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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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执行目标
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的予以控制和扑灭,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基本方针
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疫情以属地管理为主,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防控措施。必要时,上级指挥机构调集相邻县区应急预备队予以增援。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本着“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置”的原则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动物疫情感染人事件的发生。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界定及分级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见附录)呈暴发性流行时,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级: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市内3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区出现连片疫点。
(3)省公布一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市内2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发生5个以上疫点。
(3)省公布二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仅1个县区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为三级疫情。
4.相距50公里内的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时为四级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当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到外地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本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卫生、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食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日常工作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担任,设一名副主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无重大动物疫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有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时,办公室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调配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组建应急预备队,监督执行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信息反馈等。
(三)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研究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政府职责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动员、落实所需经费、储备应急物资、发布和实施封锁令等。当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请求部队、武警和有关单位的支援,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局
负责疫情的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和死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疫情。
2.市卫生局
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对疫区内高危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以及感染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工作。
3.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疫情防治、控制和扑灭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负责经费的批拨和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
负责疫区封锁,通往疫区车辆的管制及封锁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点内易感动物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运输车辆的强制检查和消毒工作。
6.市商务局
负责屠宰场的消毒和协助畜牧部门进行防疫管理。
7.市交通局
负责确保通往疫区的道路畅通,紧急组织车辆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8.市科技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
9.市监察局
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10.市工商局
负责对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管理,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市场的消毒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对预防及治疗人感染禽流感药品的监督管理。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各项防疫用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13.市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的疫情普查、候鸟栖息地的疫情观察和消毒,协助畜牧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以及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4.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并及时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5.秦皇岛海关
负责实施对国外疫区动物及其产品和人员的检查、封堵。
16.铁路秦皇岛车务段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铁路运输货物和组织协调旅客的防疫卫生监督检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报告
市畜牧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具有类似重大动物疫情临床症状,2小时之内向县区政府畜牧兽医主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报单位立即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畜牧局。
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诊:
(一)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病例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诊断报告。
(二)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验,结果为阳性的,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三)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经省批准,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重大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的分级管理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发出红色警报。市、县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发出橙色警报。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在确诊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病例后,立即发布封锁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疫情紧急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发出黄色警报。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四)发生四级疫情时,发出蓝色警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警状态。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
五、紧急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饲养场所发生的疫情,散养的将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牧饲养的以放牧地点为疫点;规模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场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输染疫动物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销售环节发生的疫情,以动物交易市场或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为疫点。
2.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划为疫区。
3.疫区外5-10公里(根据不同病种确定)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的死亡、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畜舍、场地进行消毒。
(三)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畜牧部门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进行封锁管制。出入疫区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
2.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
3.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饲养舍、场地进行消毒。
5.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处置。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并登记建立档案。
2.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派专家组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和流行的趋势,对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带有疫源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进行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县区应进入预警状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疫情的准备并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善后处理
(一)兑现扑杀补贴。在进行疫情紧急处理,特别是实施扑杀染疫动物措施时,要对扑杀动物进行登记,按规定兑现扑杀补助。
(二)做好被封锁疫区的物资供应。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其它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
(三)确保疫情处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实施动物疫情紧急处置过程中,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现场服务,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一旦发生动物疫情感染人,应进行全力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预备队。市、县区应按照处置较大疫情的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员以畜牧系统职工为主,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为辅。每年由畜牧部门组织实战演练或培训。
(二)建立应急储备物资库。市、县区应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按照紧急处置一起较大疫情的需要储备适量的应急处理物资。动物疫情应急储备库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种物品的失效期逐年进行淘汰更新。
(三)设立应急储备金。市、县财政应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扑杀补贴、强制免疫、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按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动物疫情紧急处置预备金。
八、其他事项
(一)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预案依法采取的强制控制、扑灭措施。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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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1)58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2001年4月4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及原则
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战略性措施,是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它的中心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服务,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企业(集团)不应要求其技术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建立技术中心是企业行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有坚实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基础,在技术人才、研究开发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优先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力量进入企业(集团),鼓励高等院校、其他的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1.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3.参预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4.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2.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3.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4.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集团)折旧范围。
四、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
3.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
五、企业(集团)申请其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由企业(集团)填报《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见附件)
按企业(集团)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对企业(集团)的申请进行初审后,将所推荐企业(集团)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可向主管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同时申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定,并下达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分别按税务、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

附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
2.职工总数、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情况。
二、技术中心概况
1.组织机构及职责。
2.人员编制、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
3.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收支情况。
4.主要研究开发手段及基础设施状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技术开发方向。
2.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3.技术开发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