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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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文号: 发布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1986-04-12  为加强城市道路(含市郊公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特作如下规定:


  一、 市政建设部门新建、扩建道路,应按城市规划的道路宽度和要求进行征地和建设。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道路规划时,应作出道路两旁建设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应配合规划部门对道路两旁的建筑管理,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

  二、 城市建设新开发的地区,凡承担开发的单位应按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要求办理。

  三、 道路两旁的各项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发扬我市传统的建筑风格,搞好园林绿化布局。凡在路宽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五米,路宽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建筑红线后退不得少于三米,其首层或二、三层应用作公共或商业服务用房。大宾馆、大酒家、大剧院、大游乐场等建筑物,应在首层或院内或地下设有停车场。

  四、 广深、广中、广佛、广从、广花、广汕、广新、广清、广番公路以及广州大道和高速公路的广州路段,除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段外,从规划道路中线起算每边各五十米(即按一百米控制)内,不准搞临时建筑以及摆设工商业点档。

  五、 道路两旁暂时未能按规划建设使用的地段,由市规划部门埋设规划路边界桩,竖立明显标志。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缩红线范围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材料、杂物,违者,限期拆除或清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强制拆除、或没收。

  六、 凡在规划道路边线以外,需搭建临时简易建筑的,由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统建。临时占用土地及其设计方案要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缴交每平方米二十元的保证金,能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的,可如数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除者,由城管监察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没收其保证金。

  七、 对已占路占街的临时点档和违章建筑,应按市政府穗府[1985]118号《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的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迁移。

  八、 道路两旁的违章建筑清理后,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有效地管起来,绿化部门要充分利用边角地带,搞好道路两旁的绿化、美化建设。

  九、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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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拟定的《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

特别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知识产权科学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包括: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高技术投资项目;

(二)市经济信息委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或注入资本金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三)市科委审批的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市外经贸委审批或备案的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五)市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专利特别审查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专利特别审查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所涉及的专利状况,包括专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的存续期限等;

(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主体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或合法拥有人,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三)项目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存在,项目是否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四)项目所涉及的专利与他人专利之间是否存在依存或交叉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实施;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与项目本身技术方案是否一致;

(六)项目涉及专利权主体对其专利权的处分是否合法、合理,有关合约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七)项目涉及以专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或作价入股的,该专利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等环节,应当对涉及的专利情况进行审查。

(一)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对涉及专利情况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认为项目涉及的专利问题重大、复杂,难以做出结论的,应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并依据该专利分析报告进行审查,能够做出结论的,按既定程序审批;

(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依据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利咨询机构出具的专利分析报告仍难以做出结论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利审查,形成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专利特别审查报告作为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专利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作出的分析材料;(二)项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证明材料及相应复印件,未授权的提交申请文件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项目涉及受让或被许可专利的合同文本、专利权证明材料及相应文件;(四)项目涉及以专利权投资或作价入股的,应当提供出资或投资协议书、该专利的评估报告书;(五)与项目涉及专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建专利特别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市内外专利和经济、法律、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知识产权局受项目申报单位或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委托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专利特别审查,并在组成专家工作组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专利特别审查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和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工作组和专利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实施专利特别审查时应做到客观、公正、保密,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全市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重大经济活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实施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
(2005年8月3日 汇发[2005]6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
  (一)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下同)、探亲会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调整为等值8000美元。
  (二)对于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等值3000美元调整为等值5000美元。
  (三)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执行,学费为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所列明的学费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为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的规定可以到银行购汇偿还。


  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凭证
  (一)境内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事由购汇的,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办理。
  旅游项下持团体签证的,银行可凭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办理。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行可凭境内居民个人的因私护照直接办理。
  (二)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费用证明(如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下同)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相应年度或学期的费用证明办理;对于已在境外学习,继续转往其他学校就读的,在购买拟就读学校的学费时,可以参照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的要求办理。
  自费留学人员购买第一学年或学期的生活费,持因私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办理;自费出境学习人员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生活费,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学生证等在读证明或相应年度(学期)的学费费用证明办理。
  购汇人员护照上未标注身份证号码的,购汇时仍须同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对于自费留学人员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银行预交签证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允许其在银行交纳2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后,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