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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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四日)
国发 〔1986〕 71号

一、 “六五”时期, 经过全面整顿和初步改革, 我国工业企业的面貌发生了
很大变化,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企业素质差
的问题仍然存在,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突出表现在不少企业的产品质量差,物
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不能适用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消费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外经济技术联系的不断扩大,所有企业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竞
争的严竣考验。质量不上去,消耗不下来,经济效益不提高,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
和发展,国家也难以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预期目标。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强烈
的紧迫感。
二、 “七五”期间,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作为
考核工业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为此,提出国家特级企业、国家一级企业、国
家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
国家特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和物质消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国家一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
先进水平,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国家二级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国内同行业领先、适合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
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的主要标准是:有在省内同行业领先、适合
市场需要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质消耗指标达到一九八五年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全国工业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出“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 的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

企业上等级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从全国来说,先在机械、电子、
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纺织以及某些轻工行业中试行。其它行业,可参照以上要
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形式主义。不论哪一
级的先进企业,都不搞 “终身制” 。要定期评审,有升有降,符合标准的就上,
不符合标准的就下。评审工作要由公正的机构组织实施。对达到国家特级、一级、
二级标准的企业,国家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鼓励。
企业等级的具体标准、上等级规划和实施细则,国家级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委组织协调;省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企
业上等级工作涉及的方面很多,各地区、各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三、 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的观点,千方百计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干部必须学
会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积极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活动。要充实质量
管理和检验机构。要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
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
的质量监督网。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到市场和用户抽查商品,并发布抽查公告。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警告,限期改进。对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医药、电器等产品,以及危害使用单位生产建设安全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
售,并追究责任。国家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政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商品的
检测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解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准向企业收费。要
积极探索和试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办法。
四、 认真搞好节能降耗工作。尽快改变物质消耗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过高的状
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物质消耗,节约的资金按规定提取一部分用于奖励职工。
要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广泛开展综合利
用和回收利废工作,合理使用各种物资,杜绝浪费。要把节能降耗列为企业技术改
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消耗标准
的设备,要按规定限期停用或更新改造。对原料、材料和能源消耗实行节约有奖、
超耗有罚的办法。浪费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的行政责任。
五、 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到一九九○年,大
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都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逐步建立起以
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系统。所有企业凡是
能够实行定额考核的劳 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应实行定额管理,扩大定额
面,提高定额水平。企业要尽快完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认真做好计量定级升级
工作,逐步实现检测手段和计量技术现代化。企业的信息工作要从原始记录、凭证、
台帐、统计报表和用户信息反馈抓起,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分
析、处理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起来。有条件的企业,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必须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班组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班组建设
的关键是选拔和培养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班组长。
六、 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每个企业都要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五” 期间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改进一代、
研制一代、预研一代的方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淘汰老
产品,开发新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使产品质量显
著提高,物质消耗大幅度降低。
七、 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必须认真贯彻会计法和成本管理条例,严
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经制度。要完善会计制度,搞好资金筹措、结算和运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学会并运用价值工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供应销售等每一个环节上节支增收。
八、 改进和加强企业的经营工作。企业要从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要注意
研究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向用户提供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满意的服务,维护企
业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
九、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
理,下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
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领导生产。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考核不
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操作。对违章指挥和操作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十、 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内部经济
责任制体系。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职工劳动
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合理。
十一、 切实搞好职工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七五” 期间,大中型
企业领导干部在完成厂长国家统考的基础上,要分期分批进行系统培训,管理干部、
技术干部、政工干部、班组长以及其他生产技术骨干要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
开展多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苦练基本功。在
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和完善统一考工晋级和晋升技师制度。
十二、 加强纪律,从严治厂。执行纪律必须奖惩严明。对劳动态度好、工作贡
献大的职工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顽忽职守,严重违反纪律,造成重大
损失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 要有领导、有步骤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七
五” 期间,企业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
责制的企业,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 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
任免。 在任免干部的时候,要注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企业领导班子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以后,应保持
相对稳定。厂长任期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实现任期目标的,可以
连任。
十四、 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发扬我国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
传统,发扬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要充分发挥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企业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内
部分配和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审议;有
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于
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企业全体职工都要以办好企业为己任,关心企业发展,努力为国家多做贡献。
十五、 改进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上等级工作,要与创建精神文明单
位的活动结合起来。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用共产主义理想激发职工献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巨大热情,把职工对远大理想的追求,落实到“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
工作” 上来。
十六、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在企业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
提高素质”工作中,精心进行指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持政企职责
分开的原则,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发布的关于扩大
企业自主权、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推进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制止向企
业乱摊派等项决定。对侵犯企业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
正。
十七、 交通、邮电、商业、服务、建筑施工等行业,可参照本决定,结合具体
情况,拟订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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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乡村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主动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第六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加赌博,但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的;
(二)偶尔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小,但多次赌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再犯的;
(二)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三)招引他人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加赌博赌注、赌资、输赢额较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较大的;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从中牟利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六)流窜赌博的;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
(八)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诱骗、胁迫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或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
(三)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四)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较轻,保证不再重犯的。
对免予处罚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个人治安警告或五百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处理后,转其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制止、检举赌博行为的人打击报复的,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冒充公安、司法人员以查禁赌博为名劫掠赌资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或公安人员没收赌博财物或罚款时,应当给被没收人或被罚款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和罚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八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或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和罚款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2日

股权结构调整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股东郭xx、吴xx、文xx、闫xx。
  乙方范xx、范xy、郑xx、陈xx、陈xx、张xx。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股权结构调整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共同投资80万元成立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现根据需要吸收乙方参股经营,经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二、公司股权调整后甲乙各方持股份额分别为:郭xx25万元、吴xx15万元、范xx10万元、范xy10万元、文xx5万元、郑xx5万元、陈xx5万元、闫xx5万元、陈xx5万元、张xx5万元。
三、公司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投资款项后,按照第二条所列金额向甲乙各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四、甲乙各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所支付的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
五、甲乙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及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公司逐月通报公司经营、投资的重大事项和收益情况,接受甲乙各方监督。
七、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甲方行使名义股东权,重大问题决策应当按照代表投资金额一半以上股东的意见作出。
  八、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利润分配以甲方名义从公司领取,按照甲乙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九、本协议自甲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十一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县兴万家养殖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x年xx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