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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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文 号  财金[2004]53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规范改制过程中的可疑类贷款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疑类贷款是指中行、建行风险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以下简称“可疑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办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行、建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努力实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四条 可疑类贷款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
  二、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降低处置成本和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
  四、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的原则;
  五、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处置不良资产与加强内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招标批发的范围为风险分类为可疑类贷款(包括垫款,不包括拆借),规模以2002年底数据为准,其中,中行1 498亿元,建行1 289亿元。
  第六条 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处置程序包括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一级市场打包出售和二级市场处置3个阶段。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是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通过招标的形式,在资产公司中选择一家公司作为可疑贷款的批发资产公司,中行、建行向批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可疑类贷款;一级市场打包出售是指批发资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可疑类贷款组合成若干资产包出售给其他资产公司或其他国内外投资者;二级市场处置是指认购了资产包的资产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的回收、清偿、重组和转让等处置行为。

第一节 向资产公司招标批发阶段

  第七条 选择批发资产公司。
  一、成立招标工作组。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成立批发资产公司招标工作组(简称招标工作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批发资产公司的招标工作,发布和收集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宣布中标人。
  二、初步调查。中行、建行做好卖方初步调查工作,向资产公司提供可疑类贷款现有系统最为完备的信息,并提供纸介和磁介(光盘)信息资料。资产公司开展买方抽样调查。抽查金额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额的15%,抽查户数不超过可疑类贷款总户数的4%。抽查办法由中行、建行与资产公司议定。
  三、招标。由招标工作组向4家资产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格式和投标要求。
  四、投标。资产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的,视同放弃投标。
  五、评标和中标。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终中标资产公司。
  第八条 评标指标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批发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二是考察拟担任批发资产公司的投标报价及以往处置业绩、处置经验和组织运作能力。具体包括:(一)处置可疑类贷款的组织安排;(二)可疑类贷款接收的操作程序;(三)尽职调查工作流程、采用的技术以及工作底表的设计;(四)承诺的最低处置回收率;(五)资产定价基本程序及方法;(六)内部管理水平;(七)打包出售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八)打包出售资产的成本要求;(九)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经验和运作能力;(十)其他因素。批发资产公司的选择工作2004年6月中旬前完成。
  第九条 批发资产公司确定后,人民银行向中标的批发资产公司提供再贷款,批发资产公司与中行、建行签订《可疑类贷款收购协议》,按账面价值50%收购中行和建行的可疑类贷款,这部分不良贷款利息追索权随本金无偿划转。中标承诺价格对应的再贷款由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归还,超过承诺价格部分对应的再贷款由人民银行挂账。人民银行向批发资产公司的再贷款发放和归还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中行、建行用可疑类贷款出售资金全部购买人民银行票据。批发资产公司作为受让人接受可疑类贷款,行使债权人职责,与中行、建行共同做好债权划转中的公告确权等工作。可疑类贷款收购和划转工作应在2004年6月末前完成。
  第十一条 可疑类贷款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后中行、建行回收的本息,扣除当年支付的诉讼费后抵顶批发资产公司应支付给中行、建行的价款,相应减少人民银行再贷款。中行、建行2003年及以前年度支付的诉讼费不再向资产公司追收。
  第十二条 中行、建行应确保向批发资产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划转的可疑类贷款确权率在95%以上。信息虚假的可疑类贷款和确权率小于95%的可疑类贷款,由中行、建行赎回。赎回标准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中行、建行要积极配合批发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要逐项确定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查找内控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人并追究相关责任,并将上述结果报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第二节 一级市场打包出售阶段


  第十四条 批发资产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安排固定人员专项处置此次收购的可疑类贷款。
  第十五条 批发资产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其他资产公司及国内外投资者进行打包出售。
  一、尽职调查。批发资产公司要做好可疑类贷款接收工作,对可疑类贷款进行尽职调查,整理贷款信息,详细填写资产尽职调查工作表。
  二、组合资产包。批发资产公司要根据可疑类贷款地区和行业特点,组合设立公开招标出售的若干资产包。要合理确定不同资产包的入包条件和规模,对于部分涉及军工及国家安全的企业贷款,要制定不同的组包和处置策略。组包方案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备案。
  三、准备资产包招标。批发资产公司要做好资产推介、确认投资者资格、贷款信息发布、资产定价、制定招标文件、设计交易流程等各项资产包招标出售的准备工作。
  四、实施资产包的公开招标。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实施资产包的公开招标。投资者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书。批发资产公司负责对投资者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布中标结果。全部资产包公开招标工作应在2005年末前完成。
  五、资产交割及资金清算。中标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批发资产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将资产包认购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可疑类贷款采取一次性买断的交易方式,批发资产公司不得与投资者设立合作公司的方式共同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分别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一)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首付款不得低于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10%。分期付款自收购交割日起3年内付清。各年度付款计划为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30%(含认购首付款)、40%、30%。资产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后1个月内支付上年度资产包认购资金。逾期未能支付的,按同期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计收缺口资金的利息。(二)其他投资者认购资产包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款项,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认购资产包成交价款的30%,其余应付款需提供批发资产公司认可的不可撤销的备付信用证或担保,且分期付款期限不长于3年。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账户。批发资产公司负责一级市场售出的可疑类贷款的资金清收,在人民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回收资金直接及时划入人民银行账户,偿还人民银行再贷款。
  第十八条 批发资产公司对于通过公开招标未能售出的资产包,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意,在原公开招标底价下浮一定比例后,在其他资产公司及投资者间进行二次招标。经二次招标仍未能售出的,由批发资产公司按二次招标底价包销认购。
  第十九条 批发资产公司在一级市场公开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与可疑类贷款账面值50%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可疑类贷款的处置损失。批发资产公司每向其他资产公司或投资者出售一个资产包,要及时将该资产包的处置损失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最终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提出处置损失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过渡期的管理。自接收可疑类贷款起至该资产包售出交割期间,批发资产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维护债权人各项权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除特殊情况外,不进行单笔资产处置。如发生诉讼、法院裁定(调解和执行)、企业破产受偿、计划内破产审查等事件,无论损失金额大小均需由批发资产公司办理并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批发资产公司在处置可疑类贷款过程中,应逐项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通报中行、建行,以帮助中行、建行加强内控。

