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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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交办〔2006〕91号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厅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厅党组“三高”要求,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精神及机关效能建设、创建文明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文明办公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不带未成年子女在办公楼内嬉戏。
(三)请示汇报工作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四)完成工作任务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对文件、材料要及时处理,做到分类清楚、有条不紊。
(五)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不乱扔烟头、杂物。下班时要关闭电器,关好门、窗。
(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二、使用电话

(一)电话铃响,应尽快接听;打接电话时注意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二)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如有私人电话打进,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不煲电话粥。
(三)接听公务电话要使用普通话,亲切和气,耐心细致,表述准确。如:“您好!我是交通厅某某处室。请问你是哪个单位,怎么称呼?请问有什么事,我会尽力帮助你。”认真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需要询问的问题;知晓的要耐心答复和解释;不知晓的应明确告之可以作出答复的单位和联系方法,或者请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向有关部门问清情况后及时给予答复。

三、称呼、举止、仪表

(一)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称呼,提倡互称同志或直呼其名。
(二)进入领导或他人办公室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着装整洁、大方。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过于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
(四)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时间不东倒西歪,躺卧桌椅。

四、接待宾客

(一)对来宾热情主动,听取陈述要精力集中,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对问题不推诿、不拖延扯皮,力争尽快解决。
(二)来宾询问要去的处室路线时,要热情详细指引或引导。
(三)宾客需在我单位就餐的,应尽量安排,但不要超过规定标准。
(四)接待外宾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五、外出工作

(一)工作人员外出要请示直接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处室负责人出差应报告分管厅领导,临时外出应告知处内同志;厅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
(二)外出工作要认真负责,礼貌待人,不摆架子。对所到单位反映交通工作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回来后及时向有关处室转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厅领导。
(三)答复问题要符合法规和政策,没有把握的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不在外谈论本单位中的人际关系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六、就餐

(一)按规定时间就餐,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喧哗,遵守服务中心用餐规定。
(二)节约粮食,不浪费饭菜,保持餐厅卫生,爱护公物。

七、乘坐车辆、骑自行车和行走

(一)乘坐车辆时按顺序上车,互尊互让,照顾老、弱、病、残、孕同志;遵守车内秩序,不在车上打闹、喧哗,在行车中不与司机闲聊,不将身体探出车外;自觉维护卫生,不在车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等。
(二)骑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有违犯,要自觉接受处罚;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在指定区域存放车辆。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横越护栏。

八、参加会议

(一)参加机关内各种会议要提前5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
(二)开会时不随便讲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重要内容要做记录。
(三)去外地参加会议须经领导批准,会前要有准备,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材料要注意保存。
(四)出席会议应将移动电话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如有电话打进应离开会场再接听;如会议内容保密,则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会场。

九、廉洁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厅党组制定的“不吃、不拿、不要”的规定;严格遵守“四条禁令”;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社会中介机构介绍业务,从中获得好处;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三)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出国(境)学习考察,不得做有损国格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者,处室负责人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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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4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引导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特别是合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并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开辟一门新兴学科有重要建树或对某一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二等奖: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解决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对原有理论、观点作出正确的富有新意的补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解决有一定贡献,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影响。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坚持高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力求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15项以内,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一等奖可以空缺。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可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市人事局共同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个人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等不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聘请学术造诣深、学术成就高、办事公正、有责任心的专家学者等专业评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共同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构成要体现权威性、专业性、合理性。评审委员会中专业评委的比例须占75%以上,专业评委须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作者不得担任本届评奖的专业评委,也不得参与本届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后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各等次奖金数额略低于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标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公告2010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农产品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农产品
锯 材
万立方米
26

蔺草及蔺草制品
万公斤
3200

活大猪
万头
180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澳门
万头
15

活中猪
万头
8.24

其中:香港
万头
8.0

澳门
万头
0.24

活牛
万头
5.72

其中:香港
万头
5

澳门
万头
0.72

活鸡
万只
1340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澳门
万只
340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金属量)
万吨
1.57

锡及锡制品(金属量)
万吨
1.89

锑及锑制品(金属量)
万吨
6.03

钼(金属量)
万吨
2.55

铟(金属量)

233

矾土
万吨
83

白银(金属量)

5670

磷矿石
万吨
150

滑石粉(块)
万吨
68

碳化硅
万吨
21.6

甘草及其制品

6500

镁砂
万吨
185













轻(重)烧镁
万吨
123

70%以上氧化镁
万吨
10

水镁石
万吨
50

氧化镁混合物
万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