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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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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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园地)、围垦内的滩涂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不含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库)、田间农用道路和必不可少的晒谷坪、烤烟房、茶叶初制场以外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零点五亩以下(含零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十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以下同)为八元;
(二) 人均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含一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八元,其他耕地为六元;
(三) 人均耕地一亩至一点五亩(含一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六元,其他耕地为四元;
(四) 人均耕地在一点五亩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四元,其他耕地为二元。
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适用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提高30%至50%,由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乡镇所在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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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单位占用山坡耕地和垦区内滩涂地适用税额要适当降低,但降低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30%,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或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 军事设施用地。指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级以上(含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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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地方修建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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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 炸药库。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六)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七) 敬老院。指国家、集体单位兴办为安置农村孤寡老人生活场所。
(八) 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
(九)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应税耕
地未经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用地,获准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财政机关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时,财政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征收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用地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