第三节 二级市场处置阶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认购资产包后,要严格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投资者有权自行对资产包内可疑类贷款进行处置。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后的资产处置工作,执行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三章 资产处置费用与考核

第一节 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费用包括批发资产公司一级市场打包处置费用和其他资产公司二级市场认购资产包的处置费用。
  批发资产公司一级市场打包处置费用包括接收可疑类贷款、整理贷款档案资料、资产卖方尽职调查、制作投资者阅读文档、资产定价及资产包公开招标过程中发生和各项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该项费用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批发资产公司投标报价确定,由招标出售资产包过程中从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支付。批发资产公司收取的费用扣除相应支出后的净收入按财政部有关中间业务收入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其他资产公司二级市场认购资产包的处置费用是指其他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后,处置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该项费用应按成本最小化原则,从资产公司处置资产包处置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对中行、建行改制中可疑类贷款的处置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参照资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资产处置收入及相关成本支出均不得与原政策性业务及其他业务混淆。

第二节 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批发资产公司出售资产包情况的考核。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按照批发资产公司公开招标出售资产包的回收率情况,对批发资产公司进行考核。
  考核公式:现金回收率=(∑各投资者认购价格+∑包销认购价格)÷(∑投资者认购贷款本金+∑包销认购贷款本金)×100%
  考核方法:批发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包一级市场出售的现金回收率超过承诺最低回收率,超过部分现金计提1%用于个人奖励,其余全部用于归还再贷款;未完成承诺最低回收率的,不得计提个人奖励,差额部分全部用资本金补足。
  第二十六条 二级市场处置考核。对于资产公司认购资产包的二级市场处置情况,按资产处置回收现金剔除处置费用的净回收现金予以考核。
  计算公式:净回收现金=处置回收现金-处置费用(政策性处置未结束前不得列支人员费用)
  考核方法:对于资产处置完毕后,回收的净现金高于认购资金的,超额部分10%作为资产公司奖励基金,其余90%用于增加资产公司资本金;回收的净现金低于认购资金的,缺口部分以资产公司现金资本弥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批发资产公司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将出售资产包的内部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违反信息保密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处置本办法范围内不良贷款所涉及的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01]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资产处置,保证最大化地回收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因收购、处置资产包而导致资本金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资产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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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地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05年6至10月间的每月10日,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以下内容: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喷涂"毒""爆"文字。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充装环节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充装记录,严禁超装、混装、错装。

  (四)罐车充装时,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和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超装罐车驶离充装单位。

  (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和运输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由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六)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应当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三、建立联动机制,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制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处置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确保一旦发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能及时、有效施救。

  四、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车辆本质安全,加强运输安全监控

  (一)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一步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的阻燃、防爆能力,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本质安全度。

  (二)加快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的全程监控。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配合交通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挂靠运输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关于"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公安、交通、质检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运载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质量的检测、检验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改装、拼装及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运行。

  附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月报表
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检查情况 现有仓储、销售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的仓储、销售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建立或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检查后,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检查后,在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 现有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查验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具提货单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未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或未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的企业数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对制定的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次数
社会施救力量(机构、单位、人数、装备、经费)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数量
专业防化单位数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数
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接警次数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在每月10日前将报表传真至总局危化司,传真电话:010-64463356。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18.doc
  2.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19.doc
  3.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14068.files/n1101452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三)召开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随机确定参加座谈会学员名单,人数一般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25%。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直接组织,培训承办方人员回避。座谈会主要了解学员收获、感受、意见和建议等,必要时可个别走访。对学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组织专项调查。
  (四)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实施有关工作,以写实方式逐项填写检查情况。《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五)汇总和处理信息。由评估人员汇总、统计评估问卷和相关检查获取的各类信息。分项评价中各项评估指标各级次评估值和总体评价各级次评估值,均以评价率(选票数与参加测评总人数之比)表示。对学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整理、归纳、汇总。《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见附件3。
  (六)提交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背景情况、实施概况、评估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陈述及图示)及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的结论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方开展教学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自行确定。教学评估情况应以文字方式报告培训主办方。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
  第十六条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税务总局建立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档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本单位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评估档案。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评估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评估结果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每次评估结束后,培训主办方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培训承办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承办方要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改进完善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学员反应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在培训任务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及相关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培训主办方或培训承办方主管部门督促培训承办方改进完善。对改进效果不明显或出现严重违反上级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的,可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必要时可限制甚至取消其承办培训班资格。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
  第十九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完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机构,并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方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客观公正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监督培训承办方完善相关工作,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或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办方要积极配合、支持培训主办方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评估参与者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不得打人情分或报喜不报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