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8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海洋站的管理,提高测报质量,增加海洋站观测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现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制定有关执行《制度》的细则,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并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调查指挥司。
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
前 言
海洋站测报工作是海洋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预报、环境研究和海洋开发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按时、准确地取得第一性水文气象资料,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测报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国家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和荣誉,台站观测人员务必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严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为获取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水文气象资料而努力。
目 录
前 言
一、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三)预审员(兼职)职责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五)业务学习制度
(六)报告制度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办法
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二)基分统计方法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四)错情率统计
(五)几点说明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二)验收核实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
一、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职责
1、海洋站长是全站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海洋站站长要团结全站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搞好海洋测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站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测报工作和各项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站的工作计划,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并要以身作则,坚持参加测报值班,一般不少于全站平均数的三分之一。遇有重要工作任务和灾害性天气时,要亲临现场,做好组织指导及安全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督促检查全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观测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本站各项业务建设。注意对测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业务考核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体观测和业务讲评会,不断提高全站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保护好测站环境和设施安全,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检定和维护。
5、负责海洋站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及核实。
6、尊重当地党政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7、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日常工作。站长因故离站时,副站长行使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1、严格执行规范和技术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各种观测仪器的性能、结构和使用维护方法,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海洋、气象资料。了解当地海洋、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海洋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2、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关心并积极参加站内各项工作和公益劳动。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及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海洋观测员。
(三)(兼职)预审员职责
1、熟悉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负责纠正错误,保证数据正确,把好质量关。
2、原始记录要做到旬清月结、全面预审,按时报送报表,并认真填写报送清单。
3、审出的错情和疑问要逐一登记,并在业务质量评定会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对报表的工整程度进行评定,质量不合格的报表可交由站长退还本人,限期重抄。
4、认真填写预审单,写清记录疑、误的原因、情况及处理意见,统计测报错情、事故,填写质量评分表,并每月进行公布。
5、要认真负责对待查询,在收到查询单三到五天内组织讨论查复,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6、按月清点各种观测表、簿、自记纸、电码本、值班日志等,送交资料保管员入库。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1、定期清理各种原始表簿、自记纸和加工整理的资料、档案。记录报表和自记纸要按时装订、详细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有条不紊,便于查找,并负责提供服务。
2、保证资料完整无损。经常认真检查,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防虫蛀。
3、资料要注意保密,借用要有手续,归还当面清点,及时入库。严禁擅自更改资料。原始记录不得外借。如有丢失,需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4、资料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资料、档案要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1、编制器材计划,做好仪器的清领和供应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2、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变质和浪费。消耗器材要先到先用。
3、熟悉各种仪器的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4、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做到使用仪器不超检。报废仪器必须经上级验收、批准。
5、当仪器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2、提前到达值班工作点,做好测报值班的准备工作。严格遵照观测程序和时间,取全、取准各项资料。不私自代班、调班,不做与测报无关的事。
3、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天气及海面变化情况,按时巡视各种仪器,遇有特殊现象或仪器发生不正常时,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4、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及时记录现场观测结果,不得追记、漏记,防止早测、迟测、缺测、漏报和损失仪器,严禁丢失资料、涂改、伪造记录及字上改字、擦、刮、贴等现象的发生。
5、做好值班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观测点)的整洁和肃静。
6、必须按时为自记钟上弦,并定时进行观测用表对时。
7、全面细致检查、核对上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值班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待接班员来到后,两人共同仔细检查全部仪器、用具和表簿。交接班工作完成后,双方在值班日记上签名。
2、因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时,应向站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改变班次。
3、本班发现的特殊天气或海面状况,应详细告诉下班,便于下班注意掌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4、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值班记录。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1、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维护一次。
2、水位自记仪应经常用软毛刷或干布擦刷,保持干燥;井内外水尺应定期清洗或重打油漆,并按规范规定校测水尺零点;每年清理一次验潮井,清除淤泥和海蛎子等(污物),清洗验潮井底输水管,经常维护井内浮筒。
3、岸用测波仪要严防灰尘、雨淋、日晒,每次观测完毕要加盖并放入干燥剂,注意制动和起重螺丝灵活;平时观测要注意测报浮筒跳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组织检查和维修。
4、水温表、采水桶每次观测后应及时用淡水冲洗。
5、盐度测量中,严禁在电导池无水时打开加热器;测量完毕,按技术规定进行清洗、贮放;(出现问题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无法排除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6、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 ̄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以及其它有关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7、经常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不超出20厘米。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种高杆作物。
