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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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现对1997年
纠风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1997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纠风与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
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重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严
防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健全财税法规和有关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管理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计,严肃查处越权设立基金、擅自立项收费、设“小金库”和乱支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逐步
实现对预算外资金“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的目标。
治理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是1997年纠风专项治理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精心组织,分步实施。1997年重点是抓好清理,摸清底数,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企业负担加重的势头,为下一步规
范管理奠定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涉及国有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凡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执行。按规定向企业征收费用,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要坚决纠正各种以评比或检查为名向企业收费、罚款的做法。
(二)继续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执法监督部门及办事机构,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作为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单位、不准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的规定,认真清理检查,务求落到实处。行政性
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将已经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落实。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执收执罚单位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
(三)将前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治理过的其他项目纳入经常性管理。
已经纠正和见到成效的,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没有落实的,要继续狠抓落实,绝不能放松。治理公路“三乱”,要继续坚持以《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在政策上坚决不开口子,严格规范交通、公安、林业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巩固和
发展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成果。哪个地区出现严重反弹,就应将其从基本无“三乱”地区名单中撤下来并予以公布,促其重点整治。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在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同时,继续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问题。1997年实现就近入学确有困难的一
些大中城市,要提出明确目标,逐年缩小“择校生”的规模;对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及其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治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要从严查处假借培训、考察之名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

游的行为,堵塞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的口子,进一步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问题。整治医药用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的工作,要着重加强监督和管理,查处回扣、规范折扣。
(四)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扎扎实实地推行山东省烟台市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经验,继续抓好建设部、电力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民航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大连、西安、广州、成都、厦门、苏州、唐山、绍兴市的试点工作。各试点部门和城市不要急于扩大
推行面,要按照“充分肯定、稳步推进、重在实效、贵在坚持”的思路,从办实事入手,从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抓起,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盼望解决的问题做起,在内容、标准、措施上尽可能细化、量化,务求实效,切忌一轰而起、搞形式主义。
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在有关地区和部门试点的经验,有步骤地推广。各行各业都要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着眼于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规范行为为核心,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保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爱岗尽责、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新风尚。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从规范“窗口”单位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入手,重点抓好公安、建设、电力、铁道等10个部门(行业)已推出的300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由文明“窗口”向文明行业逐步推进。要把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规范化优质服
务、树立行业新风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新经验和新途径,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更加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还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在纠正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要求,发挥表率和“窗口”作用。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和完善抓落实的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参加,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请农业部、财政部分别作出具体安排;
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由有关牵头部门分别制定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如何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的问题,总结交流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建议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组织检查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由有关部门选择一些地方、行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治理公路“三乱”,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国务院
纠风办搞好督促和协调,视情组织明察暗访。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重点把住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的关口,组织力量抽查大中城市的落实情况。其他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采取专门监督机关与业务部门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要重视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及“窗口”行业,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之外,都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和社会
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行风,是把行业作风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有效做法,应积极推行。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民主评议行风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同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扬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广他们的经验
和做法。国务院纠风办拟会同中央宣传部继续加强对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上海邮电系统规范服务和济南交警、长春电业局、中国建设银行四平中心支行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同时重视发现和树立新的先进典型,努力创造学先进、树新风的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1997年纠风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纠风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责任制,把纠风
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工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各地区也要逐项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部门,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
作方法,加强对纠风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要重视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和总结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新经验。各级纠风办要加强对各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重视和支持纠风办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

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199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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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人员的心理素质

