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2:18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
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
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
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
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
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
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
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
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
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
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
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
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
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
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
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
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
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
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
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
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
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
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
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
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
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
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
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
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
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
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
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
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
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
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
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
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
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
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
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
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
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
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
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
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十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健全基本数据统计制度和医疗费
用监测系统。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建帐入户,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
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要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要统计参保人
员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对各项基金的收支、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要分开统计。
要加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监测,及时对医疗保险各项统计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
分析,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韶关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等有关资料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登记,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渣土车辆(船舶)应当有防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当有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持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韶关市城市管理局的检查。
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九条 车辆运输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条 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当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建设。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应当通过招标确定运输处置单位,不得转包。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韶关市城市管理局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空 谷 有 音

----读谷辽海的新作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崔丽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是一位律师,却热衷于接二连三地出书;他是一位律师,却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理论研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沉寂了四年的心血成果就是这本《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兹此四年,谷辽海几近自我封闭,一头扎进政府采购领域进行研究。《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



  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在书中提出了大胆设计: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黑箱操作问题。



  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国内对这一制度的了解者寥寥,谷辽海愿作为先行者在这一领域开拓。他在一些报刊开办专栏,去各地讲学,不遗余力地宣讲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把自己的所为形容成“空谷有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谷辽海著 群众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