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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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法明传[2009]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因暴力抗拒执行而致执行干警被打伤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暴力抗拒执行中被打伤、打残的执行干警表示慰问。在暴力抗拒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特别关注。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基层政权组织疏于管理或怂恿对抗执行行为及被执行人执行意识差、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干警工作不讲策略、违反程序、方法简单、精心大意、言行失准、激化矛盾等内部原因。但是,相关法院关于暴力抗拒执行的报告大多只找外部原因,极少从内部找原因。事实上,只要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个案执行中,能够坚持从实际出发,冷静地面对现实,严格地依法执行,全方位地做好工作,许多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增强社情意识。执行工作直接面对社会,面对群众,必须深入了解当时当地的社情民情。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特别是居住在乡镇、农村、林场、农场、矿区等地的被执行人,要注重了解其当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执行能力,民族风情及民众的法律意识,被执行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定执行方案。

  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当事先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如果执行人员认为可以独自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执行而不需要通知基层政权组织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并可以防止激化矛盾的,须将工作方案报经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

  二、提高程序公正意识。执行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

  对于居住在偏远山区或易于引发群体对抗的被执行人,应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改变当面送达即予执行的做法;如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促成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可不经工作即以拘留、拘传等方式“追债”;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当场停止执行,并在事后认真审查,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没有当场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当场对抗执行的,也应当为防激化矛盾而停止执行,事后依法妥处;凡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当众有暴力抗拒执行的言行,或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如无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不宜当场采取拘留等措施,并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但应于事后对暴力抗拒执行者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注重执行形象。执行人员就地执行,直接面对社会的各种矛盾,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中,要通过规范的言行举止,充分体现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形象,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最讲理、最公正、最可信赖的形象,充分体现法院干警为人民的公仆形象,从而,赢得执行当事人、现场群众和基层政权机关的信赖和支持。

  为此,执行人员应当首先明确执行工作追求的司法价值是执行程序公正,端正执行工作的终极目的;应当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及时答复,不得不予理睬或有反感情绪或不予审查即予以驳回;坚持对执行异议采取听证、质证、辩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努力保持执行透明度,增强执行公信度;改变超职权主义的执行观念和执行方法,充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应当持证着装,规范执行用语,并善于教育说服工作,善于对暴力抗拒行为人晓之以德,治之以法;在矛盾激化时,应当保持理智,不发怒、不失言、不过度,冷静、沉着、果断地化妥矛盾,妥处突发事件,保持法官的风度。

  四、加强社会协作。执行工作的社会性较强,要求执行人员必须作好社会工作,善于将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将依法独立执行与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紧密结合起来,将执行专门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力求执行个案形成社会合力,并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或通报情况,争取其支持和协助;对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要及时依靠党委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报告上级法院;对地方官员支持、怂恿、袒护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人,要逐级上报,坚决追究其党政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典型事例,要依靠媒体及时公正批评,扩大法治宣传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地法院执行机构是现代“商战”必争的“制高点”;执行干警既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旋涡中,又置身于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因而,必须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为此,执行干警要懂得“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坚持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以优良的素质和气质感召群众,团结群众,化解矛盾;要懂得“知己知彼”的重要性,力戒麻痹大意,盲目自信,坚持制作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并对一切可以预见到的暴力抗拒执行的因素作出防范预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以社会稳定为己任,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统一,尤其在就地执行出现群体围观、参与时,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力避激化矛盾;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凡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都要及时剖析执行瑕疵,找准内部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症下药”,改进工作。

  以上通知收到后,请立即转发下级法院,并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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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今年是“二五”普法全面实施的第二年。为适应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新形势的要求,根据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要不失时机地把“二五”普法的重点转到学习、宣传和普及民政专业法上来。学习、宣传和普及民政专业法,不仅是国家新形势的要求,也是民政工作深
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实现民政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需要,是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普及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广大民政干部更好地掌握专业法规,进一步调动
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依法开展民政行政管理,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稳定机制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普法主管机关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重视民政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民政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民政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落到实处,并取得应有的效果。