张洪军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任务繁重,执法大环境有待改善的情况下,重视对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其优良的心理素质,以期使他们成为能征惯战,有勇有谋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显得尤其重要。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继续,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严肃执法的客观需要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左右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的诸因素中,执行人员的心理素质的优劣是最基本的因素。一个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心理素质:
一、执行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法院应该是最具负责精神的机关,它既然用判决、调解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该坚决地、毫不动摇地使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成为现实。如果言而无信,行而无果,生效的能够执结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那么久而久之必将失去民心,影响形象。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此项任务历史地落到执行人员身上,故执行人员首先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即树立起不论在执行工作的进程中有多少艰难困苦,都要有坚定不移地、锲而不舍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变为现实的信念。那种消极应付的心理,那种牢骚满腹的情绪,那种不求进取、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都是不足取的。有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会产生创造进取精神,就会任劳任怨、百折不回。
二、执行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
执行人员要把办理每一件具体案件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联系起来,以求达到最佳社会效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对法院有较强的依托感,作为法院的执法人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实施者,人们对他们更为注目。他们应该全局在胸,心系整体,在办理案件中,既要考虑到案件的直接结果,又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既不能因干扰多、关系复杂而无所适从,又不能只顾一案的质量与效果因小失大;既要考虑本地区的利益,更要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总体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全局观念的执行人员不是个好执行人员。
三、执行人员要有无所畏惧的胆略和勇于开拓的魄力
实践证明,在同等条下,能够克服“执行难”,多办案的好手,往往是那些胆大、心细、有谋略、有魄力的执行人员。他们具备一般优秀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处事稳妥,谦虚好学,熟知法律知识,秉公办案的优秀品质,又有敢于冲锋,勇于拼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胆略。执行人员的胆略和魄力来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刻了解,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融汇贯通,来源于对神圣职责的高度责任感。
四、执行人员应该有强烈的求知欲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其他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该予以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认为对这些生效文书不加审查和研究而一概予以执行,也是错误的。首先,法律赋予执行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即对确有错误的执行根据依法提出异议,并经法定程序不予执行。其次,即使在执行根据并无任何错误的情况下,也应该考虑执行的社会效果,而从实际出发讲求方法、灵活机动地开展工作。这里就需要执行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学问,例如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执行人员在细心阅读的基础上,不仅要弄清执行根据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属实,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还要弄清执行程序中每一环节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如遇法定的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如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执行异议成立,有可能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及时向院长报告,以期防错案于未然,避免由于执行措施的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五、执行人员要有策略意识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同样要高度重视政策和策略,学会采用灵活机动的方法策略执行案件。首先要有与当事人进行较量心理战略的策略思想,以深入扎实的调查工作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及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在心理上制胜被执行人,迫其就范。其次要学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用不同的方法执行不同的案件,每一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同时在执行进程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因此,执行人员要认真分析每一件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尽可能适合该案件实际情况的方法执行之,切不可用一个模式的执行方法对待所有案件。
六、执行人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
执行人员控制能力、应变能力来源于忠于职守的正义感,来源于无坚不摧的过硬心理素质。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执行人员遭围攻、群众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一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要沉着、冷静、指挥若定,以公正执法者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讲法律、叙情理、打动民心,制服个别煽动闹事者,努力争取多数,把握工作节奏,有力有利有节地控制事态发展并达到最终目的。
七、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
稳定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每一件案件的基础,也是应当贯穿于办理案件始终的思想情绪。稳定就是稳如泰山,就不应是大起大落,起伏无常。稳定就应切戒急于求成,浮躁盲动,案件一时执行不了要坐下来研究对策,正面进攻不奏效,可以采取迂回战术,强攻不下,可以“智取”。思想深处固然要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但却不可有因一时执行不了案件就非要强攻硬拼的冲动。切实避免不分对象,不加区别,任性蛮干,而人为地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
八、执行人员应具备忍辱负重的心理素质
内部的外部的以及自己心理中的种种困难,纵横交错,盘根错节,但作为一个优秀的执行人员应该胸怀博大,容“百川于心”。心理承受力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执行人员素质的高下,勿以一言善恶而动怒,勿以自己一时冲动而定取舍。在执行中不为人们所理解之时,要想一想大局,想一想事业,轻松地舒一口气,把心理调整平衡,以求继续完成自己的既定任务。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依靠执行人员的自身学习和实践,当然,也离不开领导培养教育。在学习和实践方面,执行人员应认真阅读与执行有关的专业书籍及心理学专著,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磨炼意志,锻造良好心理,法院领导在抓执行队建设中,侧重抓好执行人员优良心理素质的培养,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上进、工作进取、业务过硬的执行队伍。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