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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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发〔2007〕6号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弘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扶持传统医药发展,加强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规范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推进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 日



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扶持传统医药发展,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加强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研究,规范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管理,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中临床研究用药的审定、临床试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是指在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以临床疗效作为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固定中医处方制剂。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研究工作,促进中医药理论研究及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药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开展,加快中医药科技自主创新。

第五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拟申报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中医处方,应为中医经典方剂或在该机构应用5年以上、临床验证安全有效的协定处方。

第六条 申报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须由项目组填写《山东省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申报表》,并与《卫生厅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并申报。

第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学术专家委员会在审议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同时,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组方、制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论证通过后,由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并颁发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文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第八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应在具备《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在严格的质量标准下,按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配制,确保配制质量。

第九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配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应用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典规定的标准要求(或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配制中医临床研究用药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应附有说明书。说明书上必须注明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名称、批号、课题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药物组成、适应症、功能主治等。

第十二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只能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范围内,由项目组人员进行临床试验、应用,不得在与该项目无关的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研究要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确立的研究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 中医临床研究用药必须坚持为中医药临床科研服务的方向,须在项目立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临床试验、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临床研究过程中,须认真观察其疗效,如发现有不良反应等情况时,需及时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报省卫生厅。

第十六条 中医药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处(科)负责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试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向省卫生厅提交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山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学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研究予以指导;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对临床研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对经研究证明疗效显著的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继续深化研究,促其尽快转化为院内制剂。

第十九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查处。

第二十条 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医临床研究用药的临床试验及应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担山东省卫生厅立项及其管理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研究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会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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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0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池州市卷烟零售网点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有关商户率的总量控制要求、本地区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分布情况,确定零售户总数。2005年前总量控制在总人口数(含暂住人口)的6‰以内,到2007年控制在4‰以内。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户的数量及合理间距,并按总量依次类推,逐层分解,使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布点趋于合理。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所规定的发放证数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照顾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实行零售户合理布局的过程中,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等)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必要时适当放宽准入限制。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年度评价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应当专营或者主营副食品兼营卷烟,其合理布局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4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原则上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6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个;
(五)各类集中性批发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并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集中经营;
(六)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消费场所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0米。
第五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工人、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五)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便利店;
(六)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项零售点不纳入本辖区办证率的统计范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或以上场所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所在地;
(四)对被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对于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但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他办证条件的,不再予以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泥生产企业单位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等


水泥生产企业单位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2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财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水泥生产企业活力,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各地水泥生产企业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则
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物质利益真正同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使水泥生产企业工资总额随产品销售量的多少和其它经济指标完成的好坏而上下浮动,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在确立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后,企业要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克服平均主义。
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二、试行条件和审批程序
试行水泥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产品适销对路、管理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计量检验手段完善、领导班子较强、实行了厂长负责制、经济效益较好等条件。
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包干的主要内容和基数的核定
(一)主要内容:
1.水泥生产企业的工资总额按核定的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单价)随水泥产品销售量进行浮动。
2.实现以下六个保证指标:
①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
②保证完成国家上调水泥计划;
③保证水泥质量;
④保证完成上缴利税计划;
⑤保证完成能耗计划;
⑥保证安全生产。
(二)基数的核定:
1.水泥产品销售量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水泥实际销售量为基数。上年实际销售量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应以前三年平均销售量酌情核定。
由于水泥品种、标号不同,在核定销售量基数和计算实际销售量时,均以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为准。其它品种、标号水泥按折算系数(见附表)折算为标准吨。
2.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等)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减上年度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和由于国家投资提高自动化、机械化程度相应减少人员的工资,增加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增加的工资。
3.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除以核定的水泥销售基数即为单位工资含量(单价)。

四、增减人员工资的处理
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减人员的工资处理如下:
(一)由于效率提高,定员内的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辟生产门路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这部分人员可按减人不减工资处理;对定员外的富余人员,减人时要核减工资总额。
(二)企业因将产品外包加工和扩散到其他企业生产而成建制或成批划出职工的,也要适当核减工资总基数。
(三)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增加的工资,经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在年终结算时予以追加。
(四)改建、扩建项目在基建完成正式移交生产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增加定员,经劳动、计划、财政部门批准增加工资基数。与此同时,按核定生产能力相应增加水泥销售量基数。

五、各项保证指标的检查考核
为使水泥生产企业在试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后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考核各项保证指标。保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产品质量和上缴税利指标应作为否定指标,当发生出厂水泥不合格的质量事故时,除不合格水泥不计算产量外,每吨不合格水泥扣减两倍的工资含量。企业上利锐计划指标没完成,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水泥熟料标准煤耗和水泥综合电耗,每一项超过计划1%扣减工资含量0.2%;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每发生一次扣减当月工资含量0.5--1%。

六、其它
(一)企业试行本办法,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比例计算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可以进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也以此办法的数据为依据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二)实行本办法的企业都要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以前年度滚存的奖励基金,不能计入成本,转入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专项储存,做为企业工资和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企业职工工资随销售量提高而增加的部分,当年按月(季)累计预提,计入成本,年终结算,按月(季)累计预提数应按当月(季)累计的实际销售量计算,并留有余地,使用数不能大于预提数的80%,节余的工资额允放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三)实行本办法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7号)缴纳工资调节税。
水泥标准吨折算系数
------------------------------------------------------
品 名 |标 号 |折算系数
--------------------|----------------|--------------
硅酸盐水泥 |625R |1.42
|625 |1.4
|525R |1.32
|525 |1.3
|425R |1.22
|425 |1.2
普通硅酸盐水泥|625R |1.22
|625 |1.2
|525R |1.12
|525 |1.1
|425R |1.02
|425 |1.
|325 |0.9
矿渣、粉煤灰、火山 |525R |0.92
灰硅酸盐水泥 |525 |0.9
|425R |0.82
矿渣、粉煤灰 |425 |0.8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325 |0.7
|275 |0.65
普通大坝水泥 |525 |1.2
|425 |1.1
矿渣大坝水泥 |425 |1.
------------------------------------------------------
水泥标准吨折算系数
------------------------------------------------------
品 名 | 标 号 |折算系数
------------------------|------------|--------------
| 325 | 0.9
铝酸盐自应力水泥 | | 1.6
快硬硅酸盐水泥 | 425 | 1.4
| 325 | 1.35
| 325 | 1.3
抗硫酸水泥 | 425 | 1.25
| 325 | 1.15
高铝水泥 | 525 | 1.8
| 425 | 1.7
膨胀水泥 | | 1.5
油井水泥 | 75℃ | 1.3
| 85℃ | 1.4
| 95℃ | 1.5
|G级高抗硫 | 1.7
|G级中抗硫 | 1.6
| A级 | 1.5
| H级 | 1.5
出口五羊牌水泥 | 525 | 1.35
白色硅酸盐水泥 | 一级 | 2.0
| 二级 | 1.9
| 三级 | 1.8
| 四级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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