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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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八日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献身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积极性,繁荣科学技术事业,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学类论著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是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设立由有关领导和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一。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组成市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届评奖工作开始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等各类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和科技、人事、财政、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分别设立优秀论著奖和优秀学术论文奖。
第九条 每届设立优秀论著奖若干部。
优秀论著奖的标准:在某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在科学理论上有所创新,其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家级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每届设立一等奖学术论文1—3篇、二等奖学术论文5—7篇、三等奖学术论文15—20篇。
(一)一等奖学术论文:在某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并在国际重要科学检索系统中收录的学术论文,其学术水平相当于当前国际前沿水平。
(二)二等奖学术论文:在某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在科学理论上有所创新,或解决了科学实验、生产实践中的重要学术或关键技术问题,其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达到目前国家级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国际重要科学和工程检索系统中收录的学术论文。
(三)三等奖学术论文: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论文,其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一条 申报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如属单位拥有的学术成果,单位的注册地应在黄石境内;如属个人拥有的学术成果,第一著(作)者工作地应在黄石境内。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应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自然科学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以下科技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原则。
(三)坚持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著(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五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审分初审、复审和终审。初审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对参加评审的学术成果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建立理、工、农、医、交叉等学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后的优秀学术成果进行复审;市评审委员会最后评定优秀学术成果奖,并审定需要复议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十六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复审、终审以及复议,均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亲属、师生的成果时,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或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顶替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第十九条 经评选的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并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专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照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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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注意到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促进多边汽车过境运输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照本协定,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运输(包括游客)、货物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由分别在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登记注册的车辆承担。

                客运

  第二条
  一、定期汽车旅客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组织。
  二、有关组织定期汽车旅客运输的建议,缔约双方主管机关预先相互送给对方,这些建议应包括承运者(公司)的名称、行车线路、运行时刻表、运价、乘客上下车的停车站点,以及预定的班期和班次。

  第三条
  一、两国间不定期汽车旅客运输,除本协定第四条规定外,须经缔约双方主管机关许可。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将对行车路线中经过其领土的路段发放许可证。
  三、每次不定期汽车旅客运输应办理一次往返有效的行车许可证,如该许可证本身另有规定则除外。
  四、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每年将相互交换已商妥数量的不定期旅客运输行车许可证,许可证应有颁发行车许可证的主管机关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五、行车许可证的交换程序,由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商定。

  第四条 用来更换发生故障的客车,不需办理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的行车许可证。

                货运

  第五条
  一、两国间的货物运输,除本协定第六条规定的运输外,应由持有缔约双方主管机关颁发的行车许可证的载货汽车或拖挂汽车来完成。
  二、每次货物运输应办理一次往返有效的行车许可证,如该许可证本身另有规定则除外。
  三、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每年相互交换已商妥数量的货物运输行车许可证,许可证应有颁发行车许可证的主管机关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四、行车许可证的交换程序由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商定。

  第六条 本条下列运输项目不需办理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行车许可证;
  (一)为举办交易会和展览会而用的展品、设备和材料;
  (二)为举办体育活动而用的交通工具、动物以及其他各种器材和财产;
  (三)舞台布景和道具、乐器、设备以及拍摄电影、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用品;
  (四)死者的尸体和骨灰;
  (五)邮件;
  (六)损坏的汽车运输工具;
  (七)搬迁时的动产;
  (八)按照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获得特别许可的货物。
  从事技术急救的工程车辆无需办理许可。
  进行本条规定的运输时,必须持有本国的行车路单。

  第七条
  一、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规定了汽车的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路线运行。

                其他

  第八条
  一、本协定中所指的运输,只能由根据本国国内法律获准从事国际运输的承运者来担任。
  二、从事国际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

  第九条 从事边境地区运输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安排,应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共同确定。

  第十条
  一、承运者不得承运位于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两点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二、承运者如果得到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可以承运从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发到第三国以及从第三国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运输。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中所指的货物运输,应采用各自参照国际通用货单格式的本国货单。

  第十二条
  一、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的驾驶证以及本国的车辆登记证件。
  二、本协定所规定的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应随车携带,并应主管检查机关的要求出示。

  第十三条 与本协定所述客货运输有关的具体问题,可直接由缔约双方的组织和企业协调。

  第十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结算和支付,将按两国政府间的支付协定,或按缔约双方授权所签订的其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由缔约一方承运者根据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从事的客货运输,及承运这些运输的汽车车辆,免征办理本协定所规定的运输审批手续费、公路使用与保养费、汽车车辆占有或使用税,以及运输收入和利润所得税。

  第十六条
  一、在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运输中,对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下列物资相互免征关税,毋需批准:
  (一)各类运输车辆按额定油箱所装的在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给系统有关的燃料;
  (二)运输途中所必备数量的润滑油;
  (三)用于维修国际运输车辆的备用零件和工具;
  二、没有使用过的零备件,应运回国,而替换下来的备用件,应运回国或者销毁,或者按缔约相应一方规定交出。

  第十七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所进行的客货运输车辆,承运者应提前办理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边防、海关和卫生检疫,按缔约双方参加的多边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定规定执行。但遇有上述条约和协定不能调解问题时,则按缔约每一方国内的法律执行。

