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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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政办〔201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至少集中学法4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或工作需要,需对学习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要做好记录,并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会务组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的学习资料,并与承办单位研究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十条市政府已将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纳入了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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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1年6月30日)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邱学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4日威政发[2000]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在不改变建筑物外观造型及功能的情况下,为使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环保、抗震等有关规定及标准。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管、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协助查处违章装饰装修行为。

           第二章 报建与许可
 第六条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市直和市直以上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其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的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装饰装修报建手续。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到本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七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
(三)有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企业;
(四)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的外表进行装饰处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项目的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 第九条 居民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到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条 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来威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总发包,不得对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单位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 第十二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资质与设计管理
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第十五条 凡没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 第十六条 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由持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体从业人员承接施工。
 第十七条 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的安全性。对严重损坏和有危险性的房屋,应当先行修缮和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防火设计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 、伪造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二)不得随意在承重墙、屋顶上穿孔、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过梁,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等;
   (三)不得随意在室内砌墙和铺贴明显加大楼体荷载的材料;
   (四)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装饰装修材料;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等管道线路设施;
   (六)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每日中午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7时两个时段内,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 活动。
 第二十一条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及个体从业者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受影响,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 第二十二条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乱倾乱倒。
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奖惩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和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户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申报登记手续的;
  (三)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设计、施工企业或者个体从业者的;
  (六)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明显加大荷载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
  (八)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进行承揽、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和危害,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和相邻居民生活、休息的;
  (五)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