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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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
近来,又有一些地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两法”),自制“土政策”,在法律和规定之外附加了种种条件,借办理结婚登记乱收费,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对上述现象,民政部曾多次下发文件进行制止、纠正。但是,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标准越来越高。有的把提倡的晚婚年龄代替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经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随意扩大婚前体检项目;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有婚前培训合格证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有的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在信用社各存款200元,凭存款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先安避孕环,交纳幼儿免疫保障金、基层服务费等等,致使每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交纳各项款额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为保证“两法”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制止和纠正在结婚登记中违法增加条件和乱收费的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两法”。特别是具体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要在学习中熟练掌握“两法”中有关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两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婚前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六年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规定。只检查禁止结婚的疾病,绝不能用婚姻保健的内容代替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
二、坚持依法办事,积极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凡符合“两法”的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绝不允许附加条件和乱收费用。同时,要公开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标准,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晚婚晚育,教育和帮助新婚夫妇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出现部门之间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支持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制止和纠正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错误做法,保证婚姻登记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婚姻登记附加条件和乱收费问题进行一次清理,结合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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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8 号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3年1月5日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荐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成员不少于8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专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5人。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聘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相关专业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通过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人数为奇数。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建。

专家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或相近领域专家中随机选择或指定产生。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主持有关评审会议。

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由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的审议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超过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应重点评审项目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以及传承保护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重点评审传承谱系,申报人的学艺经历与传承能力、技艺特点与成就、在该领域的影响力,以及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应重点评审申报单位实施保护规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与展示活动的能力和具备的条件,持有的该项目相关资料等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经全体成员签字后,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存档,可以对外提供查阅服务。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名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经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2002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 .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 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 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 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