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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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变通: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二条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第三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四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七条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本变通条例未加补充或变更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198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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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明传电报

      发往                    签批
      地址                    盖章
等级   特急       交公路发明电(2003)19号
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
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在防止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保障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交通畅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但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全国防“非典”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任务还非常艰巨。同时交通系统的防控“非典”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防控“非典”工作的信息报送重视不够,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省份甚至根本不报送有关信息,严重影响了全国交通行业防控“非典”工作情况的汇总与上报,影响了部防控“非典”工作的有效进行。截止到5月19日,在信息报送方面做得比较好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做得不够的省份有:新疆、西藏、云南、黑龙江。其它省份也都存在着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时间或内容报送的情况。为打好抗击“非典”斗争的攻坚战,切实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明纪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系统防控“非典”信息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无论是疫情发生地区还是未发生地区,都要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收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向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办公室报送。

  对今后仍不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报送制度和报送内容

  为规范和明晰报送制度和报送材料的内容,结合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报送要求和报送内容重申如下:

  1、北京市在每天下午六点之前按表一报送当日有关信息。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每天上午十点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05号)附件二《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的要求报送前一天有关统计数据。

  3、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周一、周四上午十点前将前半周的有关数据按表二报送,同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办发明电[2003]02号)的要求报送各方面的文字材料,重点是前期所做工作、保障畅通情况、下期工作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如果没有需要报送的文字材料,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零报告”。

  4、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自5月13日以后,每10天按《关于印发<防控“非典”道路水路运输专报表>的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15号)的要求报送前10天的道路、水路运输情况。

  5、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以上上报材料均应以传真形式报送。

  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办公室传真电话:010—65292742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表一、北京地区进出人员卫生检疫日报表

( 月 日)

项目(单位:人)
进京人数
出京人数
合计

进出人员




申报、发现有症状




发现发烧>=38℃




送医院体检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




密切接触者







表二、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

省份: 日期:自 月 日至 月 日

发送班次


其中:农村客运班次 班

发送客运量
万人次

其中:农村客运量 万人次

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


发现疑似病人


可能被传染而进行检查的人数


运送防控“非典”物资情况
共计: 车次 吨

其中:重要设备 台(套)







配备测温设备情况
新配备:门式 台

便携式 台

温度计 支

累计已配备:

门式 台

便携式 台

温度计 支





交通畅通情况(若有阻断交通情况,在上报的文字材料中应详细说明)
阻断交通 处,具体地区为:



强制客货运输车辆停开的地区: 个,具体地名为:



强制无症状人员隔离 处,具体地名为:




注:农村客运是指起讫点有一端以上在乡、镇、村的班车客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


196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过,现发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试行。
(一)需要经过侦察的刑事案件,如凶杀、抢劫、盗窃、诈骗等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首先受理,按照公、检、法的工序进行处理。
(二)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的职工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
(三)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不需要经过侦察,只用传讯调查的办法即可作出判决的,如妨害婚姻家庭、伤害、虐待、遗弃等案件,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
(四)人民群众中的轻微违法问题,由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和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五)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群众控告的案件,应当是告到哪里,即由哪里负责接受,然后按照既定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