8、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1、报表制作要定人、定时、明确责任,做到日清、旬清、月清。
2、报表字迹、符号要求工整、清晰、美观、大小适当,严禁书写怪体字、字上写字及涂、擦、刮、贴。
3、报表必须认真抄校,仔细进行初复算,严格预审,争取出门合格。
4、月报表应按规定的份数(连同预审单、报送清单)在次月十日前上报;年报表必须在制作前将全年查询单更正情况复校一次,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报。
5、不合要求退回的报表,必须认真重新制作,并于报表收到后五天内寄出。
6、凡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的各种记录报表,必须包装牢固、挂号邮寄。 (五)业务学习制度
1、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
2、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规范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未达到中专水平者应努力学习,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中专水平;已达到中专或以上水平者,要不断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4、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具体办法另定),作为测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报告制度
1、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每季业务工作小结和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及安排。
2、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及其它观测报表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3、海洋站档案变动情况表,于次年一月内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部门。
4、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记录资料等事故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要及时做不定期专题报告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海洋站在职测报人员应定期考核,考核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1、出勤考核。按月(年)统计出勤、公差、病假、事假、旷工日数,计算月(年)出勤率。其中日数包括在站的各种工作日数和外出公差日数:
实际出勤日数
月(年)出勤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月(年)应出勤日数
(准确到小数后一位)
探亲假时间和日数在备注栏内注明。月(年)应出勤日数为除节、假日和探亲假以外的日数。
2、业务工作质量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业务技术及学习考核。年内本站、中心站、分局、局进行的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考核及测报竞赛成绩都要进行登记,有突出技术创新、发表业务论文除在备注栏内注明外,还应附有专门材料记载。
4、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工作责任心、对业务学习的态度;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及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年终总结,经过群众评议、站领导批准,记入思想考核栏内。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规定。
凡分配到海洋站担负测报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为专业毕业生包括大学、中专、高中、短训班),必须通过见习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值班。为使见习观测员顺利地完成见习期任务,非本专业院(校)毕业生先由分局(或中心站)组织进行三到六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后再进入见习期。
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考核办法和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1、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
(1)地面气象:
Ⅰ、气象专业毕业生(大学或中专)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非气象专业毕业生(不论大学、中专、高中或其它)见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包括学习气象基础理论和实习。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基本掌握各种气象观测仪器的构造、性能及其维护,能正确操作和观测、整理记录;
B、基本掌握各类云的特征和结构,正确判别云状、云量、云高,会识别和记录各种天气现象和能见度;
C、在承担天气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必须会编发天气电报;
D、会编制站内现有的各类气象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潮汐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潮汐学一般知识,明确本站潮高基准面、水尺零点、校核水准点和基本水准点的关系。
B、懂得验潮仪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自记记录和报表编制。
C、在承担风暴潮观测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风暴潮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3)海浪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测波仪器的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掌握波高、波周期的目测方法,正确判定海况、波型。
B、会编制海浪报表。
C、在承担海浪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海浪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4)表层海水温度、盐度、海发光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水温、盐度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能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
B、能按照发光类型和等级表正确进行观测记录。
C、会编制水温、盐度记录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考核办法: (1)见习观测员达到上述要求后,海洋站提出申请报告, 由中心站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Ⅰ、笔试;Ⅱ、观测操作;Ⅲ、计算;Ⅳ、编发报;Ⅴ、报表。
每一项考核(考核细则由分局制定)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各单项分别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3、审批手续
(1)见习期满,由海洋站填表上报中心站,经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才能正式值班。
(2)根据见习观测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优秀的见习观测员,经海洋站长提名,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可提前正式值班。
(3)见习观测员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达到正式值班的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见习时间;延长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时,应考虑其能否继续从事观测工作。
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登记表
一九______年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级别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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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份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全┃
┃项目 │ │ │ │ │ │ │ │ │ │ │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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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出勤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公差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勤 │ 事假 │ │ │ │ │ │ │ │ │ │ │ │ │ ┃
┃ ├─────┼─┼─┼─┼─┼─┼─┼─┼─┼─┼─┼─┼─┼─┨
┃ │ 病假 │ │ │ │ │ │ │ │ │ │ │ │ │ ┃
┃ ├─────┼─┼─┼─┼─┼─┼─┼─┼─┼─┼─┼─┼─┼─┨
┃ │ 旷工 │ │ │ │ │ │ │ │ │ │ │ │ │ ┃
┃ ├─────┼─┼─┼─┼─┼─┼─┼─┼─┼─┼─┼─┼─┼─┨
┃ │出勤率(%)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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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工作基分 │ │ │ │ │ │ │ │ │ │ │ │ │ ┃
┃ ├─────┼─┼─┼─┼─┼─┼─┼─┼─┼─┼─┼─┼─┼─┨
┃ 务 │事故次数 │ │ │ │ │ │ │ │ │ │ │ │ │ ┃
┃ ├─────┼─┼─┼─┼─┼─┼─┼─┼─┼─┼─┼─┼─┼─┨
┃ 工 │错情总扣分│ │ │ │ │ │ │ │ │ │ │ │ │ ┃
┃ ├─────┼─┼─┼─┼─┼─┼─┼─┼─┼─┼─┼─┼─┼─┨
┃ 作 │错情率(%)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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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核单位 │ │ │ │ │ │ │ │ │ │ │ │ │ ┃
┃技术├─────┼─┼─┼─┼─┼─┼─┼─┼─┼─┼─┼─┼─┼─┨
┃及学│考核项目 │ │ │ │ │ │ │ │ │ │ │ │ │ ┃
