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迅速排查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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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迅速排查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迅速排查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的紧急通知

环办函[200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期,北京、重庆、浙江、江西等地连续发生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已导致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各类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水源地上游的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位于上述地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进行排查;并对群众反复举报的污染企业,重点进行排查。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逐一制定环境预警及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明确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事故,随时出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增强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严格执行重、特大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漏报、少报及不及时报告环境事故,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污染事故防范的宣传工作。对排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加强技术指导,发放《环境应急手册》。对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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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


办保函〔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30514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试 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 ………………………………………………………………………………4
2.1 勘察…………………………………………………………………………………………4
2.2 设计…………………………………………………………………………………………5
2.3 文件编制……………………………………………………………………………………5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6
3.1 适用范围……………………………………………………………………………………6
3.2 现状勘察……………………………………………………………………………………7
3.3 方案设计……………………………………………………………………………………10
3.4 工程概算……………………………………………………………………………………11
3.5 施工图设计…………………………………………………………………………………12
3.6 施工图预算…………………………………………………………………………………15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17
4.1 适用范围……………………………………………………………………………………17
4.2 现状勘察……………………………………………………………………………………17
4.3 方案设计……………………………………………………………………………………19
4.4 工程概算……………………………………………………………………………………20
4.5 施工图设计…………………………………………………………………………………21
4.6 施工图预算…………………………………………………………………………………22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23
5.1 适用范围……………………………………………………………………………………23
5.2 现状勘察……………………………………………………………………………………24
5.3 方案设计……………………………………………………………………………………27
5.4 工程概算……………………………………………………………………………………28
第六章 安全防护类工程设计文件………………………………………………………………29
6.1 适用范围……………………………………………………………………………………29
6.2 一般要求……………………………………………………………………………………29
6.3 资格报审……………………………………………………………………………………29
6.4 现状勘查……………………………………………………………………………………30
6.5 方案设计……………………………………………………………………………………30
6.6 工程概算……………………………………………………………………………………33
第七章 专项设计要求与提示 …………………………………………………………………34
7.1 原址重建工程设计…………………………………………………………………………34
7.2 迁移工程设计………………………………………………………………………………34
7.3 近现代文物建筑结构、设备改造工程设计………………………………………………34
7.4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设计………………………………34
7.5 锚固工程设计………………………………………………………………………………35
7.6 灌浆工程设计………………………………………………………………………………35
7.7 防风化工程设计……………………………………………………………………………35
7.8 防渗排水工程设计…………………………………………………………………………36
7.9 防洪工程设计………………………………………………………………………………37
7.10 防护棚罩设计………………………………………………………………………………37
7.11 油饰彩画设计………………………………………………………………………………37
7.12 壁画塑像设计 ……………………………………………………………………………38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 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 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 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 设计
  2.2.1 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2.2.2 方案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说明保护的必要性。
  b 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估算和工程造价估算。
  d 指导施工图设计。
  2.2.3 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编制。
  2.2.4 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对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工程范围进行控制。
  b 指导施工,实施对病害的具体技术性措施。
  c 能据以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并核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d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的需要。
   2.3 文件编制
  2.3.1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可分为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3.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方案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现状勘察。
  e 方案设计。
  f 工程概算。
  2.3.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审校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施工图设计说明。
  e 施工图图纸。
  f 施工图预算。
  2.3.4 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包括图纸、文字、照片)。
