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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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证监发字[1996]5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国办发(1995)12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中关于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在制定《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前,不得批准新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5.债券的发行结果经交易所确认。
(二)对企业债券上市公告的要求:
1.企业债券获准上市交易后,债券发行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债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终止日距企业债券上市日不得超过9个月。
3.《上市公告书》中须包括担保人的财务资料。
(三)债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的标准格式。
(四)对担保人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等资信能力的具体要求。
(五)对企业债券持有人分散程度的具体要求。
(六)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的要求,及对债券评信机构跟踪企业债券信用状况以及持续披露的要求。
(七)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对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担保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变动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重大诉讼等)。
(八)有关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及登记清算等费用的规定。
(九)上市企业债券停牌及摘牌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按目前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回购业务。



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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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

杨 涛


记者在5月18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国庆处获悉,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俗称“边防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该措施目前已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南方日报》5月19日)
深圳、珠海等特区在刚设立的一段时间,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员的进入,形成了一种“低地效应”,从而使这些特区人员爆满,城市设施的建设难以负荷,同时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特区实行“边防证”制度,相应地在控制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对于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对合理性。
然而,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许多经济制度不仅在特区实行,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实行,特区不“特”了,因此全国人员的流动也不再一味往特区,而是更加理性地流动,特区人口压力有了极大缓解。同时,特区的城市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趋于完善,城市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治安防范也有了极大提高。更重要的,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市场建立,人口能自由流动,不能人为地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歧视性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边防证”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公民只需要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边防证,边防证的办理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控制措施,也起不到任何控制人员进入特区的作用。反而,我们看到,边防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牟利的工具,公民要办理边防证,只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钱就可以办理,这一制度的存在给政府为自身牟利提供了正当化理由。
因此,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的举措,可以说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也是顺应了民意。事实上,现在存在的“边防证”制度本质上是对公民自由一种侵犯,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这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的区域,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也没有权力限制这种自由。而将整个城市当作特殊区域完全隔离起来,要求特殊的证件进入,而这种隔离又没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这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必须尽快废除。
不过,广东省边防部门在拟取消“边防证”查验程序的同时,却保留了还需凭身份证进入特区的查验程序这一尾巴。然而,这种查验身份证的要求既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相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在遇到下列情形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进入特区要求凭身份证,起不到控制人口的作用,任何人有身份证就能进入。如果说,查验身份证能起到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这种理由对于任何城市都适用,那是不是进入每个城市都要先查验身份证?何况,能不能因为能查缉到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能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将所有进入特区的人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呢?所以,这一尾巴也必须割掉。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权利有节制地限制的国度,当我行走在自己的国土上时,我不希望经常有人无缘无故要查验我的证件,自由是我这个实在的人所拥有,而不属于我的证件。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李冬梅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出现衰退,成为社会人群的相对弱者。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孝道伦理,要求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观念逐渐在弱化,几代同堂的家庭更是越来越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使得子女与父母分开,破坏了老年人传统上可以依赖终生的照顾网络。随着个人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孝道伦理本身也在经历变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婚姻法除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列为基本原则外,还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6、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探望子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年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从五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权。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精神上慰藉。3、房屋居住权。该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4、婚姻自由权。该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5、社会保障权。该法在第三章通篇规定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事宜,内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求助以及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等。第39条还明文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上。
  综上所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民意的关注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制度上的养老机制,就不再是空洞的愿景,而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惠及所有老年人的重要举措,让我国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