┃习考├─────┼─┼─┼─┼─┼─┼─┼─┼─┼─┼─┼─┼─┼─┨
┃核 │成绩评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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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考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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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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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质量考核的目的是考核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质量, 便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促进测报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质量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二)基分统计方法
1、观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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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基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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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浪 │ 次 │ 4 │ 加密观测亦按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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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温 │ 次 │ 2 │ 采水样一次加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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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位 │ 天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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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 │ 时 │ 2 │ ┃
┠─────────┼───┼──┼─────────────────┨
┃海 冰 │ 次 │ 3 │ ┃
┠─────────┼───┼──┼─────────────────┨
┃海发光 │ 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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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 │ 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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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风、水位自记纸│ 张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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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温压湿降水纸 │ 张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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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冰情图 │ 张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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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冰厚 │ 点 │ 2 │参加人每人每点 ┃
┠─────────┼───┼──┼─────────────────┨
┃测定盐度 │ 个 │ 1 │参加人平分 ┃
┠─────────┼───┼──┼─────────────────┨
┃水文气象报 │ 组 │05│取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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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上班记录 │ │ │得上班记录所得的基分的25% ┃
┠─────────┼───┼──┼─────────────────┨
┃保养检查仪器 │ │ │气象10分,潮汐、温盐、波浪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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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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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气表│气表│旬表┃
┃ 分数 │ │ │ │ │ │ │ │ │ │ ┃
┃工序 │ 1 │ 2 │ 3 │ 4 │11│13│14│ 1 │21│表 ┃
┠────┼──┼──┼──┼──┼──┼──┼──┼──┼──┼──┨
┃抄 录│ 5 │15│20│15│ 8 │40│20│35│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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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对│ 3 │10│12│ 9 │ 6 │24│12│2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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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算│ 8 │16│38│24│12│64│32│39│64│10┃
┠────┼──┼──┼──┼──┼──┼──┼──┼──┼──┼──┨
┃复 算│ 6 │12│30│18│ 8 │48│24│30│4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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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底本│每份得分与复算分相同 ┃
┃ ├──┼─────────────────────────────┨
┃ │抄本│每份得分与校对分相同 ┃
┃ ├──┼─────────────────────────────┨
┃审│原始│每份得分为校核上班记录所得分的50% ┃
┃ │记录│ ┃
┠─┴──┼─────────────────────────────┨
┃ │1、抄本只统计抄录、校对分 ┃
┃备 注├─────────────────────────────┨
┃ │2、气表中作雨量自记加5分,抄逐时风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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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1、伪造涂改记录或电报:伪造指根本没有进行观测,赁空捏造的记录或电报:涂改指为掩盖错情而将观测记录、电报等涂改,致使记录失真。每发生一项扣60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人态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2、缺测:某项目定时观测全部未进行或超过正点一小时进行为缺测。每发生一次,按该项目定时观测基分的十倍扣分。
3、缺报:漏发整份电报(气象、水文报以正点后45分钟为准;航空报以正点后10分钟为准)为缺报。每发生一次扣40分。
4、早测:不按规定时间,提前进行观测为早测。发生一次,按所测项目时观测所得基分的2倍扣分。
5、迟测:超过规定观测时间,而在规定时间进行补测的为迟测。按所测项目定时观测得基分的2倍扣分。
6、观测错情
(1)目测错情。经研究,确定有明显差错的,每项扣2分。
(2)器测错情。各类仪表读数有错,每错一项扣2分。
(3)自记纸错情。各种自记纸的读数达到下列误差,每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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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气 压 计│温 度 计│湿 度 计│雨 量 计│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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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 │ │ │ │一天感光迹线┃
┃ │≥0.5pa│≥0.5℃│ >1% │≥0.3mm│大于铅笔线 ┃
┃标准│ │ │ │ │0.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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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 向 │ 风 速 │水位计潮时│水位计潮高┃
┠──┼─────┼─────────────┼─────┼─────┨
┃算错│ │风速≤3.0m/s,>0.3m/s │ │ ┃
┃ │≥1个方位│ │≥1分钟 │≥1cm ┃
┃标准│ │风速>0.3m/s时,>风速×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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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小于上述规定虽不算错,但须改正误差。
(4)漏测项目。某项或某几项要素漏测,每漏一项要素扣4分。
(5)自记记录中断。在守班时间内自记记录中断,按影响正点记录的个数计算错情,每个扣2分;非守班时间内出现记录中断,是否扣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雨量自记纸在无降水过程中中断记录,可不算错情。
(6)查算错情。在查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以要素为单位计算错情个数,每个扣2分;影响错不扣分。
