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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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1998年11月18日和12月26日,我院先后下发了〔法明传(1998)403号〕《关于对涉及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和〔法明传(1998)463号〕《关于对涉及广东省
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的通知》。现就恢复审理和执行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
作社(以下简称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经济纠纷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被关闭的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恢复审理和执行。
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被关闭后,中国人民银行已指定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其中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另有北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合浦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指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予以清理。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被关闭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指定由广东发展银
行托管其债权债务。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第271条的规定,在恢复审理或执行涉及上述信用合作社的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变更有关清算组为当事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审理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原告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告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清算组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债权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如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的,应当告知清算组提出申请,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清算组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为有利于清算组对被关闭的该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财产进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上述信用社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对涉及该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债务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有关当事人可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到被关闭信用社的清算组进行债券登记,由清算组依清算程序予以清偿。清算程序
终结,人民法院即终结执行程序。
3.有关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数额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4.在恢复审理前未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公告规定,向被关闭信用社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



20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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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和改革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抓紧部署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别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对所承担的各项改革任务逐级进行分解,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
三、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中央文件精神和配套政策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行业体制改革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试点政策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衔接,避免因改革政策措施不衔接而引发新的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有关政策问题加强调研,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并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工作要求较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的推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抓紧完善聘后管理。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运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尽快实现公开招聘全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检查,遏制和防范进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用人行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规范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指导意见和主要领导激励约束机制等政策。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省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基础,开展计发办法测算论证和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政策性强,更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和从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同志为对象,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班、业务培训班、政策解读、专家学者讲座、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同时,要督促和参与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这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省、市、县人社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改革的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
六、认真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政方针和部署要求已经确定,关键在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宣传改革政策,帮助和引导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认真听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不断探索,寻求破解之策,积极化解矛盾,推动改革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基层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县、乡和基层事业单位的指导,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中央的精神和部署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复杂,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多方协调,互相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协调小组,配备精干人员,在本地区、本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由部领导牵头,相关司局参加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主动就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要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使改革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


根据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将本文中有关收取经常费的财务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事业要加速发展,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多种规格的各类专门人才。按现行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试行委托培养学生的办法,可以发挥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开辟高等学校经费来源,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打通高等学校为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个体户培养专门人才的路子,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达到增加培养数量,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的目的。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学校,必须首先保证完成指令性计划,不得冲击指令性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一、委托培养学生的形式、范围和计划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务院部门,全民所有制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均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委托高等学校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部门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必须从统一招生中录取新生;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委托培养的学生,可由委托单位推荐学生参加全国统考,报考的学生,必须达到录取标准才能录取。
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一般应在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的现有专业中进行。有些专业可以适当放宽专业的业务范围,培养与本专业相近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委托单位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如果委托设置新的专业,应按现行专业审批手续连同委托合同报批后方可实施。地方院校中一直面向全国和大区招生的专业,中央、国务院部门所属院校中一直对口其他部门的专业,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办好,不得因同本部门不对口而予以削弱,在保证不削减原订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亦可适当接受一定数量的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和部门之间原有的协作、支援(包括支援“老、少、边”地区)关系,要保持不变,不能打乱。
委托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的办法。委托培养学生的合同,应将学校及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毕业生的分配、合同有效期限、经常费用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等逐项加以明确规定。委托培养学生的合同,必须经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凡经批准的委托培养的招生指标,均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招生计划,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经审核后纳入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凡有条件又有可能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学校,其主管部门应从全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如发生学校有能力承担其他部门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而学校主管部门加以限制的情况,由教育部加以协调。
凡接受长期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要保证国家确定的本校长期发展规模的实现,不得因此而缩小原订规模或放慢发展速度。委托培养学生的规模应在国家确定的发展规模之外。
二、委托培养学生的双方必须遵循的原则
委托培养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后一律由委托单位负责分配使用。
委托培养的学生,要尽可能实行走读制或由委托单位设法解决学生的住宿、交通等生活问题。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委托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高等学校中进行。
有条件的委托单位,可以在学校所在城市自设教学点,由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组织教学。
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高等学校,对委托培养的学生,要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
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其招生和录取工作,要按规定办理,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解决办法
根据谁委托培养学生谁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包括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要负担为其培养的学生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经常费。
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委托单位应参考国家现行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学生人数,将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包括设备购置费)和相应的国拨三大材料指标,拨给对方。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学校结合本校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建设,并报其主管部门批准。所建成的校舍及购置的教学设备,其产权均归承担委托任务的学校。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国务院部门在本部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解决,并按合同议定的款项及时划拨给有关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央和国务院部门所属院校培养学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中央、国务院部门之间委托培养学生,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以上办法解决。
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可由委托培养学生的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也可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1000元至13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至12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至10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
学校收取的经常费,90%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一律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即主管部门由集中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或亏损包干结余)中开支;企业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在预算外资金或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开支,不得因此要求另行追加预算。
有关涉及办学条件的其他问题,应本着互相支持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双方采用对等培养学生,所需经常费、基本建设投资等,可以参照上述原则,经过双方协商,采用变通办法处理。
四、接受委托培养本专科学生的招考办法
凡从统一招生中招收委托培养学生的,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办理,并按教育部、财政部1980年5月3日(80)财事字109号通知规定缴纳招生经费〔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或(教育)、财政厅(局)确定收费标准〕。
凡由委托单位推荐学生的,按下述招考办法执行:
1.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2.于每年5月31日前由委托单位集体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每名考生收考试费15元(不再缴纳招生经费)。
3.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条件办法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报招生学校。
4.每年7月31日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考生、委托单位、招生学校通知考生的考试分数。
5.招生学校对考生应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不应低于招生学校在当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农业、石油、地质、煤炭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山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考生,录取分数线可适当降低。
任何委托部门不得要求学校录取不够条件的考生。如考生成绩太差,不足录取名额,学校可通知委托单位,共同修改合同,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关事项
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高等学校,其领导管理体制(包括校、系、专业)不变。为委托单位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教学活动、行政管理等工作,均由学生所在学校统一管理。属于联合办学性质的,其职责划分,按双方议定的合同办理。
委托培养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违者负责赔偿损失。遇有需要改变合同内容的问题,应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协议备查。合同到期以前如双方同意中断委托培养关系,应按审批手续中的规定,将中断合同的协议书报有关部门备案。
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高等学校,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
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中专学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办理。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的经常费,由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承担委托培养学生任务的学校,每人每年: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学生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学生按规定享受的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评定开支数另行拨付。学校收取的经常费,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拨付委托培养学生的经常费,按本文件第三项规定办理。对于跨省委托培养的学生,在其入学和毕业分配时,按照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其计划管理、培养经费、招考办法等项细则,另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