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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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界首市医药管理局销售假药案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
1999年8月27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以《医药管理局长卖假药》为题,对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丁继民销售假药案进行了曝光,在全国产生了十分强烈的反响。
界首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丁继民已于1999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7日正式逮捕。所售假药已全部追回查封。
经查,安徽省界首市医药管理局与界首市医药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丁继民既是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又是公司副经理,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加强药品的有效监督管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特通知如下:
一、责成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协助界首市委、市政府追查假药来源,摧毁制假窝点,务求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都要认清丁继民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依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实行政企分开,严格内部管理。丁继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机关、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轻而易举地进行假药购销犯罪活动的事实告诉我们,药品监督机构改革已迫在眉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
改进工作,使其有利于依法进行药品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进行药品经营。
四、认真落实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调查,丁继民销售的假药来源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时无票据,无任何验收手续,销售时开出的又是无印章的票据。可见其流
通管理的混乱。因此要依法加强阜阳市、亳州市、界首市、太和县等地区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要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药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对个体挂靠经营药品者要进行彻底
清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坚决打击犯罪行为。



19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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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六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上)

唐青林 项先权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纷纷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家首先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并了解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方法。
专利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如此显著,撰写这些法律文书就应特别谨慎、字斟句酌。否则,由于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使企业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一般后果是导致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变窄。
  (三)专利侵权法律风险
  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一方面,专利权人有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企业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可能。
  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防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与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相比,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2)商业秘密保护成本低。商业秘密保护无需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的费用,其成本相对较低。(3)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则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而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只要企业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远使用下去。因此,对技术难度大,预计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企业应考虑选择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如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
  (一)核心人才的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被业务竞争的单位“挖走”,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应注意从签署与核心人才的《劳动合同》入手,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企业人员管理的缺陷。
  (二)非法“卧底”导致商业秘密泄密
  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采取向对手委派“卧底”(商业间谍)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为了避免这种工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企业的人事主管部门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应仔细审查被录用的职员的职业背景和经历,辨别是否可能系竞争对手委派的“卧底”。
  (三)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
  某些企业的专业人士为了建立和巩固其个人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后,该技术进入了公众视野,企业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该技术。
  企业防范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企业与职员签署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和方法不得以讲座、技术交流、发表论文等任何形式泄露。
  (四)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
  明星企业通过接受采访、参观等途径,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采访、参观本身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
域名法律风险及防范
  人们曾经认为域名只是一个代码,没有任何商业价值,无需特别保护。然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商家如果注册一个与某个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将让客户很容易记住进而很容易被记住、增加交易机会。所以,与商标、商号具有关联关系的域名具有广告、商标的效果。但注册一个与某个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有混淆他人驰名商标的服务与商品的可能。所以,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企业应注意域名的注册、使用、转让等事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域名领域,企业主要防范如下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与企业名称、商标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与企业名称、商标相关的域名被他人抢注,企业直接面临的后果就是:要么花费巨资购买该域名,要么改变自身的商号、商标等。两者都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企业公司斥巨费从域名抢注者手中换回与其商标相同的域名的案例不少。例如,世界著名电脑制造商康柏,1998年用5000万美元换取康柏的英文域名。
  (二)企业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申请域名时,应当注意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是与他人的商标权的冲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域名注册中的侵权问题有明确的解释。
  根据该规定第四条,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将被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企业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注册域名中应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尤其是与他人的商标权的冲突。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厦卫政法〔2007〕498号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我局制定的《厦门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厦门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印发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厦门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局举行卫生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市卫生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市卫生局举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听证由市卫生局组织,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听证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市卫生局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报市卫生局盖章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告知书》后的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市卫生局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及时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人员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单数组成。

  由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1名本机关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指定1至数名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主持人工作;并指定1名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听证的,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听证主持人。

  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劝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七)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八)就案件的处理向市卫生局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意见书》;

  (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十)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要求。

  当事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三)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要求。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及时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案件承办人员。通知案件承办人员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

  第十七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卫生局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安排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告栏上予以公示。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旁听。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表意见。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

  第五章 听证

  第十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设听证人员席、案件承办人员席、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听证人员席与听证参加人席相对摆设,当事人席、第三人系设于听证人员席对面右边,案件承办人员席设于听证人员席对面左边,旁听席设于听证参加人席后排。

  第二十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听证终止。听证书记员予以书面记载,记入《听证笔录》。

  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到场参加听证;案件承办人员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市卫生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同意回避申请的,另行确定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延期举行,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重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八)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经市卫生局批准同意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该听证案件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人员签名。

  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审核后签名或盖章;如有遗漏或错误,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主持人认为确属遗漏或错误的,由书记员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补正。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主持听证人员会议,提出听证意见,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重新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市卫生局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归入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局承担组织听证所需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