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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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部分省、市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报告》和你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甘肃省建立高原津贴、补贴制度的补充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你省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的五十三个县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补贴标准。在海拔二千五百米以上至三千五百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五元;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元。
二、经费来源。实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请你省根据财政情况,量力逐步实行。补贴标准可先从低安排,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先按每人每月十五元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缓办。
三、此项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自一九八八年起实行。



198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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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


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本市自1958年7月1日起进行的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国家所有。
二、关于私房改造起点。
(一)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改造起点:市区为1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含本数,下同);郊区(县)1963年底前为70平方米以上,1964年10月1日后为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华侨(指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下同)出租居住房屋的改造起点,市区放宽
50平方米,郊区(县)放宽20平方米。
(二)1963年底前已经实行“两个无起点改造”的不再变动,1964年1月1日后改造的按统一改造起点审核处理。
(三)华侨除出租非居住房已于1963年7月9日前实行无起点改造外,一律不搞无起点改造。
(四)私房主在本市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应合并计算出租面积。
三、私房改造时的下列房屋,可不作出租面积计算:
(一)产权人自住的。
(二)确系产权人空闲、出借的。
(三)1958年以来,因举办街道工业及街道福利事业等需要动员出租的;
(四)产权人自有自用的连家店或小手工作坊用房因联营合作后转为出租的。
(五)完全由产权人自用附属的。
四、关于产权人补留自住房的核定。
(一)私房改造时按照产权人当时家庭的实际情况,已划留自住房的,依据“生不再增,死不再减”的原则,不再变动。
(二)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本市,因多种原因,确未划过自住房的,每人可按十平方米增划自住房。
(三)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人在外地,于1966年9月底前户口迁回本市或提出要求留房的,每人可按8平方米予以补留。1966年10月1日后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住房确属困难者,由其所在单位酌情解决。
(四)华侨身份的国外人口,每人可按15平方米补留自住房。
(五)私房改造时,产权人自住房面积虽已划定,但未确定具体房屋或未住进划定的房屋,而按月领取“留房补贴”的,可一次性将应留房面积折价补偿或酌情明确其现住房屋的产权,同时停发“留房补贴”。
五、关于固定租息的补发。
(一)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固定租息发至1966年9月底。尚未领取或领足的,可按原凭证申请补领。
(二)凡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其固定租息一律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三)固定租息率低于私房改造时租金20%的,按20%予以补发。
六、关于共有产权的出租房屋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为一产权整体。继承遗产或房屋购建人将房屋分别用父母、夫妻、子女或兄弟姐妹名义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已按一户纳入改造的,应作改造共有房屋对待。
(二)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确已分析产权(即立有分析契约或确已划分产权范围,并分别按分析所得或划定的房屋各自分开出租管业),私房改造当时已分户申请,分开领取定息,并有当时所缴租可证实的,可按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三)虽已分开领取所有权证或立分析契约,但却共同生活,统一管业,统一收支的,不按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四)私房改造前,产权人确非逃避改造,已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办妥赠与手续,由受赠人独立管业的,可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七、凡已纳入私房改造涉及典权的,一般不再变动。如出典人或承典人申请复查,可具实审核办理。
八、关于撤销改造的处理原则。
(一)经认定属错改的自住、自用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现仍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住、自用,发还产权,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2、现已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行与他人交换使用的,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
3、现已由房管部门分配给他人使用的房屋,产权人确需自住的,原则上应发还产权和使用权,按“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分别处理。
4、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可用相应数量(面积)和质量的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并酌情作经济互补;也可安置产权人承租公房,原房作价收购。
5、产权人现已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原自住房腾退时,应收回现住公房或与其应腾退房相抵。
6、原房因建设需要而拆除的,由拆房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并按留房标准安排房主住房。
(二)经认定原属错改的出租、出借的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无论住房有否变化均带户发还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由房管部门协助住房与产权人办理换约续租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订约一户移交一户。租金标准不得高于现行租金标准的五倍(超过现行租金标准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予以补贴)。住户应按时向产权人交纳租金。未能建立
新的租赁关系的,在撤销改造时,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
2、如确属动员出租的房屋,发还产权后,一般不负责腾退房屋,产权人现居住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分配公房承租使用(其中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公房)。
3、凡经批准确定落实私房政策腾退房屋,应坚持“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实行“四包”、“三定”责任制,即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既包房源又包动迁;定任务、定对象、定时间。暂时不能腾退的,可协商用与应腾退私房相当的公房交换产权,亦可用公房安置私房产权
人承租使用,原房作价收购。
4、确定退还错改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收支帐目互不结算。但房屋翻建、改建增值较大的,可与私房产权人按实结算,亦可按原房价值作价收购。
5、凡应退还的房屋,在未退房前应维持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分隔自分或使用。
6、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赔偿。
九、经市、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审查结论的错改房屋,在发还产权后,无论是否移交租赁关系,其产权已属私人所有,如以后发生产权继续纠纷,以及移交租赁关系后的使用纠纷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解、仲裁;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作过落实政策处理结论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案件一般不再变动。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人事局负责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 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 位、二等奖前4 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作为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

学术论文,并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权威机构收录,引用率较高;

(七)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 位、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 位, 或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 人组成,设组长1 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市人事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烟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各级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 元。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同时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 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烟台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