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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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7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咸阳市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发展县域经济、狠抓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县市区财税工作,确保全市财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坚持奖勤罚懒、奖罚并举、立体考核、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总体考核与单项考核、经济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县级财政收入绩效考核是指对县市区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完成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通知》第六条“建立促进财源建设的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应与GDP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保持同步增长,对县市区当年税收收入增幅低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条 日常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旬通报。以县市区每旬上报的收入旬报数为依据,对全市及县市区每旬收入完成情况和累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增幅情况进行通报。
(二)月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是:地方财政收入完成进度情况占20分,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减幅度情况占40分,税收收入同比增减幅度情况占40分,总分100分。
1、以县市区每月上报的收入月报数为考核依据,同比调增调减因素由市财政局统一掌握;
2、以各县市区累计地方财政收入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百分比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2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地方财政收入达不到平均进度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3、以各县市区累计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减幅度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4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地方财政收入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4、以各县市区累计税收收入同比增减幅度由高到低排列,第一名为40分,往后依次扣减1分;对税收收入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再扣减5分;
5、对县市区收入月报与金库报表不符,有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在总分中扣减1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6、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各县市区上月总得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予通报,对排名前三位并达到正常收入进度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以黑体标识。每月通报情况专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考委办,并在市委、市政府设立公布栏公告;
7、对当月收入完成情况差的县市区,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要深入县市区开展调研,帮助县市区寻找差距。
(三)季讲评。将季讲评与每季度的财税联席会议结合起来。以3月、6月、9月县市区得分情况作为每季得分,在财税联席会议上,总分第一的县区领导介绍经验,总分后两位的县市区领导分别做表态发言。
(四)半年总结。每半年召开一次收入分析总结会,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发言材料,对本地区税源情况、收入完成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抓收入的具体措施。以6月、12月县市区得分情况作为半年和全年得分,对总分前三名并达到收入进度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财政部门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对总分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年对总分排名变化情况及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情况进行单项考核。具体如下:
(一)总分排名情况的考核。对总分排名位次提高幅度最大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总分排名位次下降幅度最大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情况的考核。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下降最快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增长最快且无正当理由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组织考核应将财政收入考核成绩与县市区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制度挂钩,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和考委办,并邀请组织部和考委办参与季讲评和半年总结分析会,在考核中发现、培养、选拔干部。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市区,其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报送组织部门。
第九条 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应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县市区年度税收收入增幅低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5个百分点和高于GDP(或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10个百分点的;
(二)县市区财政收入或某一单项收入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存在各收入项目间任意倒进倒出或利用某一科目“空倒”收入的;
(三)县市区存在“协税”或“混库”行为的;
(四)县市区存在税收过渡户的;
(五)县市区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于以上情况,市财政局将开展专项检查,若存在人为控制收入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建议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的县市区收入任务指经市政府审定认可的县市区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计划,计划安排要本着积极发展的精神,原则上要求县市区年度计划收入增幅应与本县市区GDP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预计增幅相一致;
本办法的地方财政收入指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县市区的财政收入;
本办法的税收收入指地方财政收入中除农业三税外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所有税收收入;
本办法的非税收入指地方财政收入中除农业三税和税收收入外的所有收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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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9号令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二年二月十日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 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 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 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 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 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 请求;
  (九)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等。
申请人聘请了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二) 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等;
  (三)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
  (四)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名称,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关于国内产业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商以及相关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申请提出前五年内,所有生产商每年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总量;
  (三) 提出申请前五年内,申请人每年所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以及所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份额;
  (四)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该产品每年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并以变动曲线图表予以表明;
  (二) 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各出口国(地区)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各国(地区)出口量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全部进口量的百分比;
  (三) 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各自在国内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四) 进口增长的原因的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五年里针对该产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可能享有的减让或优惠待遇的资料以及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等;
  (五)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 以进口增加已经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或指标,特别是: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以及就业的变化;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的证据资料;
  (三)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 以进口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的出口能力、库存情况以及进口将可能继续增加的证据资料;
  (二) 本规则第十二条(一)项所列因素或指标的明显迫近的变化趋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主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第十五条 关于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分析所提交的上述资料,说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证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析进口增长以外的同时导致产业损害的任何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商的限制贸易做法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申请人认为上述个别因素不适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请求,可以说明要求采取措施的形式、具体内容、期限及理由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应提供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正在造成严重损害威胁、如迟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证据,并说明关税应予提高的幅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提供本章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

  第十九条 申请中如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对于保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应以简体中文印刷体形式提交。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

  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资料应当包括保密文本(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的)和公开文本;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密文本正本1套,副本6套,公开文本除了正本1套,副本6套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果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数量过多,则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求的计算机程序提供申请书及其证据资料的电子数据载体。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递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证据资料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予以签收,签收之日为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之日。

  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立案调查决定并予公告之前,外经贸部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 立案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问卷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等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外经贸部通常应在正式收到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后6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内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保障措施调查申请进行调整或补充,申请人不做调整或补充或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部决定不予立案的,则应当将不立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之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十条 外经贸部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名称及说明;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
  (三) 立案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四) 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日期;
  (五) 保障措施调查期限;
  (六) 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七) 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在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保障措施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 自行立案

  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三十四条 外经贸部自行立案,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其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福建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
作如下决议:
一、实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
1.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当
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
监督,深入普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实现中共福建省委确定的到2
010年依法治省的基本目标。
2.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省人民要依法通过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行使法定职权,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
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各级
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
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积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依法治省中作出应有
贡献。
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依法治省的执法主体,要切
实负起政治责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
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
5.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认真抓好立法基础工作,加快立法
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6.按照国家关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
求,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和编制
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
7.地方立法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
来,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加强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海洋、森林等
资源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我省的侨台优势,进一步完善涉台、涉侨、涉外等
方面法规。
8.地方立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起草和审议地方性
法规,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和部门利益倾
向。
9.地方立法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公布于众。起草地方性法规实行立法工作者、实
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
审制,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认真落实立法计划。
10.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
规。加强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纠正或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1.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
用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
12.建立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严格执行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范围,确定执
法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把执法行为和执法效
果统一起来。
14.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评议考
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建立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追究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
15.严格执行公务员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
平。
四、坚持公正司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6.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实体
法和程序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社
会关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
17.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
运行机制。
18.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9.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
坚持公正司法、文明执法,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
20.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
警察法》等法律的要求,认真实行司法人员录用、考核、考试、培训、奖惩、
任免等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2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公
证、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
务。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法律保
障原则的实现。
五、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22.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
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
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要紧紧抓住改革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宪法、
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和评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的力度,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和支持统一起来。
23.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查处侦查、审判和刑罚执
行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监察,严肃处理失职、越权、违法
行政问题。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自的内部监督。
24.依法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新闻媒体的民主
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深化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25.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普法规划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
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人员、
青少年、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26.全体公民、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进一步增强法治
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27.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护法
和依法办事方面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作为审议的重
要内容。
七、扩大基层民主,奠定依法治省群众基础
28.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
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建设的基础。
29.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基层民主选举
制度,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坚持
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职工参与
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途径。
30.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总结依法治理的经验,修订规划,建立和健全
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八、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31.依法治省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各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及时取得领导和支持,保证
依法治省健康发展。
32.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施本
决议的指导。市(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
大常委会要把本决议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地组
织人大代表对本决议的贯彻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
33.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分别制定依法行政的实施
规划和公正司法的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3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报告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3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依法治省的宣传
力度,形成全省上下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良好环境。
全省人民、各级人大代表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
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在
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振奋精神,扎实工
作,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199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