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9:11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9月7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 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管理、 工程维护和技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机械电子工业挡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 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勘测、设计、建设计划、施工、 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竣工、 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财会帐册、凭证及报表决算、计算数据材料、 图片、声像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来往公文等。
第三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 使用、维修和抗灾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动力、 房管等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检查、 监督和指导、并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建设、设计、 施工、维修等单位的共同任务,按各自承拒任务的范围, 必须将应当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在有关协议中分别予以明确。 协调并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是基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督促、 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负责人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 应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做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做到:下达基建项目计划与提出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计划同步; 检查基建项目建设进度与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 验收基建项目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无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合格证明,基建项目不能交工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结算。
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挡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基建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负责人按《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将基建文件材料收集完整, 经审核签署后交档案部门验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 不得用易于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凡以施工图代作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要求, 负责在原施工图上进行补充修改,注明修改部门和更改标记, 并附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代竣工图”标志后,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 签署归档。
(四)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两套,文字材料、底图、 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
第九条 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 应将“四同步”的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拟制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计划和范围,由档案部门审核后,作为归档依据。
(三)各单位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要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竣工图编制、检验、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将归档的全部基建文件材料, 分类拟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
(五)凡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由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并负责统一保管。原文资料经过翻译或复制后,立即归档。 档案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使用。

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建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 分类、编目、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 为保证竣工图与工程现状相符,凡在改建、扩建、 使用、维修、抗震加固和管理过程中,工程发生变更时, 必须及时修改竣工图,以保证基建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做好基建档案的鉴定工作。 在主管领导主持下,由基建、动力、设备、房管、档案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 对基建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各单位根据《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基建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等情况要定期统计, 做到统计数据准确,计量单位统一,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对基建挡案应妥善保管,除关、停、并、转、 迁及破产单位的基建档案,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外, 其余一律不允许向任何部外单位移交。

