书记到总理,到国务院各位副总理、中央的其他领导,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跟我打招呼,说这个事你不能审,那个事你不能报。我们审计的所有重大问题,我都如实向国务院汇报……”。在下,他得到全国人民的支持,媒体甚至用“审计风暴”来形容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在民众和社会中产生的震憾, 民众给予了前所未有的信赖与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想报复李金华的政府部委和官员并不能轻易得逞。同时,由于各种媒体的连续报道,李金华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这也增加了想报复的政府部委和官员的各种成本,使他们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让我更为他们处境担心的倒是那些在基层的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他们地位没有李金华高,他们影响力没有李金华大,他们没有得到媒体的关注,他们不为民众知晓,更为重要的他们的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得罪了地方政府部门,还可能触犯当地政府的政绩和形象,甚至矛头直指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本人。他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还不算,可能还会遭到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带头的报复,而他们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当地政府的手中,他们的处境是可想而之。总而言之,在地方、在基层,那些秉公执法审计部门和审计官员的处境其实是最应该让我们担心的。

  因而,我们一方面呼吁从制度上改革审计体制,提高审计部门的地位,设立直属全国人大的审计院,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公正审计。另外一方面,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也要尽可能关心和支持审计部门,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基层的审计部门,上级政府和地方人大要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媒体要多将集中一些报道,民众要投入更多的关注,让李金华和地方的“张金华”、“刘金华”们处境更好些,让他们更加大胆放心地进行审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