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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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10月30日)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任命黄海龙、王军、林瑾(女)、刘宝瑞、王伦轩、尹伊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免去何生清、雷广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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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有关地、市、部门、企业必要的外汇支出,大力争取侨汇,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侨汇留成
瞻养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的商品供应问题。建筑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侨汇留成使用于其他方面的部分,不得超过留成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
瞻养侨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务办公室掌握。分给地、市、县和部门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体掌握部门另行规定下达。
二、港口收汇留成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留成比例按原规定百分之二十不变。原则上,交通部门和地方谁提供劳务,留成外汇由谁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汇,必须全部用于港口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船艇、装卸设备、检验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和必要的外轮供应商品等进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三、旅游外汇留成
旅游收汇的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门按旅游服务收入计算。旅馆、饭店、交通等服务部门,按收取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则上应使用于发展旅游事业需要的车辆、设备、维修器材、烟、洒、海味、食品等有关物资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进口。
新开复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用国内外贷款修建的旅游旅馆、购买的汽车等,在还款期间,利润不上缴,也不实行外汇留成。
旅游外汇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体分配使用意见,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达。
四、友谊商品收汇留成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艺美术服务部)。各地友谊商店按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计算留成时,要扣除外贸分公司从出口商品中提供货源的部分,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计划,并实行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不能重复计算。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要适当
进行分配,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所得的部分,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解决友谊商店增加货源和扩大销售的需要。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销收汇留成
寄售、代销国外烟、酒等商品,按手续费收入计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办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门,按前条办理。
六、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原则上比照各类留成的比例办理。海员俱乐部原包括在港口收汇中规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规定执行,这项外汇由省总工会掌握。刊登国外广告等其他外汇留成,按照中国银行另行制定、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0年4月15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转来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关于建议请地矿部就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将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交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汇交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国家投资的,无论何时提交的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汇交办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汇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汇交办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这里既指汇交到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
机构的地质成果资料,也包括保存在其他单位的地质成果资料均依据《汇交办法》,由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三、《汇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按规定向国家汇交了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汇交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他营利活动。此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全国、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以及其
他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此规定,县政府、县计委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包括在内。
五、《汇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将地质资料用于转让,该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使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地质资料处或全国地质资料局提出申诉。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应履
行其职责,按《汇交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保护汇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汇交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全国地质资料局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则不再受理申诉。但可负责提供法律依据和咨询。
六、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转让费用收取、计算方法以及费用的管理等,在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按部门的有关规章执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在有偿转让地质资料时,目前可暂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2年12月8日以建材综计发〔1992〕632号文印
发的《关于建材非金属矿地勘成果资料有偿使用的意见》执行。



19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