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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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无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无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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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商务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确定我省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业厅制定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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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流通业改革与发展,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和竞争能力,建设流通强省,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统筹城乡流通产业发展、推动流通领域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着力搞好流通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流通运行质量和效益,营造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和谐环境,全面构建辽宁流通业国际化、现代化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流通领域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二是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部门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发挥以沈阳为中心的中部城市群比较优势和以大连为龙头的沿海港口城市带动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促进全省流通产业的协调发展,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提高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积极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和所有制企业参与流通领域的发展建设。五是坚持开发市场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范流通服务业网点布局,合理开发利用流通资源,注重流通产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和谐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彰显辽宁流通业的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建成核心功能突出、网点布局合理、服务体系完善、比较优势明显、产业特色鲜明、流通极富活力、具有较强区域经济拉动力的现代化新型流通产业集群。到2007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600亿元,年均增长11%;生产资料销售额实现13600亿元,年均递增15%;连锁企业销售额实现1300亿元,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发展城市社区连锁店铺10000个,农村乡(镇)便利店铺10000个;年销售额超400亿元的流通企业1家,并力争进入世界零售企业50强;年销售额超30亿元的流通企业2至3家。全省流通产业规模、流通贡献率和流通效率明显提高;流通行业结构、流通市场和流通组织达到优化创新;流通环境、流通秩序和流通信用规范有序。



 四、主要任务



  (一)促进市场开发创新,提高运行规模和效率



  1、工商联手,培育生产资料市场。一是推动钢材、机电、建材、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批发市场与生产企业结成目标一致、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货源共享、网络共享、利益共享的产销一体化组织。二是促进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游供货商及下游用户延伸服务,拓展产品配送、流通加工、采购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功能。三是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参与工程项目采购招标,依托“两大基地”产业优势,扩大钢材、成套机电设备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四是重点培育钢材、煤炭、建材、汽车、化工等大型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强化市场服务和辐射功能,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五是积极引导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代理、配送,采用现代物流服务方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强流通企业竞争力。选择沈阳钢材批发交易市场、辽宁一汽贸易公司等10家重点企业,作为全省推进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创新试点企业。



  2、农商联手,开拓农村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大宗农产品流通体系,扶持发展产地市场、销地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以及农产品期货市场。二是扩大农商对接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建立稳定的农商观摩采购联系渠道和重点基地,开辟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的绿色通道。三是鼓励商业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营销协会,形成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产业链。选择清原县、喀左县等14个县(区)为开拓农村市场试点地区,总结探索典型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



  3、银商联手,活跃信贷消费市场。一是按照消费信贷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二是拓展服务领域,在已开展购房、购车、购置消费品等消费信贷的基础上,继续开辟新的消费信贷业务,保持与经济、居民收入增长水平相适应的消费信贷规模。三是大力推广贷记卡,鼓励居民积极利用货币工具,促进消费。四是广泛开展信贷消费宣传活动,转变消费观念,引导信贷消费需求。



  4、商商联手,开发餐饮服务市场。一是加强对餐饮休闲消费的引导,推进家庭服务社会化进程,满足百姓生活多层次需求。二是扩大居民旅游和服务消费,促进文化、体育健身消费。三是培育扶持一批传统餐饮服务业的老字号和知名品牌,开发弘扬辽菜厨艺文化的新品牌。四是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整合社区商业资源,加快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到2007年,建成100个标准化社区商业服务示范小区。五是积极推动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有序发展。六是鼓励发展规范经营的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物资循环利用行业,促进社会闲置资源再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5、展商联手,繁荣会展交易市场。一是充分发掘和利用展会资源,完善展会配套服务设施,培育名牌精品展会,把沈阳、大连建成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二是组织工商企业参加国际性展洽活动,宣传推介辽宁产品,扩大地产品净流出规模。三是力争将“中国北方国际美发美容博览会”、“沈阳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发展成区域性展会,使辽宁成为交易成本低、服务质量优、商业机会多的会展交易集聚区。



  (二)实现流通格局创新,促进城乡商业协调发展



   1、优化城市商业布局,促进城市市场繁荣。一是以突出特色、增强功能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郊区商业及专业特色商业区的规划和建设,推进网点布局的规划调整,形成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规范建设100条具有鲜明经营特色的标准化、多功能商业街。二是大力发展居住区商业,改造、提升传统社区小型商业网点、沿街、沿路分散零售网点,引入便利店、超市、餐饮店等多种形式的连锁服务网点,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服务质量。



