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6:06:57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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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93号

浙土资发(2005)9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厅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上述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以工作规则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6、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文字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
6、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7、负责受理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落实,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否已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落实);
8、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
(1)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9、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10、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图件部分:
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
3、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附具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同意 不同意 占用标准农田或报部预审
厅长 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占用标准农田 同意 不同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拟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采用的供地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利用处)。
6、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8、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9、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0、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拟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提供);
9)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 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9)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1)无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5)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帐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耕保处)。
5、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9)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0)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11)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参保情况凭证复印件);
13)1:500—1: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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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

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 李秀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制度本身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两则两制的实施和各项具体准则的逐步出台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诸多因素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例如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有制度不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受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主观作假……
如何使会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依法理财、坚持诚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提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将极大的影响会计工作的开展。由于会计人员的年龄层次老化、知识结构不均衡,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把握不好,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对使用的核算方法、核算原则无法掌握,或者根本不按制度进行,只是凭经验凭感觉去处理,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曲解会计科目的含义、数字书写错误、会计估计错误等一系列不应有的错误,使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在提高素质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知识培训。会计工作是一项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其次,组织专门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因为制度和准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如果不经常对制度和准则进行学习,在实际处理会计业务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所以,我们要经常组织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业务。最后,单位应该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防微杜渐。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
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一部分会计人员丧失了基本的职业准则,他们把诚信理念抛之脑后,做假账,损坏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何让会计人员从主观上严格要求自己,抵御各种诱惑,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身修养?笔者认为在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会计人员真正认识到会计工作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让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忠心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制定行业性的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服务意识,力求做到政策上不违背原则,客观上符合实际,思想上保持一致,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职业责任感强的会计队伍。
三、建立内部的奖惩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制度规定会计人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用制度管人。司法部门正在探索用廉政保证金来确保司法公正。这一做法,会计行业也可以搞,好的东西就要借鉴,只要它可以帮助我们理好财,当好家。小到单位,大到行业,奖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建立监督制度。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可以使权力受到制衡,减少造假现象已迫在眉睫。通过监督,使会计工作更趋于制度化;通过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践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作用,使会计人员真正履行好会计职能,从而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服务水平。
四、完善《会计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会计法》的产生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会计法》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支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工作行使职权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会计职能表现不出来,会计职能成了领导的个人意志,这完全背离了立法者的本意。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得到保障。而从执法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例如:在例行的财务大检查中,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违纪的单位及负责人逍遥法外,同时对诚实守信的守法者带来了负面影响。《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使自己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会计法》中对违法会计人员的惩罚其力度是不够的。我们在会计立法中,应对《会计法》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细致化,同时不断探索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三者形成一种良性的法律互动模式,在该模式中,三者均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要严格惩处,对造假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明确。只有让造假者得不偿失、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为提高会计诚信度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
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国家利益的立场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这两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难以作出决定。所以应加强会计体制改革,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把会计人员从企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由国家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分级管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会计人员工作的一种管理体制)逐步地、适时地在中央和地方成立负责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机构,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只有在会计人员不直接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依照《会计法》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坚持真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当前,我国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改变资金的管理方式、支付方式,硬化了预算管理,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的土壤。这一政策将推广到各地。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思路来指导我们的会计工作和规范我们的会计行业。总之,要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在新形势下,我们只有不断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真正做到朱熔基总理在视察上海会计学院时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加强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使会计人员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简介:李秀玲,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监察科长。2003年毕业于云南财贸学院,迄今在新华网等发表评论文章、论文三十余篇。有论文收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论文集等多种论文集。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0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执行,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要求)
  对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部门网站建设,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主管部门)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评议考核主体)
  政府部门网站的考核方为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政府部门网站的被考核方为各政府部门主管网站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监督投诉和系统维护五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分类评议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并对各部门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评议方式)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特邀专家跟踪考核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这三方面组成。
  第八条(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
  网上公众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总体工作要求确定评议内容,一般于每年四季度进行一次。
  第九条(特邀专家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
  市政府办公厅在本市相关行业或者系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相关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全年度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十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
  日常监督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各部门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政府部门网站监督、评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政府部门网站的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的公布)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的抄报)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等部门,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序列。
  第十三条(施行)
  本试行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所有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
  (四)办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六)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地址、时间、方式、收费情况等。
  (七)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八)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此外,与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二、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全部上网办理。
  (二)对于尚不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转变职能、流程再造等,努力创造上网办理的条件。
  (三)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四)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每一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对于每一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无缺。
  (六)网上办事的每一事项或者每一环节,都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七)各部门要规范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八)各部门要通过网上办事的不断实践,建立起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网上办事体制以及业务流程,着力提高网上互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网上服务
  网上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目的是缩小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交流,使社会公众从单一的了解政府,逐渐转向通过政府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
  (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建立针对本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的咨询窗口,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政府各部门要在网站内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有强烈责任感的同志负责咨询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咨询服务要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诉原因,提出建议解决的方法。
  (五)咨询答复的语言,要亲切、和蔼,通俗易懂。
  (六)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发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服务信息。
  四、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的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
  (一)各部门必须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
  (二)部门网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
  (三)部门网站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部门网站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认为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该工作日的当日下班前,对当天的投诉给予响应。
  (五)投诉要求转本单位下属部门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联系方式,并在规定办理答复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建议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表示感谢,并答复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
  (七)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亲民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并尽可能按照投诉要求及政府部门职责,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
  五、系统维护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系统,建立完整、可靠的运行维护制度,是确保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一)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本部门系统维护的责任领导人和责任部门。
  (二)政府部门必须有专职机构负责部门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如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部门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网站无论是由政府部门的专属机构运行、维护,还是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政府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网站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政府部门网站必须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无误,并在信息更新的同时,通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保证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的信息同步。
  (五)政府部门必须确保部门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部门网站要采取技术手段和落实专职人员监察、控制网站的运行,一旦发生类似情况,须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六)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部门网站的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