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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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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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城区特困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冬季取暖的实际困难,保证特困群体温暖过冬,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区内持有银州区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取暖补贴:

(一)持有银州区民政局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并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和自行供暖平房的城市特困居民(以下简称低保户)。

(二)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

(三)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

(四)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

(五)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在补贴标准以下给予补贴;补贴对象的配偶领取取暖补贴的,在不突破标准补贴额的基础上可补贴至应享受面积的实际支出额,其配偶全额报销取暖费的不予补贴;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将取暖补贴挪作他用,取消补贴待遇。

第三条 享受取暖补贴人员按照以下面积和金额标准予以补贴:

(一)城市低保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取暖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二)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照《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城区内居住有供暖设施的楼房、平房的低保户,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按每平方米实际收费额补贴三分之二。

(四)城区内居住平房自行供暖的低保户,取暖期补贴300元。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取暖期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取暖补贴。

第四条 城区低保户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的取暖补贴由银州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的取暖补贴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六条 城区低保户须持本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因重大疾病(含重度伤残)、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城市居民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病情介绍及有关证明,均到所在的社区办理登记。经社区认定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填写《城市低保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或《城市临救户取暖费补贴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银州区民政局,银州区民政局审批后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中省直和市直特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建国前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须持本人《军转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三方面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直特困企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须持本人《获奖证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和上年度取暖费收据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市总工会认定后,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将数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开展申报审批工作的时间为每年9月5日至11月5日。

第十条 取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补贴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补贴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对补贴对象取暖补贴认定审批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要提高效率,勤政为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城市特困居民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物、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和《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予以扶持。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
  市文物行政部门设立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拟订标准,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办馆的主要依据。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区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六条 经文物等行政部门审查后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可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规划地块有两家以上(含)申请者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和相关硬件配套设备项目,对投资(投资额不包括藏品、展品投资、布展设施,下同)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民办博物馆,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贴息。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文物部门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年的补贴;展览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年的补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对于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组织外地展品来本馆展览,按展览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给予1、2、3万元不等的补助;到市外或国外进行巡回展出,按规模大小给予3、4、5万元不等的补助。展览规模不满100件以及实行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应当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的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民办博物馆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警员)和30年教龄以上的教师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办博物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民办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民办博物馆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博物馆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所申请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国土、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落实,按评定结果提出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申请人在享受扶持政策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