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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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在实行的原县级曲靖市医改试点期间对在职公务员给予医疗补贴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云南省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263号),结合本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本级按补助对象工资(养老金)总额的3.5%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医疗补助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五、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经费实行年度结算,当补助经费不足时,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议后,按不足额同比降低补助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六、补助标准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市本级补助标准如下:

(一)以补助对象的工资(养老金)为基数,2%划入补助对象个人医疗帐户帮助职工解决附加商业医疗保险交费和自付的困难。

(二)所筹补助经费的其余部分(即:补助对象工资和养老金总额的1.5%)进入共同资金帐户,按下列标准补助:

1、补助对象全年符合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急诊抢救和特殊慢性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2万元以上的部分和在附加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限额内的部分,按实际医疗费的10%补助;在附加商业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医疗费的80%补助,但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000元。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的,在救助期间发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自付医疗费,按实际自付额补助。

3、补助对象逝世前最后一次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如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按不足额补助。

七、医疗补助的具体业务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健全补助金支付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后方可支付。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务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八、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安排;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适当补助。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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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教材编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5月12日商业部以(88)商教字第3号文颁发)

为明确编写教材的基本要求,提高教材的质量,现就教材编审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材管理的范围
商业教育、培训通用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及适应商业教育需要的必修文化课补充教材,由商业部归口管理。
二、组织教材建设的分工
统编和自编,是组织各类专业教材建设的主要途径。
统编教材,由商业部各教材委员会统一组织编写,主要负责各层次商业院校的部分专业基础课和对口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的教材建设。
自编教材,由学校自行组织编写或联合协作编写,主要负责一般性专业课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教材建设。
三、编写教材的依据
编写教材必须依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本门课程的地位和要求及其教学大纲确定的基本内容。
四、编写教材的质量要求
教材要符合培养目标和使用对象的要求,处理好同先授课、后授课之间的衔接与分工,做到单科教材的完整性服从系列教材的完整性。
教材要结合学科的特点,灌输正确的教育思想,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引用的概念、基本原理、公式和数据要准确可靠。
教材要理论联系实际,在保持学科内容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增强教材的时代感。
教材要精选内容,编排要体现知识的内在联系,循序渐进,做到重点突出和难点分散,有利于教师授课和学生自学。
教材要文字规范,语言准确严密、简明通俗、深入浅出。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教材文稿图表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其单位的名称、符号与使用方法,必须执行我国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CB3100-3102-86)。
五、编审教材的方式
编写教材的基本方式是集体编写和个人编写两种。集体编写以三至五人为宜,实行主编(总纂)负责制。
审稿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直接约请专人负责,实行主审负责制;也可由教材委员会(或学科组)委托教材主编(总纂)人所在单位召开审稿会,进行集体审稿。
六、编审人员的条件
编写人员应对所编写的教材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业务)经验,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主编人要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写作能力,一般应是较长期从事所编学科的教学工作,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主讲教师。
主审人应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编审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的专家、教授。
七、编审人员的职责
编写人员的职责是根据主编(总纂)的要求与分工,定期完成所分担书稿的编写、插图的绘制及其讨论、修改工作。
主编(总纂)的职责是选好编写人员,主持编写工作,负责全书的统稿和定稿。教材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出稿酬分配方案。
主审人的职责是主持审稿工作,负责审阅或审改书稿,并对所审书稿作出客观的评价,提供书面“审稿意见”。
八、教材的出版
教材的书稿写成审定后,一般应经过自印试用阶段,符合教学要求的才可正式出版。
准备出版的教材书稿,内容简介、编审说明(前言或序言)、目录、插图、表格、参考文献、编者姓名应当齐全;全部文稿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或抄写清楚,插图或表格的曲线、字迹清晰;书稿内容前后衔接,名词、术语统一,文字体例一致,目录与章节标题相符,图表编号连贯,不再增删、修改。
在达到上述“齐、清、定”的要求后,统编教材,经有关教材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出版;自编教材,由编写单位直接联系出版,或根据教材质量和教学需要,由商业部教材主管部门推荐出版。
九、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部门本科、专科、中专、技工教材的编审工作;其基本精神也适用培训教材的编审工作。
十、本规定自商业部批准下达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分阶段实施。“八五”目标是住房租金最低达到维修管理费水平, 有条件的单位力争达到折旧、维修和管理费水平。“九五”目标是住房租达到成本租金水平。1994年年底前,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出租的公有住房,均依? 景旆ㄊ敌凶饨鸶母铩? 第三条 单位出租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 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
单位出租现住房, 租金标准可一步或分步提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分步提租的, 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标准, 1992年内不低于0.55元的50% ; 1993年不低于0.55元的75% ; 1994年初达到0.55元。
承租人实纳租金, 按本条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第四条 允许单位在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出租公有住房时, 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 收取数额和还款方式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五条 单位出租公有住房, 对超过住房标准( 以下简称超标) 的面积部分, 加收超标租金。
住房标准按户计算, 依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结合分室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有关住房标准确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为不超标:
一、人均使用面积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14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中每个人的面积标准之和另加5 平方米, 为该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者,按两人计算。夫妻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或身边无子女者, 视同有一个子女计算。
二、分室标准: 参照《北京市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及其他单身成员, 可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标准掌握; 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以上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 可按分室标准掌握。
三、国家规定的各级领导干部、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标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标准, 楼房不低于1.34元, 平房不低于1.05元。
第七条 承租人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 因租金改革, 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 % 的, 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批准, 超过部分可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 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八条 对承租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住房标准时, 退休职工增加9 平方米, 离休职工增加12平方米。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均死亡后, 其原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标准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核定。
离退休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 因租金改革, 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 %,或虽未超过5 % 但确已造成生活困难的, 可暂由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单位从住房基金中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增加的租金不予补贴。
第九条 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原住房租金不变。
第十条 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收入, 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 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所有权不变, 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出租公有住房加强管理与服务, 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养护, 确保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 逐步改善住用条件。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出租公有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租金改革的具体方案, 由公有房屋出租单位根据本办法编制, 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并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