第四章 基建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如基建项目简介、隐蔽管线工程简介,水、电、 气走线简介,专业检索目录,综合使用性卡片等利用工具。
第十六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借阅制度严格执行, 严禁在档案上面任意涂改或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
┃ ┃ ┃ 保管期限
┃序号┃ 归档范围 ┣━━━━┳━━━━┫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 一 ┃基建项目建设依据性文件 ┃ ┃ ┃
┃ 1 ┃建议书及批复 ┃永久 ┃长期 ┃
┃ 2 ┃申请报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3 ┃决议、决定、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 ┃永久 ┃长期 ┃
┃ 二 ┃可行性研究文件 ┃ ┃ ┃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长期 ┃
┃ 2 ┃项目评估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环境预测 ┃永久 ┃长期 ┃
┃ 4 ┃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永久 ┃
┃ 三 ┃设计基础材料 ┃ ┃ ┃
┃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报告 ┃永久 ┃永久 ┃
┃ 2 ┃工程地形测量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水文、气象、地震情况调查报告 ┃永久 ┃长期 ┃
┃ 4 ┃电、水、市政、煤气、热力、通讯、交 ┃永久 ┃长期 ┃
┃ ┃通、环保、生活供应、教育设施、消防、 ┃ ┃ ┃
┃ ┃卫生等协议 ┃ ┃ ┃
┃ 5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来源文件 ┃永久 ┃长期 ┃
┃ 6 ┃工程选址报告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7 ┃规划建筑红线图、座标图 ┃永久 ┃长期 ┃
┃ 四 ┃设计文件 ┃ ┃ ┃
┃ 1 ┃设计方案 ┃长期 ┃永久 ┃
┃ 2 ┃初步设计 ┃永久 ┃永久 ┃
┃ 3 ┃技术设计 ┃永久 ┃永久 ┃
┃ 4 ┃施工图设计 ┃永久 ┃长期 ┃
┃ 5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 ┃
┃ 6 ┃设计计算书 ┃☆永久 ┃永久 ┃
┃ 7 ┃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 ┃
┃ 8 ┃总体规划设计 ┃永久 ┃永久 ┃
┃ 9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 ┃ ┃
┃ 五 ┃工程管理文件 ┃ ┃ ┃
┃ 1 ┃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 ┃永久 ┃ ┃
┃ 2 ┃征地补偿、拆迁协议书 ┃永久 ┃ ┃
┃ 3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永久 ┃长期 ┃
┃ 4 ┃水、电增容等报告及协议 ┃永久 ┃ ┃
┃ 5 ┃施工执照 ┃永久 ┃ ┃
┃ 六 ┃施工文件 ┃ ┃ ┃
┃ 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短期 ┃ ┃
┃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短期 ┃ ┃
┃ ┃安全措施 ┃ ┃ ┃
┃ 3 ┃原材料、构件出厂证明,管线、设备、仪器合格证┃长期 ┃ ┃
┃ 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 ┃
┃ 5 ┃设计更改、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长期 ┃永久 ┃
┃ ┃代用审批报告 ┃ ┃ ┃
┃ 6 ┃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月记 ┃短期 ┃ ┃
┃ 7 ┃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测 ┃永久 ┃ ┃
┃ 8 ┃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竣工图 ┃永久 ┃ ┃
┃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 ┃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永久 ┃永久 ┃
┃11┃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 ┃永久 ┃永久 ┃
┃12┃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长期 ┃ ┃
┃13┃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评定 ┃长期 ┃ ┃
┃14┃系统调试、调试记录、鉴定记录 ┃长期 ┃ ┃
┃15┃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永久 ┃ ┃
┃16┃性能测试和校核 ┃长期 ┃ ┃
┃17┃操作、联动试验 ┃短期 ┃ ┃
┃18┃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 ┃永久 ┃ ┃
┃ 七 ┃竣工文件 ┃ ┃ ┃
┃ 1 ┃中间交工验收证明目录 ┃长期 ┃ ┃
┃ 2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 ┃
┃ 3 ┃全部竣工图(工艺平面图) ┃永久 ┃ ┃
┃ 4 ┃工程现场照片、影片、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 ┃
┃ 5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 ┃永久 ┃ ┃
┃ 6 ┃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和会议决议 ┃永久 ┃ ┃
┃ 八 ┃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 ┃ ┃
┃ 1 ┃技术准备计划 ┃短期 ┃ ┃
┃ 2 ┃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短期 ┃ ┃
┃ 3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检测记录 ┃长期 ┃ ┃
┃ 4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长期 ┃ ┃
┃ 5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短期 ┃ ┃
┃ 6 ┃产品技术参数和图纸 ┃永久 ┃ ┃
┃ 九 ┃工艺、设备 ┃ ┃ ┃
┃ 1 ┃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长期 ┃ ┃
┃ 2 ┃产品检验、检测记录和工装图 ┃长期 ┃ ┃
┃ 3 ┃国内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4 ┃国外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5 ┃设备仪器测绘、验收记录 ┃长期 ┃ ┃
┃ 6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报告 ┃长期 ┃ ┃
┃ 十 ┃财务、资产管理 ┃ ┃ ┃
┃ 1 ┃年度投资计划 ┃短期 ┃ ┃
┃ 2 ┃贷款协议及合同 ┃短期 ┃ ┃
┃ 3 ┃材料、设备年度分配计划 ┃短期 ┃ ┃
┃ 4 ┃工程预算、决算 ┃永久 ┃ ┃
┃ 5 ┃交付使用的资产文件 ┃永久 ┃ ┃
┃ 6 ┃概算调整 ┃永久 ┃ ┃
┃ 7 ┃年度决算报告及工程批复核定意见 ┃永久 ┃ ┃
┃ 8 ┃集设单位总帐:明细帐 ┃永久 ┃ ┃
┃ 9 ┃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长期 ┃ ┃
┃十一┃引进项目文件 ┃ ┃ ┃
┃ 1 ┃谈判协议、议定 ┃△永久 ┃ ┃
┃ 2 ┃谈判记录 ┃△长期 ┃ ┃
┃ 3 ┃合同、合同附件 ┃△永久 ┃ ┃
┃ 4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短期 ┃ ┃
┃ 5 ┃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短期 ┃ ┃
┃ 6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永久 ┃ ┃
┃ 7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长期 ┃ ┃
┃ 8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 ┃△永久 ┃ ┃
┃ 9 ┃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 ┃△长期 ┃ ┃
┃10┃国外人员现场提供的技术材料 ┃△长期 ┃ ┃
┃十二┃其他文件材料 ┃ ┃ ┃
┃ 1 ┃抗震加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2 ┃扩建、改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3 ┃维修管理文件 ┃长期 ┃ ┃
┃ 4 ┃房屋普查、登记、总结文件 ┃长期 ┃ ┃
┃ 5 ┃房地产确权文件 ┃永久 ┃ ┃
┗━━┻━━━━━━━━━━━━━━━━━━━━━━┻━━━━┻━━━━┛
注:☆保存该单位工作必须的文件材料。
△以谁为主谁保存完整的文件材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做好与本地人才发展规划的衔接,制定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及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序  言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基础。