  2.3.5 因工程需要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现状勘察内容须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2.3.6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名称、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制图应符合规范标准,比例的确定以清楚表达测绘和设计内容为原则。
  2.3.7 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2.3.8 所有图纸的汇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校人等的姓名。
  2.3.9 设计文件篇幅较多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
  3.1.2 保养维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3.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设、文物库房设施建设、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章规定。
  3.1.4 本章规定不包括建筑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3.2 现状勘察
  3.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3.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建筑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可附必要的考古调查资料。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明确文物建筑总体以及维修单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项目范围,表述建(构)筑物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表述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并列出勘察记录统计表。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须附有工程地质、岩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3.2.3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比例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附属物、古树、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
  (4)庭院或场地铺装的形式、材料、损伤状态。
  (5)工程对象与周边建筑物的平面关系及尺寸。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d 平面图
  (1)建筑的现状平面形制、尺寸。有相邻建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多层建筑应分层绘制平面图。
  (2)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布置。
  (3)平面尺寸和重要构件的断面尺寸、厚度要标注完整。尺寸应有连续性,各尺寸线之间的关系准确。
  (4)标注必要的标高。
  (5)标注说明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
  (6)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的,应在图中反映并表述病害现象。
  (7)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应反映其范围、程度和裂缝走向。
  (8)门窗或地下建筑等损伤和病害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表达。图形不能表达的状态和病害现象,应用文字形式注明。
  (9)比例一般为1﹕50~1﹕200。
  e 立面图
  (1)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制特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于平面对称、形制相同的立面,可以省略。
  (2)立面左右有紧密相连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连部分局部绘出。
  (3)立面图应标出两端轴线和编号、标注台阶、檐口、屋脊等处标高,标注必要的竖向尺寸。
  (4)表达所有墙面、门窗、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病害损伤现象和范围、程度。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剖面图
  (1)按层高层数、内外空间形态构造特征绘制;如一个剖面不能表达清楚时,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应标出相应轴线和编号。
  (3)单层建(构)筑物标明室内外地面、台基、檐口、屋顶或全标高,多层建筑分层标注标高。
  (4)剖面上必要的各种尺寸和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均应标示。
  (5)剖面图重点反映屋面、屋顶、楼层、梁架结构、柱及其它竖向承载结构的损伤、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残损的部构件位置、范围、程度。
  (6)在剖面图中表达有困难的,或重要的残损、病害现象,应索引至详图中表达。
  (7)比例一般为1﹕50~1﹕100。
  g 结构平面图
  (1)反映结构的平面关系,结构平面图可根据表达内容的不同,按镜面反射法、俯视法绘制。
  (2)标注水平构件的残损、病害现象及程度、范围。
  (3)比例一般为1﹕50~1﹕100。
  h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2.4 现状照片
  a 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3.3 方案设计
  3.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3.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3.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表达工程完成后的建(构)筑物平面关系和竖向关系,反映地形标高及相应范围内的树木、水体、其它重要地物和其它文物遗存,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和室外工程的材料、做法,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建(构)筑物名称。
  (2)表达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标注工程对象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b 平面图
  (1)主要表述的内容为: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中所能反映、涵盖的工程内容、材料做法。
  (2)反映工程实施后的平面形态、尺寸,当各面有紧密连接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以图形、图例或文字形式在图面上表述针对损伤和病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反映原有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的平面布置、围护结构的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加固的构部件的布置。
  (3)标注必要的室内外标高。首层平面绘制指北针。
  (4)比例一般为1﹕50~1﹕200。
  c 立面图
  (1)表达工程实施之后的立面形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完全相同且无设计内容的立面可以省略。当建筑物立面上有相邻建筑时需表明两者之间的立面关系。
  (2)立面图要标注两端轴线、重要标高和尺寸。柱身、墙身和其它砌体外墙面上采取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标注门、窗、屋盖、梁枋和其它在立面上有所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工程内容要尽可能量化。
  (3)比例一般为1﹕50~1﹕200。
  d 剖面图
  (1)反映实施工程后的建筑空间形态,根据工程性质和具体实施部位不同,选择能够完整反映工程意图的剖面表达,如一个剖面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时,应选择多个剖面绘制。
  (2)工程内容主要表述地面、结构承载体、水平梁枋和梁架、屋盖等在平面图、立面图上所不能反映的构部件的工程设计措施和材料做法。
  (3)比例一般为1:30~1:100。
  e 详图
  (1)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构件及构造节点。
  (2)详图与平、立、剖基本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定位关系明确。
  (3)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3.4 工程概算
