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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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78号
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 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 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 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 概(预)算。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 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 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 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代理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 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 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 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 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 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 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 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


第十三条 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 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 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 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 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 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 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 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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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银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信贷指标由人民银行安排。根据上述精神,特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度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各地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地经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中国工商银行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依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经国家批准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不包括边销茶定点加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必须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4.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15-30%。
5.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批文。
6.地方财政贴息落实的有关文件。
7.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迁和拆迁手续齐全,材料设备落实。
8.不是重复、盲目建设项目,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此项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到还清本息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此项贷款为全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财政部根据项目批准通知,将中央财政贴息部分补贴给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工商银行对企业发放有息贷款,企业支付专项贷款的利息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具体项目的审批立项,按现有程序进行,各地轻工(二轻)、纺织部门负责组织备选推荐项目,并经当地民委、计委(计经委)、工商银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民委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协调管理办公室、国家计委、工商银行总行、财政部。
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计划报送国家民委。国家民委根据部门报送的计划,会同工商银行总行在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对项目进行审定。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家民委下达项目计划,相应的贷款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在每年的贷款计划中另行安排,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
对已批准的项目,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已批准的项目如有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工商银行会同民委、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并上报国家民委、工商银行总行批准。
第七条 各地民委、工商银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力求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工商银行总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银行设立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经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重点是基层供销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指边销茶定点加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发给的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4.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应占总投资的15-30%。
5.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的批文。
6.地方财政贴息落实的有关文件。
7.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迁和拆迁手续齐全,材料设备落实。
8.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第三条 贷款用途
1.民族贸易县的县和县以下基层民族贸易网点的恢复、扩建、改造。
2.边销茶定点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四条 此项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到还清本息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此项贷款为全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财政部根据项目批准通知,将中央财政贴息部分补贴给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银行对企业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企业支付专项贷款的利息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补给企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此项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供销社、商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书,并附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当地计委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等,经当地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以及民委、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商业部;同时,上报国家民委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协调管理办公室、国家计委、农业银行总行、财政部。
商业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国家民委、农业银行总行在国家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对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项目批准通知,贷款由农业银行审批发放,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贷款规模和资金由农业银行总行在每年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具体项目的审批立项,按现有程序进行。
对已批准的项目,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已批准的项目如有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农业银行会同民委、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银行总行批准。
第七条 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强对此项专项贴息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不经批准不得突破。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不得挪用、转移贷款用途,保证贷款专项专用和按期收回本息。
第八条 各地民委、农业银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力求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银行总行、商业部。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美术展览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美术品市场秩序。为维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美术展览活动广告,是指通过向社会征集作品的方式举办美术展览、展销、比赛、博览会等活动的广告。
二、凡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发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的辖区范围内举办的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该省、地、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批准证明文件。对不具有批准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
不得发布。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