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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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他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管理到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不向单位计付利息。
(一)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报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批准,可以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反映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部
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指省级部门和单位核算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单位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逃避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的办法。经批准开设有过渡户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按月集中解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月、季度或年度与省财政厅核算一次,由省财政厅开据“划转通知书”,单位凭“划转通知书”将留成部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过渡户划转单位支出户,并将转帐凭证复制送省财政厅备案;其余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单位不得违反规定
超比例或超定额划转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级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应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目和金额,收款单位填写“四川省财政厅”,缴款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现金收入,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委托银行于月末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专项资金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内资金、单位其他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额度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按月拨付使用。
用款单位应在季度开始10日前将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按资金用途进行编报。凡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上报用款计划时应附有关文件、批件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对单位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项进行核批,批准后的支出计划作为开具拨款通知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预算外资金拨付数额,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专户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若按制度和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执行预算内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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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286号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一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王元英 赵晓林

内 容 提 要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有很多,其中因家庭教育缺陷,使家庭教育功能不健全或丧失,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个部分,从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即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责任为出发点,到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进行分析,过渡到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三项建议。

一、引言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性、人生理想的启蒙教育所,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重要的环境,家长与子女关系密、接触多对子女的影响也最大。因此,家庭是教育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上,家庭是一条必不可少的防线。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经济急剧转变家庭也面对相应的压力和考验,家庭教育缺陷也日益增加,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本文就家庭教育缺陷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些探讨。
二、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犯罪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形成了一个从内涵到外延都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青少年犯罪”的概念。这个扩大了的“青少年犯罪”,在行为上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青少年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等等,在年龄界限上也不限于现行刑法关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社会学认为,教育功能又称社会化功能,它包括传授生活知识和灌输道德观念,指导个人行为及社会责任等。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不论在哪一阶段,家庭的作用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儿童期的社会化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化责任是由家庭完成的。在家庭中,儿童与亲人之间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学语言,学社会规范,学社会文化与自己的行为准则。同时赋予个人一连串的先赋社会地位:年龄、性别、价值观念、阶层、宗教信仰等,甚至于个人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个人的各种心理态度及行为养成、人性人格的发展、情感发泄、爱情的培植与表现、精神的安慰等 。
社会学关于家庭教育功能的论述,说明了家庭的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缺陷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青少年的初次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生活和休息的港湾。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养育、教导和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与孩子时常交流沟通有感情,孩子就有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孩子健全的人格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为家庭安宁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无形的力量,助使其健康幸福成长。家庭安宁则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因此,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教育发展的场所。但如果家庭结构失调、破裂,家长不良言行的污染、教育不当等都可导致家庭教育缺陷。家庭教育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父母可能有犯罪子女.在剑桥的研究中,一项研究结论是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的数量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的两倍 。
三、导致家庭教育缺陷的因素
(一)残缺家庭
残缺家庭是指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家庭结构破裂趋于小型化,传统家庭的帮助、保护和监督功能正在弱化。残缺家庭对青少年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他们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的温暖和关心,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有的甚至失去了经济上的依靠,这一切严重的阻碍了健康成长,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缺少了父辈的关爱与教育,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在青少年教育中,父母是第一位老师, 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摧残。他们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和睦恩爱走向誓不两立,从而会使青少年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的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的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长期的内心痛苦,心理的失衡,渐渐地的使他们产生心理偏差,形成变态人格,很难融合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孤避、冷漠和封闭,不愿和人交往,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愿和人交流,而是闭门苦思,在心理无法得到平衡的时候,很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去处理问题。对该种心理状态,《人民日报》一篇对2004年度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奥地利女作家埃尔费里德.耶利内克的评论很能说明问题,文章说:“ 耶利内克很敏感、不善交际,同时常有不安全感和恐慌感。这可能与她的青春期没有父爱有关,无法同患有精神病疾病的父亲打交道,使他失去学习同男人相处的惟一机会。她的书与此相反却具有挑衅性的,好战的,直言不讳、锋芒毕露,常常令人震惊。她的作品几乎没有不是以暴力结束的,不是破裂就是凶杀,或者是一场灾难。人们普遍认为耶利内克书里写得丑陋,评论界常谈论耶利内克“恶恨恨的目光”。援引这段话并不是说耶利内克具有犯罪意识,但可以说明, 残缺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关爱与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在内心世界形成一种暴力倾向,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良环境污染影响主要是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和以毒品犯罪为主的“白色”污染。残缺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和应有的关心,他们的很可能在社会上去寻找朋友的慰藉,于是他们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猎取的对象,受到诱惑与利用,心情忧郁、精神空虚,很可能沉溺于黄色书刊、淫秽录像以及网络中,甚至吸毒、酗酒、性放纵等。如刚满14周岁的钟某,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2004年6月17日14时,钟某在自家门边的竹棚下看黄色书籍,见被害人黄某上学路过,便问其是男还是女,黄某告诉钟某性别后,钟某强行对黄某实施了强奸。
(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生活在习惯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一旦这些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如,2000年8月7日已经失学在家一段时间的北京昌平区的小唐找来几个往日的同学到家里来玩牌,玩的过程中因谁先出牌与秦某发生争执,于是二人对骂起来,秦某打了小唐一拳,又用两手掐小唐的脸,小唐并未还手,之后秦某走出屋子边走边骂,小唐一怒之下从案板上操起菜刀,追了出去,挥刀向秦某砍去,第一刀秦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第二刀砍在了秦某的右脖根处,秦某捂着脖子,向小唐求救,小唐愣在那二、三分钟后才想起找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解释说:“小唐的激情犯罪虽然不能说是他遭遇到的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但在他潜意识里的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和家人的打骂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对于现在很多青少年漠视生命,不尊重生命的问题也提出要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父母而言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极为重要,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首先要父母等长辈间的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与交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应从两方面履行该职责:(1)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要进行管制与约束,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纠正和制止。对子女的任何越轨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有效地进行纠正,不能姑息迁就,包庇护短,更不能纵容,不让批评,不让处理。应采取批评、教育、训斥的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对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可以向澳大利亚借鉴,如澳大利亚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牵涉到儿童或儿童就是某家庭暴力事件的直接受害人,警察应当将孩子送往家庭与青少年服务机构,使孩子能够远离家庭暴力,直至父母被证明有合格的监护能力为至。”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父母自身认识上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很多父母不愿供子女上学,认为学不学都无所谓,倒不如把他们早点推进社会,为家庭赚钱。这实际上是父母不履行家庭保护的义务,侵犯了青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对故意使青少年中途缀学,剥夺接受教育的父母,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 ,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建立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如在社区开设青少年是电视频道、网站、图书馆等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学习、娱乐场所;开设心理资讯服务中心等,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正和救治,提高心理素质,保持乐观向上的健康心理状态。
3.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4、提高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水平,是指父母家长掌握家庭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的程度,是影响家庭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真正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从源头上来抓,即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具体的说就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 欣喜的是,“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2004年11月29日在北京启动,提出了全社会要广泛关注,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 。这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式。出生贫困家庭的青少年由于家庭过于贫困,父母整日为生计奔波,无法教育子女,使他们过早的涉入社会,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打下了伏笔。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富余人口流入城市打工,农村打工族中多为青少年,但是城市不可能完成吸收涌入的需求,使这些青少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因为生计也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家长而言,让子女过早的走向社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无力供养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也由于自身素质的缘故,无法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现在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城市青少年的犯罪率,其原因也在于此。现在城市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大量的贫困人口还停留在仅仅解决温饱中,建立起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减少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和关爱贫困家庭,也是国家和社会肩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