  3.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应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3.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与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3.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3.5 施工图设计
  3.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和施工图图纸。
  3.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等几部分内容,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3.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内容。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属性,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原址复建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3.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等方面的内容。一般应按施工工种逐一进行说明。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3.5.5 现代材料和结构类型的文物建(构)筑物,图纸深度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3.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1)反映文物的建(构)筑物的组群关系、场地地形、相关地物、坐落方向、工程对象、工程范围等内容。反映出工程对象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
  (2)标注或编号列表说明建(构)筑物名称,注明工程对象的定位尺寸和轮廓尺寸。如涉及室外工程时,要在总图上有明确的范围标示;较简单的室外工程,允许直接在总图上标出工程内容和做法;复杂的室外工程,必须另外绘制单项工程图纸。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b 平面图
  (1)反映空间布置及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布置,表述设计中拟添加的竖向承载结构布置,标明室内外各部分标高。
  (2)轴线清晰,依序编号,包括:平面总尺寸、轴线间尺寸和轴线总尺寸、门窗口尺寸、柱子断面和承重墙体厚度尺寸、平面上铺装材料的尺寸和其它各种构、部件的定形、定位尺寸。单体建筑有相联的、关系密切的建筑物时,平面图中要有表达,以明确二者的相互关系。
  (3)以图形、图例、文字等形式表述设计采取的技术措施、工程做法。主要表述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台阶等平面图中可见部位的技术措施和工程做法。平面图中不能表述清楚的工程做法和详细构造,应索引至相应的详图表达。
  (4)比例一般为1:50 ~1:100。
  c 立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外观形制特征和立面上可见的工程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向立面,如形式重复,而且不需标注工程做法时,允许选择有代表性的立面图。立面图上应详细标注工程部位,标注必要的标高和竖向尺寸。
(2)立面左右有相邻建(构)筑物相接时,必须绘出相接物的局部。
  (3)立面图应标画两端轴线,并标注编号。立面有转折,而用展开立面形式表达时,转折处的轴线必须标明。建筑室外地平、台阶、柱高、檐口、屋脊等部位标高,竖向台基、窗板、坐凳、窗上口、门上口或门洞上口、脊高或顶点等分段尺寸和总尺寸均应标注,各道尺寸线之间关系必须明确。
(4)用图形、图例、简注等形式表述能够在立面上反映的工程措施、材料做法,明确限定实施部位。重点表达墙面、门窗、室外台阶、屋檐、山花、屋盖、可见的梁枋、屋面形式和做法等所有立面上可见内容,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d 剖面图
  (1)表述地面、竖向的结构支承体,水平的梁枋和梁架、屋盖等部分的形态、构造关系、工程措施和材料做法方面的设计内容。应选择最能够完整反映建(构)筑物形态或空间特征、结构特征和工程意图的剖切位置绘制。如某单一剖面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多个不同的剖切位置绘制剖面图。
  (2)剖面两端标画轴线,并注明编号。标注竖向、横向的分段尺寸、定形定位尺寸、总尺寸以及构件断面尺寸、构造尺寸。单层的建(构)筑物应标注室内外地面、台基、柱高、檐口、屋顶顶点的标高,多层建(构)筑物还应标注分层标高。
  (3)用图形、图例、简要文字详尽表述设计的技术措施、工程材料做法。重点表述部位为屋面构造、梁架结构、楼层结构、地面铺装铺墁的层次做法、可见的柱和其它承载结构等方面内容。实施范围有清楚界定。
  (4)剖面有所反映,但须与其它图纸共同阅读才能反映的内容,除在本图标注外,还必须转引至相关图纸。对于剖面图不能详尽表述的内容,应绘出索引,引至相应的局部放大剖面和详图中表达。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e 结构平面图
(1)反映木结构古建筑的梁架、楼层结构、暗层结构平面布置和砖石结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的梁板、基础、支承结构的平面布置。尤其是在其它图纸中难以表述清楚的平面形式和工程性内容。
(2)图面应有清楚的轴线和编号。尺寸标注包括:轴线间尺寸、轴线总尺寸、各种构部件的定位尺寸和定形尺寸、结构构件的断面尺寸等。
(3)图面表述的技术性措施、材料做法应重点表述其它图纸难以反映的设计内容和结构形态。难以在图中表述清楚的局部、节点、特殊构造,应采取局部放大平面、详图进行表述。
(4)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详图
  (1)详图表述平、立、剖面等基本图不能清楚表达的局部结构节点、构造形式、节点、复杂纹样和工程技术措施等。凡在工程中需详尽表述的内容,均应首选用详图形式予以表述。
  (2)详图尺寸必须细致、准确。难以明确尺寸的情况下,允许用规定各部比例关系的方式补充尺寸标注。表明在建筑中的相对位置和构造关系。详图编号应与基本图纸对应。
  (3)如有特殊需要,加绘轴测图。
(4)比例一般为1﹕5~1﹕20。
3.6 施工图预算
  3.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预算必须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编制补充定额,并附综合单价的组价明细与依据。
  3.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标写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四章 遗址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4.1 适用范围
4.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代聚落址等生产生活遗址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工程中进行的保护性回填、加固、支护、归安、修补等保护工程。
4.1.2 如需要对遗址本体采取附加构筑物保护,在遗址载体实施防洪工程或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深度见相关专业的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参考本规定第七章所列要求与提示。
4.1.3 本章规定不包括遗址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4.2 现状勘察
4.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4.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遗址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说明遗址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本体和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有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4.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遗址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遗址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规模、范围边界、主要构成特点和考古学价值评估,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遗址材料分析。对遗址的各种材料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遗址所在区域的地质构造、承载力、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遗址本体的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4.2.4 遗址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调查清楚的,应特殊说明。
  4.2.5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遗址区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各遗存范围和遗存性质、遗存规模等。
  标注遗址、遗存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标明遗址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标明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遗址、遗存的名称。
