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武官处问题的换文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武官处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7日)
(中方去文)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伊塔洛·扎帕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长吴学谦访问贵国时达成的谅解,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国政府同意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建立代表各军种的常设武官处。
二、同时,我通过阁下,要求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大使馆建立代表各军种的常设武官处。
三、中国大使馆武官处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当于上校以上的军官领导,其姓名和简历将适时地通过外交途径提交巴西政府,并包括一名武官助理。
四、根据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巴西利亚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在北京建立大使馆的协议附件中的规定,武官及武官助理将计入被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大使馆工作的中国职员的总人数内。
五、本函同阁下同日的来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一项正式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朱启祯
(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七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朱启祯先生阁下
副部长先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长吴学谦访问巴西时达成的谅解,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巴西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大使馆建立代表各军种的常设武官处。
二、同时,我通过阁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西驻中国大使馆建立代表各军种的常设武官处。
三、巴西大使馆武官处将由武装部队的高级军官领导,其姓名和简历将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中国政府,并包括一名准尉军官担任武官助理。
四、根据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关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在北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巴西利亚建立大使馆的协议附件中的规定,武官及武官助理将计入被批准在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工作的巴西职员的总人数内。
五、本函和阁下同日的来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一项正式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伊塔洛·扎帕
(签字)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七日于北京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建日照地级市有关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组建日照地级市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县级市的届次顺延。
二、组建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月召开,代表名额为400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日照地级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期为三年。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不超过29名。
四、设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城郊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设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城郊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按法律程序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