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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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政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缴纳房地产税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税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二手房屋转让、房地产出租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第五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税务主管、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
第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公安、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信息互通和共享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周内向同级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纳税人建设项目内容和相关事项发生变更、补充和修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变更、补充和修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第八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源管理,严格界定行政划拨土地交易(含国家以法定形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整体拍卖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行为的征免税政策。

对应纳税行为,税务主管部门应确定应纳税种,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又不能提供相关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或不能提供有效不纳税(免税)证明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税源信息报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施工单位、承包或分包(转包)情况、开工时间及工期、施工进度及预付工程款情况、竣工决算及税收清算情况等。

第十一条 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源信息建立分户征管信息档案,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项目税收检查结算事项。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二级市场住房销售行为,依据原购房时间、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等涉税信息,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应当查验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国土、房管部门与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将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办证信息与征税信息进行比对。
第十五条 对严重偷逃税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设、房管部门应及时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有偷逃税行为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公安部门结合房屋租赁税收清理整顿工作,,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管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征税和出具《土地使用权转移税务税收证明单》和《房屋产权转移税收证明单》或减免税审批单、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无形资产发票,造成税收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等部门不按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信息交流比对工作,未经查验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擅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书,造成税收流失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无法追回的,所流失的税款连同滞纳金、罚款,由财政部门从其行政经费中扣抵。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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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9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或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在大陆设置的报名处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15个工作日,详细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附后)。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 (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州政府秘书长是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州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事关文山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州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州直部门负责人,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厅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部分州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州属大中型企业,省驻文单位,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州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州政府办公室编印的《信息专报》、《文山政务信息》、《文山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