  (4)标示遗址、遗存的轮廓边界及高程变化。
(5)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d 工程对象实测图
(1)实测图应包括平、立、剖面图及详图。
(2)实测图应标明遗存体的形态、局部变化以及变形、开裂、凹洞、塌陷等状况及材质差异特征。比例一般为 1: 50~1: 200。
(3)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比例一般为1﹕5~1﹕20。
4.2.6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f 根据需要,大遗址可增加卫星影像照片。
4.3 方案设计
4.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内容。
4.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等。
b 设计目标。
c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d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e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要量化。
f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采用新材料或涉及遗址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壁画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g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4.3.3 设计图纸
a 总平面图
(1)标示工程对象、工程范围;标注或编号列表注明遗址的文物遗存名称。
(2)标示工程措施的布局、内容以及道路、环境整治内容、防洪、防护设施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
(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4)比例一般为 1:500~1:5000。
b 工程措施图
(1)表达技术措施所必要的单体或局部平、立、剖面图,标注工程措施、内容、材料和工艺,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图例等,说明措施内容和范围。
(2)比例一般为 1:50~1:200。
(3)如有必要增加工程措施结构及节点详图。
c 其它相关专业,如建筑、给水排水、电、消防、安防、环保、绿化等设计图纸,按各专业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d 对遗址影响较大的保护构筑物应有景观分析或景观效果图。
e 场地环境设计图。
4.4 工程概算
4.4.1 基本要求
a 工程概算,以相应的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方案设计文件相符,二者不能脱节。
b 工程概算依据应选择科学、适用的定额;当无定额依据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4.2 编制依据
a 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
b 国家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现行适用的专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以及有效的单位估价表、材料和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和有关规定。
d 类似或可比工程的造价构成或技术经济指标。
e 现行的有关材料运杂费率。
f 因工程场地条件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g 管理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资料。
4.4.3 概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章和法人公章。
b 概算编制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编制依据,主要说明所选用的定额、指标和其它标准;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概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和总计费用。
d 概算明细表。依序套用定额子目、编号;无定额及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特别标注清楚。
4.5 施工图设计
4.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图纸。
4.5.2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述、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说明,其它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或结构、材料检测评估报告应作为附件,编入设计说明文件。
4.5.3 工程概述
a 设计依据。批准的方案设计和批准文件。
b 工程性质。明确工程的基本类型,即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c 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主要表述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子项工程组成情况。
4.5.4 技术要求和工程做法
着重表述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工艺操作标准及特殊处理手段、施工时对场地文物遗迹的保护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工程中所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的有关资料或施工要求应做专项说明。
4.5.5 使用的特殊材料(指非传统工艺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和现场试验报告。
4.5.6 施工图图纸
a 总平面图
标明场地措施、竖向设计,包括:防洪、场地排水、环境整治、场地防护、土方工程等,标注相关主要尺寸、标高、方向。
比例一般为 1:200~1:5000。
b 遗址区内施工场地控制图
施工辅助区应尽量在遗址区以外。如不能避开,应根据遗址的分布,标明施工过程中保护措施和加工、生活区的控制要求。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c 各相关专业平、立、剖面图
按专业技术标准表达保护技术措施。需解体维修和塌落归安的构件,应通过测绘图(或影像图)绘制遗存构件现状编号图和维修、归安构件编号图,标注相关外包尺寸、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图纸比例:1:50~1:100。
d 重要构造做法的节点大样图
标注详细尺寸、标高、剖切位置、详图索引关系等。
4.6 施工图预算
4.6.1 施工图预算书基本要求
a 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应,严禁二者脱节和不符。
b 预算可以采用定额法编制,也可以采用实物法编制。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c 采用预算定额法编制预算时,必须选择适用定额。某部分项目确实缺乏适用定额时,允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编制。
4.6.2 预算编制依据
a 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
b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
c 工程所在地(或全国通用的)主管部门的现行的、适用的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的专业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与构配件预算价格、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取费规定和相应的价格调整文件。
d 现行的其它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e 因工程场地条件而发生的其它规定之内的工程费用标准。
f 采用实物法编制预算书时,工程直接费以市场价为依据,取费标准仍应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6.3 预算书编排内容
a 封面(或扉页)。写明项目或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应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编制人员资质证照和编制单位法人公章。
b 预算编制说明书。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述,说明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编制依据,对所选用的定额、指标、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进行清楚的说明;编制方法和其它必要的情况说明。
c 预算汇总表。由明细表子目汇总、合成。依次列直接费、间接费和取费费率、其它费用、合计费用。
d 预算明细表。套用定额子目要准确并编号清楚;无定额和其它标准作为依据的子目,要标注清楚。
  