  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包括行政监管人才和技术监督人才。食品药品行政监管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以及稽查执法、政策法规研究与制定、综合管理人才;技术监督人才主要是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以及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始终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战略工程。经过多年努力,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扩大,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人才效能显著提高,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才总量8万余人,其中技术监督人才3万余人。

  然而,面对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人才队伍总量不能满足现有职能的需要,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国际化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人才素质和能力有待大力提高等。

  未来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将步入科学监管轨道,人才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必须科学规划、开拓创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为实现科学监管、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以食品药品监管需求为依据,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强化教育培训基础、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为手段,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良好人才成长环境,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与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强化责任,服务监管。坚持把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坚定不移地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的责任感,优先推进监管人才发展。围绕食品药品监管的发展目标确定人才队伍建设任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发展的需要制定人才政策措施,用食品药品监管的成果检验人才工作成效。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向高素质、专业化方向转变。
高端引领,夯实基层。大力培养善于创新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领导人才、熟悉国际监管事务的国际化人才、高水平的技术监督骨干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基层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人才队伍素质,促进全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区域协调发展。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各类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制约监管人才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有利于促进监管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为人才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分类建设,分步实施。在人才发展战略总体框架下,根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和人才队伍现状,分类确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分步实施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形成数量充实、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高端引领的特色人才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不断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加快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监管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到2015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1人/千人口配备标准,到2020年,监管人才总量达到0.13人/千人口配备标准,人才规模基本满足监管工作需求。
监管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5年,大学本科以上人才比例不低于75%,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到2015年,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比例超过15%,到2020年达到20%以上;到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紧密相关专业人才比例超过75%;到2020年,技术监督人才占监管人才总量的比例大幅提升,专业人才的分布和层次趋于合理。
  监管人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各类监管人才年度专业培训比例实现100%,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逐年增加;到2020年,实现对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的教育培训,具有法律教育培训背景的行政监管人才比例达到100%,监管能力满足科学监管需要,专业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监管人才发展政策环境显著改善。到2020年,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机制更加科学完善,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人才使用效能显著提高。

  二、队伍建设主要任务
  (一)加强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培养造就一批国内权威、在国际监管事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1000人。
  主要举措:拓宽渠道,加大投入,建立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分类制定和实施培养、引进计划。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流动站、重大课题和工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联合实验室等,有计划地培养检验检测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科研基金,扶持中青年研究人才,培养一批研究型检验检测人才。重点依托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实施高层次国际化人才推进计划,着力培养和引进了解食品药品研发趋势和发展前沿、适应食品和医药行业发展水平,具有深度参与国际监管事务能力的技术审评、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的高层次技术监督人才。

  (二)加强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监管急需紧缺技术监督专门人才。到2020年,培养各领域技术监督骨干人才1万人,检验检测人才总量增加至3.9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技术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培养和引进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开展审评员专业培训,重点扩充药品、医疗器械审评队伍规模,建成专业结构合理的国家级和省级审评队伍。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国家级专职检查员队伍,逐步推进省级药品、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专职化发展。加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培训规模。重点扩充国家级监测评价队伍,合理配置省级监测评价专职人才,定向培养业务骨干。重点培养创新型、复合型、技能型检验检测人才,科学配置人才比例。

  (三)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以提升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基层人才队伍。到2020年,基层监管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万人。
主要举措:制订以地区人口、监管对象和监管面积数量等为依据的基层监管机构人才配置指导意见,合理扩大基层监管人才队伍规模,促进乡镇和农村监管力量配置。制定基层监管各类人才准入标准。配齐配强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人才。全面实施岗位专业化培训。加强基层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加大基层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力度,强化快检技术培训。建立检验检测人才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基层监测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基层监管人才继续教育,鼓励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学历层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所需专业人才比例。

