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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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负责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可以就集体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六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平等协商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参加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工会确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代表的确定,由全体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全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一方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
第九条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单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险福利;
(七)集体合同期限;
(八)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九)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参加集体平等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个人过错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经双方集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的方为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协商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
(一)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二)因企业改制、破产、兼并、解散、撤销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另一方应当作出答复,并在七日内由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市(地)、县(市、区)属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说明,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集体合同未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不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核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行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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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给广播电视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给广播电视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广发干字(1984)1002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出的广播电视架设、大修、维护天线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按五十五岁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办理;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我们认为暂不宜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此复。
附:广播电视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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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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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架设天线工,是安装塔桅钢木结构的中短波天线、馈线的。是国
|架设天线| |内唯一安装大型铁塔的野外露天的超高空作业工种。
|工 | | 1.广播电视天、馈线的高度在50~350米之间,一般在200米左右。施工机
| | |具都是手工操作。上塔时,手脚交替的往上爬,其负重均在10~80斤左右。
| | |在塔上,腰系一根安全带,双脚蹬在铁棍上,要传运重达几十斤至百斤以上
| | |的安装构件,还要打8~16磅的大锤和电气焊。无风时,塔上的摇晃幅度是
| | |5米左右。
| | | 2.广播电视天线大部分建在高山上,少数建在建筑群之中,有的还在沼泽
| | |区,环境复杂,气候多变。冬季施工现场的气温在零下几度至四十度。夏季
| | |一般都在30度以上,在非洲的高温区,气温高达45~50度。在沼泽地施工,
| | |水泥齐腰,还要搬扛安装构件。有时在老电台区施工,还受着高频感应的影
| | |响。
| | | 3.高空作业时间一般均在8小时左右,有时长达10小时。
| | | 4.施工工程分布在全国各地和亚、非、欧十多个国家;在近十年内,有三
| | |分之二的人员,去过亚、非、欧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施工。小工程工期一般是十
| | |几天至二十几天,大工程工期一般是三十几天至六、七十天。一个工程接着
| | |一个工程,常年施工在野外。
| | | 5.由于以上的劳动条件,架设天线工均有胃病、风湿和关节炎。
---|----|----|-----------------------------------------
2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大修天线工,主要是大修、抢修中央直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及省、
|大修天线| |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天线、馈线,是野外露天高空作业。
|工 | | 1.广播电视木结构天线高度一般是30~60米,铁塔天线一般是100~200米
| | |左右,最高的达300米。目前,全是手工操作。上杆上塔要手脚交替的爬,
| | |还要身背三、四十斤重的工具和油漆。在塔上,腰系一根安全带,双脚蹬在
| | |10毫米左右的铁棍上操作,有时要打8~12磅的大锤,经常连续工作4小时
| | |以上。
| | | 2.常年在野外。全国有两千多座铁塔,每隔三、四年要刷一遍油漆,大修
| | |天线工平均每人每年担负二十多座铁塔的刷漆任务。刷漆时,身背两桶油
| | |漆,全身和脸上都沾有油漆,连续工作4~7小时。
| | | 3.为了安全播音,天线出现故障时,不管白天黑夜,刮风下雨,要立即去
| | |抢修。由于木杆陈旧、铁塔生锈,隐患很多,危险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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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3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维护天线工,是维护、维修本台发射机房以外的天线、
|维护天线| |馈线及其支持物、附属设备等。是野外露天高空作业。
|工 | | 1.广播电视台天、馈线等设备,均建在离机房一、二公里远的地方或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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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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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 | |上。馈线高度一般是四、五米,木杆天线高度一般是30~60米,铁塔天线高
| | |度一般在50~200米左右。及时抢修、更换天线,有时也自己架设钢、木结
| | |构的天线。
| | | 2.一年四季不分白天黑夜和狂风暴雨,都要准时巡视天线设备,发现问
| | |题,组织大修。如发现问题或出现故障,不管天气情况如何,都要及时抢修
| | |(天线故障一般多发生在天气异常时)。大修时要和大修天线工一起工作。经
| | |常爬铁塔,搬运重达1~2吨的工具设备。
| | | 3.接到上级指示,要临时进行改频调整工作,不管酷夏严寒或刮风下雨,
| | |都要绝对按时完成任务。
| | | 4.常年在高电磁场内进行作业。电场强度达几百伏/米以至千余伏/米,对
| | |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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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年8月18日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
(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到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2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