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收使用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征收使用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外生育费(同超计划生育子女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不按计划生育者给予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按计划生育的人员,均应按本办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内容,应纳入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人口目标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六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按计划生育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人员,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按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征收;在其他市(区)的,按所在市(区)规定的标准征收。
计划外生育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决定减免。
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期限,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执行。
对前款以外不按计划生育人员的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征收完毕。当事人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征收单位可分期征收,但征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当事人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对其中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可委托其所在单位代为征收;该职工调动时,计划外生育费中的未征部分,由调入单位继续代为征收。
第九条 对不按计划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对其中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发送其所在单位。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工作人员,须经所在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青岛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证》,凭证从事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计划外生育费:
(一)当事人未收到处罚决定书;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青岛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计划生育费征收证》的;
(三)征收人员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计划外生育费收款收据》的。
第十二条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二)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误工或营养补助;
(三)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路费补助;
(四)节育手术费支出补助;
(五)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费支出;
(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生活补助及公务费支出;
(七)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补助;
(八)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只生育二女且已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金补助。
第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市(区)、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将实行市(区)统一管理,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两级核算。
第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由市(区)、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两级分成使用。分成比例为:市(区)为20%,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为80%(含村级开支)。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征上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全部上缴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使用计划外生育费应遵循“先缴后用”的原则,在分成指标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季度编报详细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报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季(或月)将款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街道
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按审定的用款计划安排使用。
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使用计划外生育费,必须控制在分成指标以内,并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实物。禁止借支、挪用。
使用计划外生育费的审批,单项支出不足二百元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审批;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审批。超过一千元的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并按规定设置计划外生育费会计科目,建立收支总帐和明细帐,随时记录和检查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每半年向群众张榜公布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征收部分应按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不按计划生育者的姓名和应缴、已缴计划外生育费的数额;支出部分应按项目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末,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向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送计划外生育费收支情况;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本级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青岛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青岛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定期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为名,出卖计划生育指标的;
(二)伪造、出卖或私自转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关凭证、证件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该征不征、明征暗退或减免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扩大计划外生育费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挥霍浪费计划外生育费的;
(五)隐瞒、截留、贪污、私分计划外生育费,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其它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5月25日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贷款管理监控考核制度,促进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对象为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行,县级支行。
第三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区分类型、划分等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定级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从八个方面按管理行和经办行分别进行。考核内容为:贷款前期管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后期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综合管理、规定指标。
第五条 考核计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先按照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计分表分项计分,然后将各分项得分相加,即得出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总分。
第六条 定级标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共设置四级,其标准为:
级别 总分 其中规定指标得分
达标 75分以上(含75) 22.5分以上(含22.5)
三级 85分以上(含85) 25.5分以上(含25.5)
二级 90分以上(含90) 27分以上(含27)
一级 95分以上(含95) 28.5分以上(含28.5)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级别审定。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由审批行依据申报行达标考核后的总分和规定指标得分审查确定。
第八条 县级行级别审批。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级行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地(市)级行级别审批。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级别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级别审批。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评级委员会。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评委会在行长领导下,由房地产信贷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房地产信贷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小组。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报审表以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地(市)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副科长)以上行政职
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行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自评,并填写房地产贷款工作等级报审表,连同计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经办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定级标准,即可申报相应等级;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行80%以上达到某一级别,同时这些行的贷款额占全辖贷款总额的80
%以上时,才能申报该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审批行应组织考核验收小组,全面考核申报行贯彻落实达标考核办法及自查的情况,并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分项,每分项按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其他分项要逐一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要根据考核情况给申报行评分,写出验收报告提交评委会,供评委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批。评委会应对考核验收小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行,评委会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予以评定等级。属于初审的行,应将评定意见报终审行,由终审行最后审定。
第十八条 结论。考核验收及等级确认工作应在收到报审表后三个月内完成,评委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结论及考核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行,并对获得等级的行颁发等级证书。对经过考核验收未达到申报级别标准的申报行,审批行可以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改评其他相应的
等级。
第六章 评后管理
第十九条 通报。审批行应在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后,及时将考评结果在所辖行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检查。审批行应经常对所属申报行进行检查,督促其保持现有级别标准,进一步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获得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以上级别的行处,可根据其所获级别给予通报表扬、提高贷款审批权限、增加贷款规模、融通资金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取消其参加达标考核的资格,已获得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应予取消,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在达标考核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房地产贷款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时效。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