(7)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维护仪器,每发生一次扣3分。如:不按规定清洁仪器或换湿球纱布;仪器不上弦、不对时;不冲洗水温表和帆布桶;漏掉最低气温度表酒精柱读数;字上改字,擦、刮、贴等。
7、发报错情:包括编错、漏组、多组、例组、传递错等,按组数计算错情个数,每个错情扣1分,最多不超过4个。
8、报表错情:错一个扣2分,但不统计影响错。
9、其他:凡不影响测报质量,但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错误的项目,每项扣一分。如:表、簿封面,封面里的各项日期、签名;自记纸换上换下的时间、型号等。 (四)错情率统计(取小数后两位)
1、个人错情率:个人月测报总扣分
_________________×100%
个人月测报总基分
2、全站错情率: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扣分之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基分之和
(五)几点说明:
1、如发现伪造、涂改、缺测、缺报、丢失原始资料等,应及时弄清情节,严肃处理。
2、损坏仪器等不列入质量考核,但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报中心站。
3、下一班对上一班的记录、报表抄算或编报错情等未校出而被第三者或预审员,检查发现的,校对者和上一班各算错情的一半。
4、中心站审核各种报表中发现的错情,预审员算一个错情,属原始记录错,值班员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属报表错,初算者(抄录者)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
5、旬、月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该旬、月的最后一天。年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次年的3月31日。
6、海洋站每月将测报质量统计好,填写一式三份,由站长签名后随月报表上报中心站二份,经中心站审核更正后于每季后二月内(连同中心站质量统计)上报分局(中心站每季发《测报质量简报》一次)。
7、执行本办法时如遇有问题,在不影响本制度总的精神的前提下,由分局负责解答,并上报局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8、在危险天气情况下进行观测时,应在注意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测报质量。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为增强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责任习,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广大测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测报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此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消灭伪造、涂改、缺测、缺报、早测、迟测,人为原因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资料等现象。
3、边疆值班达到的要求:
(1)测报业务连续取得18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50班无错情;连续36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百班无错情;连续7200无错情时,算作连续双百班无错情。
(2)测报业务连续取得54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取得108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
(3)原始资料、报表预审工作单独计算。凡预审记录、报表达到连续二十个站月(年报表按月报表来参加统计)无错情者(即连续取得基分7000分),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计算方法由分局自定)。考虑到报表预审有的站是轮流担任,故此“连续”是指某人连续预审次数(即月份不一定连续)。但预审员必须参加测报值班,其值班班次不得少于本站月值班测报人员数(包括预审员)除当月总值班次数的三分之一。预审员参加测报值班的工作基分和错情,与其他测报人员一样另行统计,并参加竞赛活动。
(4)测报人员连续半年或以上时间未参加值班工作,则在统计连续50班、百班和双百班无错情工作基分时,未参加值班前后的工作基分不得合并统计。预审员连续半年不参加预审工作,则在统计连续二十个站月无错情时,未参加预审前后的月份不得合并统计。
(二)验收核实
1、达到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者,由中心站组织验收核实,报分局审批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者,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2、验收时,必须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报底)。验收双百班无错情时,抽查各项记录资料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验收50班、百班无错情时,抽查的资料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参加验收的同志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循私舞弊。验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验收结果要征求站长和群众意见后,再上报审批。
4、海洋站凡有隐瞒错情、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劳动竞赛资格外,全站人员50班、百班、双百班无错情的统计都从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的统计一律作废。
5、经验收后应写出验收小结归档备查。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凡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并由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每年审批二次(五月、十一月),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给予奖励,并通报分局,以资鼓励。
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分局自行制定和实施。
(四)开展劳动竞赛中,各级领导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测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他们钻研技术,苦练基本功,着重锻炼每一个测报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实事求是地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全面提高测报质量,为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政府令12号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于建成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东港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建制镇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岚山办事处建设部门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证明。
第八条 因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
(二)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购土地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并附图;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拆迁服务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擅自进行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四)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的地点;
(五)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六)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需要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房屋初次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并承担评估费用。拆迁人可以组织被拆迁人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估。申请人对复估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另选一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的,依原评估结果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两家评估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
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被拆迁人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在当地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管使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到银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持房屋补偿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到银行支取或缴纳房屋差价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先结清差价,拆迁人支取补偿安置资金应凭结清差价的协议和施工进度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由银行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30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使用期限按两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具体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无故阻碍评估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作为补偿、裁决的依据。
第三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协议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 年度房屋重置建安单价、附属物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