附一: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要求和部署,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国普法教育的重点将转入专业法学习阶段。为使这项工作在民政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取得实际效果,结合民政部门具体情况,提出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业法学习的时间安排。
从今年八月份开始,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适时转入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争取经过二、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二五”普法专业法学习的任务。具体安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两本书的学习已经结束的单位,要立即转入
专业法的学习;尚未结束的单位,在学习“两本书”的同时,对专业法的学习进行规划和部署,待“两本书”的学习结束后,及时转入专业法的学习。要求全体公民学习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专业法学习过程中穿插进行。
二、专业法学习内容
民政专业法,是与民政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民政专业法学习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情况,重点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 收养法等与民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详见附
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还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性业务法规作为学习内容。每个民政干部要在本业务处(科、股)的统一组织下,从中选择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十个左右进行学习。民政系统的人事、财会、保密、档案、医疗、审计、? 嗖臁⑵笠倒芾淼茸ㄒ等嗽保渥ㄒ捣ㄑ澳谌荩筛髯缘淖ㄒ抵鞴懿棵湃范ā? 三、任务与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民政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好民政专业法规,按照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完成本单位“二五”普法的
各项任务。
(二)全体民政干部和职工,特别是县级民政局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机关普法工作人员、民政专业法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做带头学法用法、宣传和维护民政专业
法规的模范。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普法工作机构,要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的专业法学习,掌握学习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专业法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在学习过程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使专业法学习和业务工作在已有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步。
四、学习方法
(一)从本单位和民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二)在职学习与脱产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辖导与岗位自学相结合。
(三)专业法的学习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法与执法、用法、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边学法、边对照检查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争取学一个法规,就取得一定的效果。通过专业法的学习,推动业务工作的开展,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具体措施
(一)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民政专业法宣传教育的实施计划,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尽快部署下去,最迟不晚于九月底。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专业法,使之落到实处。要做好专业法骨干培训工作,建立普法骨干队伍。同时,积极开展民政专业法知识的宣传。要通过报纸、杂志、板报、橱窗、画廊、图片展览以及知识竞赛、讲演等多种形式,推动专业法的学习
,形象、生动地宣传普及专业法知识。
(三)民政专业法普及教材,民政部正在组织编写。适当时候部里拟举办骨干人员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过组织编写专业法辅导材料、举办专业法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面授等形式,进行专业法的业务辅导。
(四)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指导面上的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选择一、二个市、县民政局进行专业法学习试点。民政部也要确定一个专业法学习的试点单位,加强联系,以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五)专业法学习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规划》规定的考核标准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统一部署,对专业法宣传教育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对专业法的学习、宣传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报送上一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
六、组织领导
民政部专业法的宣传教育,要继续按照“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民政部门、普法主管机关的具体管理、指导下进行。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法宣传教育的统一规划、业务辅导、骨干培训、试点推广和考
核验收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好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专业法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和必要设备尽可能予以解决。

附二: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重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6.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7.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8.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9.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10.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1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
1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7.基金会管理办法
18.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19.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20.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2.婚姻登记办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4.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25.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2年7月7日

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5〕87号





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下同)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研发等项目;
  (二)民营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民营企业的环保型清洁生产等项目;
  (四)民营企业围绕股份制规范改造,拟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实施企业名牌战略等项目;
  (五)重点扶持具有专业特色、发展前景较好的特色产业集群,市确定的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销售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乡镇产业集聚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及污染治理等项目;
  (六)经确认为乡镇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服务项目;
  (七)服务民营企业的各类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八)国家、省有关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三)奖励是对为本市民营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市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公告。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拟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报。各辖市、区按照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评审。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辖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专家评审的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联合下达“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各辖市、区也应配套相应资金。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一月底前向辖市、区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各辖市、区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控股、集体控股和外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