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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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十五”以来,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逐步完善评审评估机制,强化过程监督,科技经费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过近两年的科研专项经费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在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科技经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以及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课题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从课题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获得的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按规定,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在课题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

二、严禁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课题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课题依托单位为课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房屋占用费和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严禁课题依托单位直接从课题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变相截留课题经费的行为。

三、严禁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四、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按规定,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于课题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课题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课题验收时予以确认。

五、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部分课题在申报预算时,存在编报虚假预算现象,虚列人员费、考察调研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对外协作费等,课题完成后形成课题资金大量结余,长期挂账用于课题以外的支出,造成科技资金的极大浪费。从2006年开始,对课题结余资金问题,我部将在结题验收和专项审计中加大清查力度,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六、严禁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部分课题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后不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情况,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由课题组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影响了科技预算的严肃性。课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课题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按规定妥善处理结余经费,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

七、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在课题申请时,部分单位为争取课题经费,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将课题占用的房屋、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技资金。在课题执行中,存在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到位率低甚至不提供配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课题研究活动的正常进行。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八、严禁课题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目前,在课题管理中普遍存在重项目执行、轻经费监管,重预算、轻决算的情况,科研人员自行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缺位,导致账表不符、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经常发生。按规定,课题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自主权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和依托单位的日常监督下进行。课题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课题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受依托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

九、各主管部门、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负责人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

1、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增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批复的课题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课题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有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之一行为的,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课题拨款、通报批评、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2、课题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对课题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课题经费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时修订与之不符的内部管理规定。课题依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课题经费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有违反上述第一、二、六、七条之一行为或对第三、四、五、八条之一相关职责履行不力造成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对课题依托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力度,将课题经费作为本部门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考评等手段及时了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要对所属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加强指导,提高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与科技部的沟通,杜绝本部门所属单位在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科技部将根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其相关信用。

4、科技部将不断完善科技经费监管体系建设,建章立制,指导和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工负责;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加大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课题经费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年年底之前纠正完毕,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汇总报科技部。


科学技术部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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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黄山市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黄山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

印发《黄山市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黄山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办〔2004〕26号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驻黄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黄山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7日


黄山市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机关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严格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各单位采取一定形式的考录办法,吸纳1—2名专业对口、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进公务员队伍。
第二条 规范公务员调任。各机关单位在核定编制数内,从企事业单位选调人员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调任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强化公务员挂职、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年轻公务员到农村、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利用长江三角洲和浙江经济带人才优势,建立我市与浙江、上海、江苏发达地区之间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机制,选派部分公务员外挂。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实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 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培训。利用党校、黄山学院和其他具有培训条件的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使全市公务员基本达到国家人事部出台的公务员九项通用能力标准,重点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加强电子政务、外语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标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开展MBA、MPA学历学位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五条 改进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各机关单位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突出工作绩效,根据公务员不同岗位,建立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设置机关津补贴和奖金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逐步缩小各单位公务员收入差距。建立与本省其他市工资水平的比较体系,逐步形成公务员收入既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又与其他市相平衡的正常增长机制,达到奉献与报酬、职责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七条 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资格;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和审批权限分别予以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向省里推荐记一等功,相应给予物质奖励。每3年开展一次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等评选活动。
第八条 健全公务员约束机制。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工资级别作相应下调;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严格公务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公务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黄山市机关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效能建设的决定》,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关效能监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执纪执法与实现勤政廉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在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驻黄单位严格实行“四个不准”,即:不准有令不行,不准办事拖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态度刁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在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驻黄单位强力推行以下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机关部门可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机关部门许可事项应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凡进入“中心”办理的许可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应在“中心”完成受理、交费、办结(发证、发文等)。目前进入“中心”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许可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
(三)首问负责制度。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对非职责(权)范围内的事,必须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若来办事的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手续不完备,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五)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办结时限的,在规定的时限内能提前的,应提前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其办结时限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六)AB岗工作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主动顶岗。
第五条 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或行政乱作为,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以及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等;经查实,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经查实,一年内违反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两次的,予以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七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需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查实的,一律离岗培训,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八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宴请,给予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理;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被投诉查实,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离岗培训,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含对市外公务接待),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违反两次以上的,离岗培训,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科(室)、本部门效能低下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诫勉、调离、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电话号码为0559-2355407。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以上各级机关以及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廖汉生
副主任委员
  朱学范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宋一平
  郑伯克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兆国   刘 伟   刘瑞龙   许 杰   孙敬文
  谷景生   张 杰(回族)      林月琴(女) 林丽韫(女)
  章瑞英(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