  (四)加强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目标: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培养适应科学监管需要的人才队伍,优化监管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统筹推进各类监管人才协调发展。
  主要举措:夯实各类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以提高素质与能力为核心的监管领域多专业、分级分类教育培训体系,设置和优化各类监管人才所需相关学科和专业,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实施监管系统一把手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行政监管人才职业化培训工程。大力加强政策研究人才队伍、信息化人才队伍、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和新闻宣传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集行政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为一身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加强外聘专家管理。

  三、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准入制度
  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优先选拔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和岗位职责规范,确立各类监管岗位的任职条件;健全公开招聘、考试考察、推荐测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人才选拔机制,探索监管人才委任、聘任、选任等任用方式,完善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等制度,全面规范监管人才职业准入。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根据监管专业化特点,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相关学科体系;打造监管岗位规范化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立新任培训、日常培训和深造培训等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覆盖监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评估、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监管人才交流机制
  坚持多岗位任职,在转岗和轮岗中锻炼人才,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定期交流制度,推动行政监管机构和技术监督机构间的人才交流;鼓励优秀监管人才向基层和边远地区流动,选派国家局和省级局监管人员到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地区或贫困地区挂职锻炼;建立有利于提升基层监管能力的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选派西部地区监管人员到东、中部地区监管部门进行岗位实践;选派技术监督人员在教育、科研、生产等机构进修。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建立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稳定人才队伍。加强监管人才培训考核,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和教育培训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考核与人才管理的联动机制,健全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加大人才表彰力度,激发人才队伍创新活力。

  (五)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人才队伍管理模式
  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完善技术审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制度,创新审评职务体系管理模式;创建学校教育、专门培训、工作实践相衔接,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结合的高层次、国际化审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建立检验检测人才职业通道和合理流动机制,以及人才重点培养和国际引进机制。探索建立技术监督首席专家制度。

  四、重大人才工程
  (一)高层次国际化监管人才推进工程
  积极推进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分类制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各专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充分发挥国家级监管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每年至少引进1-3名科技领军人才,到2020年不少于20人;每年至少选派10名中青年业务骨干赴国外深造,到2020年不少于100人;每年至少举办一期20人规模的国内外食品药品技术监督高级研修班;每年至少重点培训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100名。

  (二)监管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围绕监管理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实务,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才队伍履职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充分利用中央补助地方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和各级财政经费,到2020年,平均每年培训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不少于2万人,培训药品监管人才不少于1.5万人,培训医疗器械监管人才不少于1万人。其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1.1万。定期开展省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地县两级行政监管机构和省地两级技术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国家级轮训。

  (三)行政监管人员任职职业化培训工程
  开展针对新进监管队伍或新任监管岗位、且不曾有行政监管工作经历的人员进行专门的新任培训。设置标准化培训课程,每年实施国家级示范培训,重点培训相关人员100名。并分级组织实施,完成全部应训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四)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科学核定人才队伍配备标准,及时划转和配备监管执法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总量不低于0.06人/千人口配备标准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建立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严格准入标准,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分级分类实施全员轮训,强化专业知识、监管实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建立食品监管工作的社会协管员和社会监督员队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力量布局,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规模达到1万人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队伍。

  (五)监管人才教育培训基础工程
  建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为龙头、以区域性教育培训基地为支撑的监管人才培训教学体系;配备并逐步完善适应监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科研和演练设施;建立并逐步完善监管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大力培养和建设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建立覆盖全系统的远程教育培训网络平台。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重大工程实施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队伍建设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二)落实重点任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和时间进度,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强化责任,细化步骤,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三)加强人才工作管理
  加强人才研究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持续开展监管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推进监管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才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健全监管人才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人才工作战略思想和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人才发展投入保障
  促进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监管人才发展的经费投入和财政支持。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际组织、政府间的人才培养项目,形成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建设专项经费,培养监管杰出人才。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人才发展法治保障
  坚持以法制保障促进人才发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为监管人才队伍履行职能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形成有利于监管人才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现发布《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局长 冯子直
1991年12月26日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档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省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第四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各档案馆的寄存档案,应由档案馆征得寄存者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供。
  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和以函电等方式利用档案,需按档案馆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局令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