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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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 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4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公共资 源的交易活动 ,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 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发改、国资、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利、卫生、监察、重点建设、投资评审中心等行政监督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必要时,可以选择典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建设工程交易部、政府采购部、土地交易部、产权交易部和综合部。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
(四)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协助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报名;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资料等各类信息;
(六)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七)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第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八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方式、批复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准的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文件,应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将公告内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的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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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

王晓楠


盗窃罪与诈骗罪被同时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中,按照刑法分则划分的依据两个罪名侵犯了相同的客体,都侵犯了公、私的财产利益。二者最大的区别应该集中在各自的犯罪手段之上。
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是学理上的概念,并没有被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但是这种学理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广泛接受。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秘密窃取怎么来定义,秘密的标准究竟是从行为人出发还是从行为人的相对方也就是受害人出发,究竟是不为受害人一人所知还是不为把范围扩大到受害人周边的社会整体?我认为秘密窃取的秘密标准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的,只要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采取的手段是不为人知的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因为掩耳盗铃也算盗。窃取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窃取,我认为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方面存在着一个禁区进入的问题。盗窃的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伸展到一个自己不应该进入的地方,比方说入户盗窃,进入别人的居所,这个居所就是盗窃行为人进入的禁区——是一个他不应该进入的地方,但是盗窃行为人要想得到盗窃行为所指向对象就不可避免的要进入这个禁区,但是,是不是所有盗窃案件都存在禁区呢?也不尽然,打个比方一个人到火车站买票,把自己的箱子放到地上,去买票;被行为人拿走了而不知,这个时候就不存在一个禁区,由此看来禁区的进入并不是每一个盗窃罪的定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却可以成为量刑要件,但是盗窃罪的行为人并不像诈骗的行为人那样实施完行为有一个等待被害人反应的过程,盗窃的行为人一直是主动地行为直到获取他的目标物。
诈骗罪的手段是采取力所能及的方式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务。虽然有的刑法学者称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是自愿的,我认为不尽然,是一种有意识的有主张的自觉行为但并不见得心甘情愿。既然是被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所欺骗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物,那么就要求受害人有能力、有资格处分交付了的财物。刑法中对于财物的交付关心的不是被害人有没有所有权,而是看交付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再有,很重要一点,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一定是被诈骗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欺骗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就要求被害人有能力了解行为人的欺骗的内容,这样子才会在被欺骗的情形下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核心就在于欺骗的手段,如果欺骗的手段没有产生作用那么就构不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也应该考虑其他的罪名。和盗窃罪不一样,诈骗罪取得财物不是犯罪行为人一个人所能够完成的,诈骗罪必须需要被害人一方的反应。因此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过程可以抽象的分为两段,前一部分行为人实在积极的作为,积极的采取手段以求受害人的反应,在这一阶段虽然行为人的目标是指向财物的但是却并不会直接与财物接触;后一部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一个守株待兔的过程,在这一等待的过程中他需要被害人的回应,这一部分虽然不再实施手段行为但是却是与财物实际接触。
当一个人对一个没有能力理解欺骗手段的人时候,是不可能存在诈骗罪的,因为这个时候行为对象理解不到行为人表述或者动作的内容,产生不了错误的意志。如用糖果跟一个七岁的孩子换取金银首饰,行为人用的糖果就是糖果,这一点行为人知道,受害者也知道,受害者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文明办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文明办、团市委: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道路交通管理的良好氛围,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省公安厅、文明办和团省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是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文明交通意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作为深化文明交通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周密安排部署,迅速组建队伍、开展工作。

  二、广泛进行招募,形成规模效应。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团委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要以各级志愿者组织为平台,通过组织动员和公开招募相结合的方式,按注册志愿者的要求,面向社会广泛招募。各地要深入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群众,特别是团员青年参与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要坚持选拔条件,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思想品德修养的优秀分子作为骨干力量,招募到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中来,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推动志愿者事业的发展。要加大志愿者招募的力度,迅速形成规模。年内,各市、县志愿者人数规模不得少于市、县城区常住人口的千分之一。

  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的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交通管理各项规定,掌握基本动作要领和工作方法,尽快胜任工作需要。同时要教育广大志愿者严于律己,做文明交通的表率。交通巡逻民警要加强对志愿者的现场指导,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既要发挥志愿者的作用,维护好交通秩序,也要增强志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活动,严格考核奖惩。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团组织配合。各地要制定志愿者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志愿者上路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劝阻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社区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文明交通常识。要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和日常考核管理,提高队伍的自我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志愿者严格按照规定劝退。省、市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组织者和志愿者,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登记表

  

  江苏省公安厅(印)

  江苏省文明办(印)

  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印)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全面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事业,培育和壮大交通管理社会化力量,全力投入文明交通行动,促进我省文明交通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德、信念和责任,不计物质报酬,在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下,自愿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为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协调组织工作,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明办和共青团江苏省委联合成立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省公安厅、省文明办和团省委领导、相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指导小组在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指导小组和办公室。

  第三条根据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在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从事的是一项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活动,其宗旨是:“弘扬奉献精神,倡导文明交通”。

  第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学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协助交通巡逻民警疏导交通,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三)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证据;

  (四)提出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文明交通志愿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当地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注册,并核发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荣誉。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由各地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他志愿服务证的式样自行制作。

  第八条文明交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与文明交通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愿者组织;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自觉维护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声誉、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文明交通志愿者每年的义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活动时需头戴印有“文明交通志愿者”字样和志愿者组织标识的黄色太阳帽,佩带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由交通巡逻民警当场予以确认;交通巡逻民警不在现场的,由志愿者服务队指定的负责人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团组织负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服务队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五)年服务时间不满12小时的。

  第十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丁纯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

  副组长:

  洪维志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总队长

  刘福清江苏省文明办主任助理

  成员:

  李洪武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陈信方江苏省文明办活动处处长

  张钦文共青团江苏省委志愿者工作部部长

  指导小组办公室由李洪武同志兼任主任,张钦文同志兼任办副主任。

  

附件2: 江苏省文明交通志愿者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专 长






兴趣爱好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个人简历







文明交




通志愿




者服务




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