   第五章 石窟寺及石刻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5.1 适用范围
5.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石窟寺及石刻本体及其载体的维修加固工程和抢救工程;石窟、石刻附属的古代栈道、窟檐、排水设施等;石雕、碑刻的防风化保护工程;窟檐、栈道、保护棚、围墙、护栏等附加构筑物;防治危及文物安全的水害、地震、滑坡、崩塌、风沙等灾害治理工程。
5.1.2 本章规定不包括石窟内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5.2 现状勘察
5.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和现状照片。
5.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石窟、石刻以及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说明文物遗存整体以及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工程范围,说明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岩性、石窟的分布,表述文物遗存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评价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及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岩体稳定性分析及计算,节理裂隙统计(倾向、倾角、长、宽、填充物),石质文物建筑基础及构件稳定性评价,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可附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5.2.3 根据工程需要可增加附件,内容包括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石质材料分析、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的成果汇编。
a 考古资料调查和研究。收集考古资料、查明与石窟保护工程相关的地下遗存,为保护工程提供设计依据。
b 石质材料分析。对石窟石刻材质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的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固和修补工程提供材料学依据。
勘察工作中石质文物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
(1)物理性质实验:岩矿鉴定,比重、密度、孔隙度、含水量、吸水率、渗透性、可溶盐、软化崩解等。
(2)物质成分分析:主要是分析风化产物及盐类对石质的影响。
(3)化学成份分析(氧化物百分含量)。
(4)力学强度(抗压、抗剪、抗拉强度实验)。
(5)水质样品试验:根据勘查目的的不同,提出不同的分析项目,多数用于评价地下水,雨水对石质文物的影响。
c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文物所在区域的地貌特征、地质构造、承载力、岩体性质和风化程度、裂隙特征、地下水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相关因素,为加固和支护工程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参数,对遗址的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定量评价,为保护工程设计提供基础依据。
d 勘察报告中如有关于工程与水文地质勘察内容,应附有勘察任务委托书、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5.2.4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标注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文物分布、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明确载体范围。
标注文物分布边界尺寸、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比例一般为1﹕200~1﹕10000。
c 区域总平面图
根据保护工程性质和规模的要求进行绘制:洞窟及造像龛的宽度和深度,在地形图上大于5毫米的应按实际标明,小于5毫米的可用符号表示其中心位置;排水防渗工程应标明微地形、地面及地下排水沟、水系及其附属物;稳定性加固工程应标明危岩、陡坎、斜坡、人工砌筑物等。
比例一般为1:200~1:2000。
d 总平面图
  (1)表达文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植被、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表达工程对象的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文物的名称。
  (4)标示岩体的高程变化。
  (5)标示地形和地物的关系,标明测绘基准点并附图例;标示各文物遗存的轮廓边界、底部标高和顶部标高。
  (6)标明方向和比例。比例一般为1:500~1:2000。
e 总立面图
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制图投影面,一般应选择垂直面为投影面。其测量坐标系统要与国家地形测量坐标系统一。
比例一般为1:50~1:500。
f 石窟测绘图
包括单体洞窟(包括大型造像)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表述残损状况。横、纵断面位置的选取应最大程度地表现主造像及主要龛的形态特点,对于大型洞窟或摩崖造像龛,纵横断面至少要有三个层位。
比例一般为1:20~1:100。
g 石质文物建筑测绘
按建筑类测绘要求执行,对重要物件应测绘大样图,明显断裂、倾斜现象等应在图上标明。
比例一般为1:20~1:100。
  h 详图
  对重要局部、构件、构造应测绘详图。
  (1)详图与工程对象实测图的索引关系必须清楚。
  (2)反映基本图件难以表述清楚的残损、病害现象或完好程度、构造节点。
  (3)反映构部件特征及与相邻构部件的关系。
  (4)比例一般为1﹕5~1﹕20。
  5.2.5 现状照片
  a 现状照片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 重点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 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 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5.3 方案设计
5.3.1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5.3.2 设计说明
a 设计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勘察结论、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设计委托书有关内容或设计合同有关内容)等。
b 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
c 工程性质。根据病害和问题确定工程性质,说明要达到的修复效果和景观效果。同一工程包含不同性质的子项工程时,要逐一说明。
d 工程范围和规模。工程规模应量化。
e 保护措施。针对病害采取的修缮防治措施,材料、做法的技术要求,必要时可作多种措施的方案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采用新材料或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材料时,应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材料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说明。如需要应用锚固工程、灌浆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保护等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具体要求见附件。
f 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地理环境、气象特征、场地条件等。
g 被确定使用的特殊材料(如化学灌浆材料、表面防风化材料)应提供实验室试验数据、应用实例和现场试验报告。
5.3.3 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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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重点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推动制造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着力用信息技术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提高信息产业支撑融合发展的能力,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步伐,促进工业结构整体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发展,塑造转型升级新动力。把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战略基点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的优先目标,以信息化促进研发设计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竞争新优势。

