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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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通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延长中国打井技术组在尼的工作期限,继续帮助尼方在博尔努州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

  第二条 中方同意向尼方派出十九名工程技术人员(一名组长,一名水文专家,二名地质工程师、一名机械工程师,二名机械技术员,二名钻探技术员、六名钻探工、二名译员和二名厨师),在博尔努州的乍得湖盆地地区及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地区打三十六眼饮用井。

  第三条 机井设有混凝土井台,水龙头开关,饮水槽,足够的蓄水池和在必要的地方配备带有简易泵房的动力水泵和抽水设备。

  第四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年。但双方根据工程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其工作期限。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义务:
  1.中方负责:
  (1)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及在施工过程中就地培训包括车间人员在内的尼方人员;
  (2)进行蓄水层抽水试验,并向尼方提供所有井眼(包括生产井和非生产井)的工作纪录资料及他们进行的任何其他试验结果;
  (3)工程竣工时,向尼方提交一份关于工程项目的报告。
  2.尼方负责:
  (1)组织打井施工;
  (2)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机械工具和仪器;
  (3)招聘当地工人,并负担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4)提供二台钻机,条件是:如一台钻机损坏,中国打井技术组用另一台钻机继续施工,直到损坏之钻机被修复时为止;
  (5)在工程结束时,为准备报告提供一切方便;
  (6)支付中国专家的免税生活费用,并为他们在尼期间提供合适的住宿,当地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 由尼方用奈拉支付给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期间的免税生活费标准如下:
  1.组长、总工程师、地质专家和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奈拉;
  2.技术员和译员:每人每月400奈拉;
  3.包括钻探工在内的技术工人:每人每月250奈拉。
  上述生活费标准在本议定书期限内不变。上述生活费的未花余额部分将在中国专家离开尼日利亚时根据尼日利亚实行的外汇管理规定汇回中国。

  第七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享有中、尼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假日,并在每工作十一个月时享有在当地休假一个月的待遇。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他们享有的一个月假期间的每月正常生活费由尼方负担。如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紧迫不能按时休假的、上述假日或(和)假期可保留在双方相互同意的某个日期内补假。

  第八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尼日利亚以及在尼完成工作后返回中国的国际航空旅费将由尼方负担。从北京到拉各斯的经济舱机票将由尼日利亚驻北京使馆安排,返回北京的机票将由拉各斯联邦水源部安排。

  第九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日利亚的现行法令。尼日利亚政府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在执行本议定书过程中产生的,而本议定书未尽的事宜,中、尼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双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将继续予以履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在拉各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
  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水 源 部 部 长
      雷  阳             哈吉·恩达吉·马穆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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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十堰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
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
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
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
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
工作,负责城区规划区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
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性质分为:
  (一)公共绿地:指供人们游憩、观赏的各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
道广场绿地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
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 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流等水体及铁路旁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应
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
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各类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制定的《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其中
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规划设计,
由市政园林局组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制定,报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由单位自行组织制定
,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扩建、改
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
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该单位负责。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
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居民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
绿化,不得闲置。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绿化闲置费,并组织
绿化。绿化闲置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园林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制定。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核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时,需要绿化的,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
设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
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
法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总建筑造价的2—3%安排用于配套的绿化建设资
金,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任务。逾期
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
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
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按不低于13%的比例安排绿化经费,
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
化的,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种植树木花草,提倡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
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建设永久性苗圃、花圃、草圃。鼓励单位就近承包风景林地进行绿化建设
,其投资投劳,可抵作义务植树任务;允许用承包的风景林地依山就势建公园、游园景点,
可算作单位附属绿地,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
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的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监察大队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公路、铁路、堤防等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
该部门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的树木,归种植和管护单位所有;
  (四)私有房屋庭院内,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该产权所有人所有;
  (五)在承包风景林地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所有。
  单位或个人对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
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乱砍滥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
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其收取标
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园林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坏的,占用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指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
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征用时
,必须先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批准征用规划区范围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园林部门按规定收取各
项费用。收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所收费用20%划给林业部门,80%由园林部门
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
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缴纳树木补偿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共同
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
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是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
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损伤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
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及倾倒污水;
  (二)就树盖房、搭工棚;
  (三)在花坛、草坪、绿篱内装卸货物、堆放杂物和设置营业摊位;
  (四)攀摘树枝花果以及钉、剥、划树木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在树木花卉上牵绳晾衣物、架设电线和悬设张贴标牌、广告牌等;
  (六)在树木、花卉、绿篱旁搭灶生火、焚烧杂物、开挖施工损坏植物;
  (七)以车辆碾压、冲撞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
  (八)在绿地内毁坏植被、开荒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牲畜
、造坟等;
  (九)其它损坏绿地、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区规划区内山林防火工作按《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十堰市城区
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公共绿地树木花草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指导工
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损坏的植物和园林设施除缴纳赔偿费
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惩处;
  (四)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
予以赔偿,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
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补偿费两倍的罚款;
  (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其违法行
为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
损失.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的,由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绿化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加挂“甘肃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在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能:

  (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四)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拟定及审核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权,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提案、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后勤等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省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解、落实并考核全省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以及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安全检测、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开采、输油气管道、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协调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或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按规定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和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加挂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或参与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办理、监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上述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核定机关后勤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运输通行证的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有关标准。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