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07:38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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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华福周(女)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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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予以公示: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举措等;
  (四)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电、热、卫生、公交(含出租汽车)、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方案;
  (六)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公众活动场所选址或者搬迁;
  (八)拟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由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过千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非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的核准;
  (十一)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主要依据等;
  (四)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事项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附件: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