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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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6〕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七条 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进口国的规定检验。

  第八条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有具体约定的,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约定检验。

  第九条 进口国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水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水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十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或易地检验。

  产地检验可根据情况采用出口预验或出口检验做法;产地商检机构为方便外贸,便于出口水产品及时出运,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参照出口检验标准,对出口水产品进行预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结果单。预验不全或漏验的项目在出口检验时须补验。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运到口岸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出口前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放行。

  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口岸商检机构口岸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查验。

  第十二条 海上集运的冰鲜鱼和远洋捕捞船加工的在海上直接销往国外的水产品,由经商检机构考核认可的船方检验员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经营公司凭认可检验员签发的检验结果单传真件,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

  商检机构定期对认可的船方检验员进行审查考核,经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可检验员资格。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和外贸公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受理报验。

  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受理报验。

  第十四条 出口水产品抽样应按上中下、左右、前后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一)感官检验抽样

  以报验批为检验批,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抽样方法有规定的按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方法抽样,进口国对抽样方法没作具体规定的按《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附件1)抽样。

  (二)微生物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克。

  (三)化学检验抽样

  以感官检验批为检验批,每批抽取3个样品,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

  第十五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由商检机构按SN标准或有关方法标准检验。

  (一)感官检验

  块冻水产品必须进行解冻检验,每一开启箱抽取不少于一个单元的样品解冻;单体冻结水产品需解冻检验的,每个开启箱抽不少于1000克的样品解冻,解冻按SN标准进行。解冻后按SN标准逐项检验,活品、冰鲜品、干制品等其他水产品按有关方法检验。

  (二)微生物检验

  按SN标准进行检验。

  (三)理化检验

  按SN标准和有关方法进行检验。

  (四)贝类毒素检验

  按《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五)重量检验

  按SN/T0377-1995标准检验。

  (六)食品标签检验

  按《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执行。

  (七)包装标志检验

  按SN标准和《出口商品批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可以返工整理的,由经营单位返工整理后,随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重新报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不准返工整理,由商检机构实施封识管理,跟踪处理。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复验按《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办理。

 

              第五章 签证放行

 

  第十七条 产地预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签发《检验合格结果单》,出口检验凭《检验合格结果单》或经检验合格,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检验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签发商检证书或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具,进口国或合同(信用证)对商检证书没有要求的,按《进出口商品签证管理办法》出具。

  第十九条 商检证单应由主任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发。

  签发商检证单要认真审核证单质量,出口国别、合同(信用证)、检验原始记录及微生物、理化检测报告,做到严格把关。

  出具卫生证、健康证须经微生物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有效期

  出口水产品检验有效期从签证之日起,活水产品、冰鲜水产品为二天,水冻水产品为六个月,干冻、单冻水产品为四个月,干制、腌制水产品为六个月,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要新报验,且只限一次。

 

              第六章 检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水产品的生态特性和出口水产品的加工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商检法规,身体健康。

  出口水产品的主任检验员应取得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不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提任主任检验员的,需经上一级商检机构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厂,监督工厂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宣传商检法律、法规,通报国内外有关质量信息。对工厂未按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应签发监管通知单,予以指正,发现严重问题,应报请商检机构领导同意,停止接受其报验,吊销商检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必须仔细审核单证,亲自抽样,严格按标准检验,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出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情况对出口水产品检验员和主任检验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直属商检局对检验员应该根据《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对检验管理人员、检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经考试或考核及(合)格者,取得《检验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执行检验和监管任务。考试或考核不及(合)格的,不准独立执行检验任务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检机构应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加强对工厂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统计与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 出口水产品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各种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商检局每年年终应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并写出质量分析和报表,于次年一月底上报国家商检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局面报告国家商检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2、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3、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案

 

           单元包装净重等于或少于1Kg

          批量            样品量

          4800或以下         6

          4801~24000     13

          24001~48000    21   

          48001~84000    29

          84001~144000   48

          144001~240000  84

          24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1Kg,但不超过4.5Kg

         批量             样品量

         2400或以下           6

         2401~15000       13   

         15001~24000      21

         24001~42000      29

         42001~72000      48

         72001~120000     84

         120000以上        126

            单元包装净重大于4.5Kg

         批量              样品量

         600或以下            6

         601~2000         13

         2001~7200        21

         7201~15000       29

         15001~24000      48

         24001~42000      84

         42001以上         126

 

附件2

 

         199( )年度出口水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表

  局名:

┏━━━━┯━━━━┯━━━━━┯━━━━━━━━━━━━━━━━━━┓

┃    │检验(批│不合格批/│ 不 合 格 原 因(批/数、重量) ┃

┃ 商品名 │/数重量│数、重量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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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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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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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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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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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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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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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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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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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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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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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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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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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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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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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199( )年度出口水产品输往国别情况统计表

  局名:

┏━━┯━━━━━━┯━━━━━━┯━━━━━━┯━━┯━━┯━━┯━┓

┃国家│ 出口量  │ 退 货  │  索 赔  │退赔│退赔│退赔│备┃

┃地区├─┬─┬──┼─┬─┬──┼─┬─┬──┤原因│公司│工厂│注┃

┃  │批│吨│美元│批│吨│美元│批│吨│美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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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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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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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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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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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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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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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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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及手续;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行政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将不适用于缔约双方为开展边境贸易已经或将要给予其邻国的利益、特权及豁免和在自由贸易区协定范围内已经或将要给予的利益、特权及豁免。

  第三条 缔约双方间的公司及贸易机构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并将按国际价格、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四条
  1.在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关双边贸易中所产生的问题的信息,并将迅速进行友好磋商以寻找使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2.如果友好磋商在合理时间内未能解决上述问题,且缔约一方认为继续进口将影响它有关工业的发展,受影响的缔约一方有权对上述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3.本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其安全利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公司、贸易机构通过友好磋商、谅解或其他双方共同接受的方法迅速、平等地解决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第六条 为了加强在贸易各个领域内的合作,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贸易团组及贸易人士互访,举行展览会和技术研讨会,交换有关贸易机构商业机会及合资企业的信息,并将在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范围内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及以色列国工贸部及其他有关部代表组成的经济贸易混委会,监督并促进本协定的执行。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流情况,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提出一切适宜的建议。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缔约双方共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将在收到缔约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完成各自协定生效所需国内手续的照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签订合同的继续执行,直至一切义务履行完毕。
  本协定正本三份,每份用英文、中文和希伯来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解释上发生争议,则以英文本为准。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在耶路撒冷签订,相当犹太历五七五三年十一月三日。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 色 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佩雷斯
    (签字)              (签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3]7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
  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是明年国家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明年国家局要在全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具体培训和考试方案另行通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针对方案,对培训和考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以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干部职工了解这部法律。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3]372号),进一步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局,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局将建立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以加大对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政策法规司具体组织、承担对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也要确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烟草专卖局和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各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建章立制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