 2、加速小城镇商业建设,活跃农村消费市场。一是依托全省小城镇和新兴市镇建设,加大商业流通设施的开发建设力度,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和多样化的经营服务形式。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流通主体向小城镇和新兴城镇延伸经营网络,以促进其商业网点建设和市场繁荣。二是利用小城镇和新兴市镇的商业网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辐射,逐步以组织化、网络化的市场形式,替代农村传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集贸市场形式,建设既符合农村实际,又能够满足农民消费需求的终端市场。



  3、改善乡(镇)流通基础设施,满足农民消费需求。大力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工程”,依托大型流通企业营销网络和配送中心,加大对农村流通市场体系的改造力度,在村(屯)乡(镇)发展建设10000家连锁便利店。



  (三)实现流通方式创新,提升产业水平和素质



  1、重点发展连锁经营,促进流通组织形式创新。一是借助商业网点规划,促进连锁经营网点合理布局和业态结构优化。二是拓展连锁经营的辐射行业与服务范围,推进超市、便利店、专业店、折扣店等多样化连锁经营业态。三是严格规范连锁经营管理,积极稳妥地发展特许经营和加盟连锁。



 2、大力发展物流配送,促进流通资源配置创新。一是充分利用老工业基地中心城市土地置换、“退二进三”等政策的实施,整合商业流通资源,重点培育发展10个商业物流配送基地、40家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形成满足市场需求,面向东北、华北以及日、韩、朝、俄等周边国家,以沈阳、大连、锦州为枢纽,联结顺畅的社会化、规模化、高效率的辽宁物流配送网络。二是整合利用批发、储运、冷藏等流通资源,逐步建立关联我省石化、冶金、建材等优势产业的专业化加工配送中心。加快农副产品冷链配送体系和日用消费品、重点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形成点面结合、覆盖全省的物流配送网络。三是全面提升城市物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与物流配送业相关的产业,健全完善配送市场体系,培育和引进网络完善、带动力强的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四是吸引跨国公司在辽宁设立分拨中心、采购中心,使社会化物流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物流成本进一步降低,大幅度提高流通效率。



  3、稳步推进电子商务,促进流通交易方式创新。一是积极推动流通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在批发、零售贸易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行业,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二是支持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购销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三是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创新服务内容,扩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规模。到2007年,全省流通领域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应用骨干企业达到150家,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29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



 4、积极发展新型批发业,促进流通经营方式创新。一是在主产区、主销区、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紧密依托当地产业、具有较强商品集散、物流配送功能,连接城乡、辐射全国的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次的农产品、大宗原材料和工业品批发市场,使之形成商品集散中心、流通加工中心、交易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二是加强对大型区域性批发交易市场的治理整顿和监管,严格准入条件。促进批发市场交易主体向公司制企业转变,经营管理向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转变,交易方式向竞价拍卖、网上交易转变。三是发挥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大力吸引国内外有影响的总经销、总代理商落户辽宁,增强批发市场承接大宗商品转移的吸纳辐射能力。确定10家大型工业品批发市场、10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改造升级的试点。



  (四)实现流通组织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1、深化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大型国有流通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革。同时对流通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2、培育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优势骨干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强强联手和扩张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支持企业跨区域配置流通资源,组建参与国际竞争的辽宁商业代表队,提高流通产业聚集度。



  3、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改善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服务环境,支持中小流通企业通过联合、购并、股份制等形式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参股、控股、收购、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



  (五)实现流通制度创新,建立依法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流通领域法制建设,推进规范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建设、市场行为和市场监管的立法进程。制定酒类流通、畜禽屠宰、旧机动车交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法规和规章;逐步健全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汽车、成品油等商品流通领域和典当、租赁、美发美容、洗染等行业的管理法规。形成流通领域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行政管理体系。



  2、完善流通领域规划建设。科学制定流通产业、基础设施、商品市场、商业网点、重点行业的发展建设与布局规划,合理引导国内外商业资本的投向,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确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法律地位,制订商业网点、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听政、审议行政审批程序。



  3、推进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场设施标准、零售业态规范、商品质量标准及市场准入体系,建立农产品流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流通标准化体系。



  4、促进流通行业协会建设。规范和发展流通领域各类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信息数据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六)实现流通信息创新,完善市场调控体系



 1、建立及时反映市场运行质量的监测系统。一是建立与商务部互联互通的省、市、县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构建常态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直接监测与间接监测相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监测与传统方式监测相结合、数据指标统计与市场运行分析相结合的监测网络。二是规范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重要消费品储备和特殊商品与行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科学制定监测指标,及时、准确反映市场运行状况。