  (二)绿色发展,构建两型产业体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重要切入点,加快信息技术与环境友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形成低消耗、可循环、低排放、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三)智能发展,建立现代生产体系。把智能发展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长期努力的方向,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基础设施、关键装备、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和制造资源与能力协同共享,推动产业链向高端跃升。

  (四)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深度融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将信息化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进合力。切实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需求的良性互动,提升产业支撑和服务水平。注重以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15年,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取得重大突破,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主要领域、主要环节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和产业链协同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骨干企业实现向综合集成应用的转变,研发设计创新能力、生产集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集成应用水平成为领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应用成本显著下降,信息化成为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特征。

  (一)以信息化创新研发设计手段 促进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水平,鼓励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向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虚拟仿真、数字模型方向发展。推进机械、电子、航空航天等行业研发设计环节计算机辅助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研发设计模式。加快船舶、汽车、飞机等行业研发设计与制造工艺系统的综合集成,完善产业链协同设计体系,加快普及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设计模式。完善服装、家具、玩具等行业个性化设计体系,建立和普及用户广泛参与的协同设计模式。围绕推动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产品的高端化,逐步深化产品开发和工艺流程的智能感知、知识挖掘、工艺分析、系统仿真、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持续改进、及时响应、全流程创新的产品研发体系。提升工业产品的智能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重点产品的渗透融合,推动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工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

  (二)推动生产装备智能化和生产过程自动化 加快建立现代生产体系

  以研制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装备为重点,提高制造业重大技术装备自动化成套能力。加快机械、船舶、汽车、纺织、电子、能源、国防工业等行业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提高精准制造、高端制造、敏捷制造能力。在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纺织、造纸、医药等行业加快普及先进过程控制和制造执行系统,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测、故障诊断、质量控制和调度优化,深化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采购销售等核心业务系统的综合集成。推动食品、药品行业建立生产过程状态监视、质量控制、快速检测系统,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三)推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 加快建立现代经营管理体系

  继续推进以质量、计划、财务、设备、生产、营销、供应链、人力资源、安全等环节为重点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加强系统整合与业务协同。在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建设统一集成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过程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大型企业集团信息化管控水平,促进企业组织扁平化、决策科学化和运营一体化,增强企业资源共享和业务整合能力。适应产业竞争格局的新变化,以提升产业链协同能力为重点,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普及和深化,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以支撑企业国际化经营为重点,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跨国运营平台建设,建立全球协同的研发设计、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

