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等
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11个试点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的要求,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参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在实施中注意发现问题,并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及时修改、不断完善《办法》。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下半年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依据《办法》,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辽源市、河北省唐山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常德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庆市璧山县等11个市(县)启动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以上11个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城市的综合评价工作,在今年12月底之前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报告请于2005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二日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对一些市、县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详见附件1)。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制度保障情况、实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详见附件2)。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
(二)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详见附件3)。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汇总(详见附件4)。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全国年度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各地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1994〕7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改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证书格式仍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编号由各直属商检局按现行方法自行顺序编排。
出口罐头厂的卫生注册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改变后,将实行报表制度,即注册表(表一)实行季报;统计表(表二)实行年报。第一季度的注册表必须在4月上旬报出;第二季度的注册表在7月上旬报出,第三季度的注册表在10月上旬报出:第四季度的注册表和全年的统计表在下一年元月上旬报出;报表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将退回重报。
现将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及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重新公布如下:
一、各直属商检局代号:
北京商检局 1100 天津商检局 1200
河北商检局 1300 山西商检局 1400
内蒙古商检局 1500 辽宁商检局 2100
吉林商检局 2200 黑龙江商检局 2300
上海商检局 3100 江苏商检局 3200
浙江商检局 3300 安徽商检局 3400
福建商检局 3500 厦门商检局 3502
江西商检局 3600 山东商检局 3700
河南商检局 4100 湖北商检局 4200
湖南商检局 4300 广东商检局 4400
广西商检局 4500 海南商检局 4600
四川商检局 5100 重庆商检局 5102
贵州商检局 5200 云南商检局 5300
西藏商检局 5400 陕西商检局 6100
甘肃商检局 6200 青海商检局 6300
宁夏商检局 6400 新疆商检局 6500
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
罐头类 XXXX/01000
水产类 XXXX/02000
肉 类 XXXX/03000
茶 类 XXXX/04000
肠衣类 XXXX/05000
蜂产品类 XXXX/06000
蛋制品类 XXXX/07000
蔬菜类 XXXX/08000
糖 类 XXXX/09000
奶 类 XXXX/10000
饮料类 XXXX/11000
酒 类 XXXX/12000
花生制品类 XXXX/13000
果脯类 XXXX/14000
面制品类 XXXX/15000
食油类 XXXX/16000
杂 类 XXXX/29000
登 记 XXXXD0000
三、举例如下:
1、1200/02003为天津商检局的第三个水产厂。
2、1300/03006为河北商检局的第六个肉类厂。
3、1400/05008为山西商检局的第八个肠衣厂。
4、4400D00005为广东局第五个登记的食品厂。
请各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监管认证司。
商检局 年第 季度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报表(一)
┌───────┬────┬────┬────────┬───────┐
│ 工厂名称 │注册编号│注册日期│主要出口产品名称│ 工厂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商检局 年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统计表(二)
┌────┬────┬────────────────────────┐
│ 厂 │合 计│ 其 中 │
│商 │ │ │
│ 品 数│ ├────┬──────┬────┬───┬───┤
│ 类 │注册厂数│ 中资数 │ 中资以外数 │ 吊销数 │注销数│现有数│
│ 别 │ │ │ │ │ │ │
├────┼────┼────┼──────┼────┼───┼───┤
│XXXX/01 │ │ │ │ │ │ │
├────┼────┼────┼──────┼────┼───┼───┤
│XXXX/02 │ │ │ │ │ │ │
├────┼────┼────┼──────┼────┼───┼───┤
│XXXX/03 │ │ │ │ │ │ │
├────┼────┼────┼──────┼────┼───┼───┤
│XXXX/04 │ │ │ │ │ │ │
├────┼────┼────┼──────┼────┼───┼───┤
│XXXX/05 │ │ │ │ │ │ │
├────┼────┼────┼──────┼────┼───┼───┤
│XXXX/06 │ │ │ │ │ │ │
├────┼────┼────┼──────┼────┼───┼───┤
│XXXX/07 │ │ │ │ │ │ │
├────┼────┼────┼──────┼────┼───┼───┤
│XXXX/08 │ │ │ │ │ │ │
├────┼────┼────┼──────┼────┼───┼───┤
│XXXX/09 │ │ │ │ │ │ │
├────┼────┼────┼──────┼────┼───┼───┤
│XXXX/10 │ │ │ │ │ │ │
├────┼────┼────┼──────┼────┼───┼───┤
│XXXX/11 │ │ │ │ │ │ │
├────┼────┼────┼──────┼────┼───┼───┤
│XXXX/12 │ │ │ │ │ │ │
├────┼────┼────┼──────┼────┼───┼───┤
│XXXX/13 │ │ │ │ │ │ │
├────┼────┼────┼──────┼────┼───┼───┤
│XXXX/14 │ │ │ │ │ │ │
├────┼────┼────┼──────┼────┼───┼───┤
│XXXX/15 │ │ │ │ │ │ │
├────┼────┼────┼──────┼────┼───┼───┤
│XXXX/16 │ │ │ │ │ │ │
├────┼────┼────┼──────┼────┼───┼───┤
│XXXX/29 │ │ │ │ │ │ │
├────┼────┼────┼──────┼────┼───┼───┤
│小 计│ │ │ │ │ │ │
├────┼────┼────┼──────┼────┼───┼───┤
│XXXXD00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