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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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赣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市中心城区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为市中心城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九条 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审查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因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需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未补足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二条 在绿线范围内,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现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 在绿线范围内,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地,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在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树木苗圃因为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 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已经划定的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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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7项(完全下放53项、分级实施8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0项(确认7项、备案6项、合并17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3项(行政许可16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5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30项,下放公共服务事项57项(完全下放18项、分级实施39项),保留公共服务事项79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规范审批标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838.doc

2.市直部门(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5949.doc

3. 市直部门(单位)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3576.doc

4.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8327.doc

5.市直部门(单位)取消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6456.doc

6市直部门(单位)下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4082.doc

7.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207.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省政府审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向省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省政府批准。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