  2、建立综合反映行业先导作用和现代商业的评价系统。建立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专项调查系统和商品流通数据库。



  3、建立快速反映流通产业状况的信息发布系统。加强市场监测队伍建设,组建辽宁省商业信息中心。完善信息快速反映机制,建立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监测发布、信息发布等市场信息和行政信息公开方式和公布制度。



  (七)实现流通环境创新,加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建立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为起点,规范征集信用信息,依法公布信用信息。



  2、以生猪屠宰加工、酒类批发营销、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美容美发、拍卖、典当服务、品牌车销售、旧货流通、旧机动车交易、现代物流等行业及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区域性批发市场、规范化商业街区为重点,加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3、将商业企业信用划分为“A、B、C、D”4个管理级别,对各类商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实施企业守信激励管理措施、企业达标管理措施、企业预警管理措施、企业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淘汰措施,逐步实现全省商业信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八)实现对外开放创新,提高流通国际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提高商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流通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重点吸引世界商业50强企业和重点领域、重点业态中世界排名前5位的企业来辽投资或参与企业的改组、改造与经营管理。二是扩大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积极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改造传统的批发、零售业、餐饮服务业和物流业,实现流通方式、经营业态和组织形式创新。三是鼓励流通企业“走出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带动国内商品出口。四是加强与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合作,构建泛东北地区商业战略合作联盟。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协调合作”的运行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域商务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共享、市场共享、信息共享。



  五、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流通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市场统计、分析、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增强政府的信息服务功能。



  (二)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并取消阻碍商品流通的各种障碍和壁垒,向各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开放市场,加快建设统一市场。



  (三)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用于国家鼓励的流通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大型连锁企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便利店的配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支持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业发展。省本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四)营造有利于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参照国家对工业、外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对流通服务企业用地、用水、用电、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要落实对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及相关的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统一纳税后各地区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六)支持市场前景好的流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股票上市、增资扩股等途径募集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优势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流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划拨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七)坚持有序扩大开放的方针,引导国外资金投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投向辽西北地区和农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的营销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跨国商业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扩大省内产品出口。



  (八)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对重要商品和物资的调控政策,建立必要的重要商品和物资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应急调控机制。



  (九)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大型生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等,承担着维护群众消费安全的公益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其购置的检验检测设备、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对上市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及对有毒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的费用,要给予必要的补贴。[HTH]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HT]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并高度重视流通工作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要把流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经济评价体系,建立流通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发展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提供政策支持。为加强对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李万才副省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王金笛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商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具体负责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促进政策,对各地推进流通试点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商业厅厅长赵颖奇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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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均按国家有关格式文本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市情予以补充。
  涉及到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出让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出让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四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涉及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还应当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和土地审批手续后,还应当到安监、公安、水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准采证、爆炸品使用许可以及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因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吊销、撤销采矿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为砂石资源禁采区:
  (一)国家、省、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地质遗迹所在地;
  (二)按规定设立的水利设施保护区;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限定范围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四)危及邻矿安全地带以及其他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区;
  (五)国防工程圈定的范围区;
  (六)国家规划勘探区;
  (七)勘探工作尚未结束的区域;
  (八)国家规定不允许开采建筑用砂石资源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砂石资源开采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建筑用砂资源赋存丰富的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6万立方米以上。建筑用石材重点产地的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15万立方米以上;一般县(市)、区采矿场年生产能力应当在6万立方米以上。
  年生产规模在3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设采砂场,由市政府垫付资金勘查。采矿权有偿出让后,所得收益先行支付市政府垫资后,由市政府与矿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剩余收益。
  第十九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开采方式和矿区范围的,应当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采矿权人应当在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二十一条 砂石资源开采应当贯彻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开采与保护一致,投资与受益一体的原则。
  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设备。采矿企业不得越层越界开采。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环境保护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同。采矿权人(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采矿权人除外)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和国内外相关信息,帮助企业积极发展。
  第二十二条 砂石资源采矿场的环保设施、水土保护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等应按规定堆放并科学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采矿权人阶段性或者全部完成地质环境治理的,可以申请检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视采矿区段各自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缴存的保证金本息;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退还,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中发现文物古迹、新矿物、动植物化石、地质遗迹或罕见的地质现象的,应当进行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依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矿区应当设立矿区范围界桩;建筑用砂企业应当设立全方位可视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
  采区闭坑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好安全、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工作或缴清复垦和环境保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出卖砂石资源,私设砂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区别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五)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矿山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手续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和地面标志的;
  (八)越层、越界开采的;
  (九)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及相关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七日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