  第十九条 运送重病人员、客运班车以及运送动物和易腐货物,边防、海关和卫生检疫将予以优先查验。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的承运者的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时,必须遵守该国的交通规则及其他法律。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定的执行,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应缔约一方建议,进行直接接触,协商解决客货运输许可证制度有关的问题,以及就使用已发放的许可证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协定及缔约双方参加的多边和缔结的双边协定所不能调解的问题,将根据缔约每一方的国内法律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在解决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争议,缔约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根据缔约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达成的协议,缔约一方的企业(公司)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设立代表处。

  第二十五条 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一、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三十天后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果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都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塔什干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乌文和俄文写成,叁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居昌             阿赫梅托夫
    (签字)              (签字)

 附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

  为执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塔什干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中的“主管机关”系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在第二、三、五、九、十、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在第七和第十二条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方面:
  在第二、三、五、九、十、十二、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中指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营汽车运输股份公司(乌汽运公司)。
  在第七和第十二条中指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二、协定所提到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一)“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中指载货汽车、拖挂载货汽车和牵引车。
  在旅客运输中指公路客车,即规定用来运送旅客并配备不少于八个座位的客车(驾驶座位除外),以及运送行李的挂车。
  (二)“定期运输”:指以缔约双方的运输车辆承担的,按双方事先商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行车时刻表、始发站和终点站及中途停车站点的运输。
  (三)“不定期运输”:指所有其他种类运输。

 三、第五条所述的许可,不免除承运者和货主按各自国内的法律规定应办理货物海关许可。

 四、协定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载货车或牵引车如果具有中国或乌兹别克斯坦的登记标志和识别标志,在此条件下,挂车和半挂车可以具有其他国家的登记标志和识别标志。

 五、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1)中的规定,只适用于汽车制造厂在汽车和牵引车上安装的油箱内的燃料,以及挂车和半挂车用于制冷部分的燃料。

 六、协定第十八、十九条中的“卫生检疫”,应理解为对人、兽及植物的防疫检查。

 七、缔约双方进行货物和旅客过境运输,凡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凡经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时,必须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汽运公司批准,并领取一次往返有效的过境运输特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本议定书是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塔什干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乌文和俄文写成,叁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居昌           阿赫梅托夫
    (签字)           (签字)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目标

龙城飞将


  前段时间,我在博上发了几篇关于法经济学基础问题的小文章,讨论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基础等问题 ,近日又在思考这个问题,现在对这个问题再梳理一下: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目标

  简单说来,法经济学的真谛可以概括为几个关键词:方法、对象与目标。
  方法:经济学方法。数学可以做为经济学的方法,即方法的方法在对法的现象的研究中发挥作用。
对象:法学问题与法律问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对经济活动、民事行为等的法律现象的经济学研究。
  目标:目标是法经济学研究所期望的成果。梦想比较虚幻,理想比较现实,而目标则更强调实践。没有目标会活得很累,因为目标是动力,没有动力的人不会轻松。

  法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经济学方法。再具体一点,包括经济学的几个学科或分支。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经济人、供求关系、成本效用、厂商理论等。其二、制度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交易成本。其三、福利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福利。其四、信息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其五、投入产出经济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其六、博弈论:博弈的基本理论,包括多方博弈等。熟悉经济学的其它门类,也可以用来进行法的分析。
  数学方法可以用于法学。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家们拓展这些概念,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从合适选定的公理及定义中建立起严谨推导出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数学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数字化的逻辑学。
  数学方法应用于法学,可以通过两个路径。其一、直接应用于法学领域的研究。其二、透过经济学的方法,即作为经济学的工具而进入法学。

  法经济学的基本工具:成本——效用分析

  与研究实物经济的方法一样,法经济学研究法的现象也是直接使用成本——效用工具。在不同的法经济家的研究中,使用的方法不同。边沁提倡以最小的花费或代价,取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波斯纳则是以最小的代价或花费取得最大的财富,即财富最大化。人们对他们俩人都提出不少批评,但许多批评者并没有读懂他们俩人。包括波斯纳对边沁也有批评,恰好是他也没有完全读懂边沁。
  实际上,他们俩人的观点是殊途同归,即边沁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并不仅仅是哲学和伦理道理概念上的幸福概念,而是经济学角度的效用最大化的概念,边沁在多个场合针对人们的误解做过这种解释。而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物质财富的最大化,它是包含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的概念。

  法经济学的对象:交易成本——法律成本

  法经济学仍是法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所以它的对象与其它法学一样,仍是法、法的现象及法的本质规定。大到法律制度、小到法条都可以进行研究。可以对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的一些大的原则进行分析,也可以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的法条进行分析。具体到法律制度,抽象到立法思路。对拟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可以预先进行法经济学的研究。既可以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又可以研究司法实践。
  具体来讲,法的成本就是法律成本,它属于交易成本的大范畴内。研究法的各种现象,实际上就是研究它们的各种条件或情况下的法律成本。

  法经济学的目标:效用最大化——交易成本最小化

  法经济学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波斯纳那里,是“财富最大化”。在边沁那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经济学目标的计量工作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这个范畴首先出现在制度经济学,用到法的研究领域,它可以具体化为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以一个法律为例,可以研究其立法成本,也可以研究该项法律的实施成本,受它影响的人的成本及发展方向与规律等。
  法经济学的目标效用最大化,实质上就是使得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最小,从而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效用最大化与法律成本最小化是同义语,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示方法。

2009-12-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