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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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严格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6年3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传(1996)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96〕28号文)第四条规定,自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为做好鉴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各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必须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并对出口核销人员做好防伪标签的鉴别培训工作。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时应严格审核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并主动与当地海关联系对有关人员做好进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鉴别培训工作。
三、请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资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
四、各分局应加强与银行、海关联系、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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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金收购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黄金收购试行办法

1993.03.11
青政[1991]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的黄金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黄金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从事黄金生产交售、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黄金,包括:
(一)矿藏生产黄金和冶炼副产黄金;
(二)金质和含金的条、块、锭、粉;
(三)金币;
(四)金制品和金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
(六)金和含金的边角余科及废渣、废液、废料中提炼的黄金;
第四条 出土无主黄金,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黄金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或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未经委托、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其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责,具体负责我省黄金的收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黄金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工商、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完成收购工作。
第六条 全省所有国营、集体金矿,部队、集体采金组织生产的黄金,必须全额交售金矿(场)所在地的银行。
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不得自行处理或以其他实物顶替,应如数交售给所在地的银行。
地质部门在勘探、选矿试验过程中所获的黄金,除按有关规定留用的外,其余应一律交售。
第七条 已交售给银行的黄金,非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批准,不予退还。
第八条 黄金收购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年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收购计划,并参照省黄金生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州(地)、市、县银行。
第九条 黄金收购采取驻场收购,巡回流动收购和门市收购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黄金收购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考核,取得“收兑金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业务。
“收兑金银合格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统一制作填发。
收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黄金管理政策、价格规定和有关制度。加强服务,作到验色准确,称量公平,随到随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收购,倒买倒卖及非法加工出售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人员违法违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自治区逐步开展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还有一批企业办中小学正待移交。由于其退休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范围
  (一)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
  (二)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二、关于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是指解决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办法为:按照国办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其退休费减去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即为退休金的差额。
  三、关于差额经费的来源
  差额经费的来源,根据企业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企业的有关支出,全部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三是今后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经费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之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
  四、关于差额经费的发放
  (一)原则上,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原渠道不变,即仍然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则由差额支付单位,即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
  (二)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金额按年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其按月代为发放。差额经费应按年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差额经费预算,经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批下达,确保差额经费按月足额拨付到位。年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决算汇总同级财政。
  (三)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要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五、关于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4年1月为准),填报时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可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
  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五个工作日,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当地经贸委汇总。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经贸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的审核和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
  (五)由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事业性教师的退休费和补贴差额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差额经费发放办法发放。(七)考虑以后工资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的具体数额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核算,报各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随国家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对其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以便及时调整,计算出退休教师的实际领取金额。
  六、其他有关问题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退休 待遇 通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企业名称: 学校名称:

学校移交(撤停)时间: 退休教师人数: 申报时间:
姓名
退休
时间
学历
任教
时间
岗位
工龄
教龄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
职务
基本养老
金(元/月)
企业补贴
(元/月)
计算出的事业性退休费
补贴差额(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