  (四)以信息化推动绿色发展 提高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

  加快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加强对能源资源的实时监测、精确控制和集约利用。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连续监测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引导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快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建设一批区域能效中心,完善面向重点用能企业和地区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的生产、储运、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实时监控和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围绕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评估、多层防护、人机隔离、远程遥控、监测报警、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深化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建立安全生产新模式。

  (五)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环境 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创新发展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研发设计平台,提供工业设计、虚拟仿真、样品分析、检验检测等软件支持和在线服务。提高网络环境下的企业间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协作。加快研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系统。推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电子支付、物流配送、身份认证等关键环节的集成化电子商务服务。建立并完善一批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推广、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积极发展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

  (六)推动信息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的现代化

  提高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工业设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实用、高效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引导和支持专业化的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深入发展,在提高网络采购和销售水平、扩大网络营销覆盖率基础上,向网上交易、物流配送、信用支付集成方向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电子商务为手段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诚信发展,支持提高面向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的电子商务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水平。深化移动电子商务在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应用。

  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制造企业与专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物流业务的有序外包,提高物流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支持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展。加快电子标签、自动识别、自动分拣、可视服务等技术在大宗工业品物流、工业园区和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应用,提高物品管理的精准化水平。

  促进新型业态发展。支持制造企业围绕推动产品的智能化、高端化和服务化,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发展在线检测、实时监控、远程诊断、在线维护、位置服务等新业态。围绕提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总集成、总承包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系统集成、设施维护和管理运维等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适应制造业营销体系变革的新趋势,以信息化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高融资租赁服务水平提升,加快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融资租赁体系。

  (七)提升信息产业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能力 促进信息产业加快发展

  大力发展工业电子。围绕汽车、飞机、船舶、机械、家电、电力等行业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间的协同创新,加快汽车电子、航空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信息家电、电力电子、医疗电子、智能玩具等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提升信息技术支撑产品智能化转型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培育工业软件。面向研发设计、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市场流通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加强需求牵引,整合产学研用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瓶颈,大力发展高档数控系统、制造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管理软件等工业软件,逐步形成工业软件研发、生产和服务体系,提高国产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和规范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行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信息化咨询、规划、实施、维护和培训等增值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推动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积极推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外包,支持信息化外包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的招投标行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积极推动云计算和物联网应用。支持云计算等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积极发展面向服务、支持制造资源按需使用、制造能力动态协同的云制造服务平台。围绕基础设施、工业控制、现代物流等重大应用领域,开展物联网应用示范。加快网络设备、智能终端、RFID、传感器以及重要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联盟,培育综合集成服务能力。

  (八)提高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加快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业务协同。加强行业信息发布。围绕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的深化应用和信息技术成果普及、产业化重大专项、应用示范项目、信息化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相关应用标准的调查、复审、修订,组织开展示范、宣贯和推广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云计算、工业电子、物联网应用、移动电子商务等领域相关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创新“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机制

  建立和推广实施工业企业“两化”融合评估体系和行业评估规范,加快建立第三方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自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的支持。完善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健全企业信息化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企业信息化推进机制。鼓励各地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化评级和考核体系,引导各地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研究建立和推广企业信息化规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估方法和考核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行动的部门间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产学研用战略对话机制。

  (二)加大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整合资源,加大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共性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支持。积极探索更有效的财政支持方式,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引导和扶植,支持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鼓励银行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信用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给予支持。

  (三)组织广泛开展典型示范工作

  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组织开展以促进“两化”深度融合为主题的巡回推广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区、各行业和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通过媒体、网上展示和博览会等形式扩大推广范围和深度。做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树立示范企业、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

  (四)加快发展和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研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服务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和发展集信息化规划、咨询设计、项目实施、系统运维和专业培训为一体的信息服务业。建设一批“两化”融合服务产业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完善一批面向工业行业的低成本、安全可靠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剥离重组示范工程,提升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能力和水平。开展“两化”融合带动国产软硬件发展试点示范工作。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全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产业聚集区和园区智能化发展水平。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

  组织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工作培训,组织编写培训系列知识读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培训资源,建立一批培训和实训基地。围绕“两化”深度融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装备制造和信息领域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等,大力培养各领域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完善高校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培养各级各类信息化专业人才。科学修订信息领域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鼓励开展信息技术联合创新、应用示范、人才培训和评估认证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内相关组织和企业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