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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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 〔2009〕78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区基础数据完整、信息系统运行正常,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累计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暂不上划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须由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调剂补助。

  (一)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数额应根据各盟市工作成绩、财政状况、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盟市的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当年基金预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旗县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旗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年度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负责制定和下达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盟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编制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四)编制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五)负责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负责对盟市上报和自治区本级申请核销的参保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自治区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对盟市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对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工作。

  (八)负责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网络连接,加快我区养老保险信息化发展步伐。

  (九)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盟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负责分解自治区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保证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扩面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所属旗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核定,分解自治区级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

  (四)编制盟市本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

  (五)负责盟市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清算,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盟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手续;负责所属旗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按规定计发盟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好本盟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负责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补助工作。

  (八)负责制定本盟市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实现信息网络全覆盖,保障信息设备网络的安全贯通和数据的及时准确。

  (九)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十)负责盟市本级和所属旗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旗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由各盟市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各级养老保险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逐级对盟市、旗县(市、区)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并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安排好每年当期应安排的基金缺口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费源,足额征收,按时入库。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等基本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从业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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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批转《全国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批转《全国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全国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一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青工部部长,全国七十多家特大型企业团委书记参加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冯军同志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同志到会并介绍了我国经济形势和改革情况。与会同志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大型企业团组织如何在稳定大局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发挥作用这个中心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交流,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大型企业团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当前的主要任务,一致表示要努力为稳定大局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继续作出积极的贡献。



  会议认为,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展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大型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决定了大型企业团的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骨干作用。大型企业团的组织一般基础好、实力强,始终是贯彻落实团的各项方针和任务的重要力量。二是示范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国大型企业团的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为整个企业乃至全团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突出了典型和有益的启示。三是带头作用。在企业团组织中,大型企业团组织处于"火车头"的位置,大型企业团的工作搞得好,就会带动和影响中小企业团的工作。

  近年来,大型企业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推进整个企业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有些大型企业的团组织仍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团组织在企业建设中的位置不够明确;团的专职干部数量下降,选拔和输送渠道不畅;有些基层团组织缺乏活力,团的先进性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团的工作的外部环境尚待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大型企业团组织作用的发挥,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前,大型企业团组织应积极贯彻中共中央(89)12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问题,认清责任,发扬成绩,振奋精神,努力工作,把企业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指出,大型企业团组织在今年维护社会稳定和搞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要以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积极为稳定大局尽责,为推动经济发展出力,同时有效地促进自身的建设。

  (一)为稳定大局尽责。稳定是当前压倒一切的任务。大型企业团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青工队伍的思想情绪,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第一,要加强青工思想教育。组织青工深入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共渡难关。广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激发青工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帮助青工进一步明确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传统,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强化组织纪律性,自觉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第二,要抓好团员队伍建设。要在团员中深入进行团员意识教育,加强团员管理,严密组织生活,严肃团的纪律。第三,要开展有影响、有实效的教育活动。要在青工中深入开展学雷锋精神、做四有新人活动,引导青年读好书、唱好歌、看好片、做好事,发展优良的社会风尚。第四,要正确维护和代表青工利益。团的干部要经常深入青工之中,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同时要积极疏通信息渠道,迅速准确地反映情况。

  (二)为企业发展尽力。大型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大型企业团组织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贡献。一是要大力开展创优达标竞赛。积极引导青工创优质、夺高产、多贡献,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二是要进一步深化"五小"活动。继续发动青工围绕企业产品开发、设备改造、工艺革新进行攻关,努力实现从立项、研制、鉴定、奖励到推广应用一体化,促进"五小"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三是要切实搞好青工勤俭节约竞赛活动。当前,要发动青工在堵塞跑冒滴漏,修旧利废,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上有所作为。四是要适当开展义务突击活动。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发挥突击队作用。五是要继续抓好青工技术比武活动。切实搞好操作练兵、技术比赛、推广先进技术、表彰奖励四个主要环节,注重青工技术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岗位成才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引导广大青工走岗位成才的道路。六是要为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做贡献。积极带领青工投身改革、支持改革,为完善和深化改革出力献策;要围绕企业升级,开展好青年质量管理小组、青年文明岗、安全监督哨等各项活动,加强生产过程的自检自查和自我监督,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

  (三)为强化自身建制。大型企业团组织在加强团的自身建设中,要着重抓好制度建设,把团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首先,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党中央《通知》精神与落实《条例》结合起来,努力使《条例》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其次,要不断加强完善团组织与党政之间的包保责任制和团内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形成责权利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保证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



  会议提出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的战略任务。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也日益壮大,青年职工的人数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队伍的主体部分,成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和团员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肩负着培养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的神圣职责。在大型企业中,青年产业工人最集中,是培养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的大课堂,因而团组织的责任尤其重大和艰巨,必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把培养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的历史任务落到实处。

  当前,要充分认识到,培养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对于稳定大局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以及防止"和平演变",都具有十分紧迫、重要的意义。要本着对党、对社会主义、对青年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四有为目标,以实践为课堂,为培养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而努力奋斗。一是要引导青工增强工人阶级的使命感,坚定理想和信念。团组织应加强对青工的工人阶级使命感教育,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引导青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把远大的理想与脚踏实地的奋斗结合起来。二是要引导青工顾全大局,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团组织要动员青工以老一辈工人阶级为榜样、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和企业的难处,认清治理整顿的必要性,主动为国分忧,为企业走出困境尽力。三是要引导青工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团组织要教育青工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激发不怕任何艰难困苦的气概,敢于向困难进军;在本职岗位上诚实劳动、无私奉献,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自觉摒弃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不计报酬、助人为乐。四是要引导青工勤奋学习,立场成才。团组织要大力组织青工学文化、学技术,用现代的科学文化知识充实自己,走岗位成才之路。

  在认真抓好抓实以上工作的同时,大型企业团组织还要投入"扫黄除害"的斗争,参与社会监督,为青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先进青工的榜样作用,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工入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搞好表彰奖励,从而激励广大青工奋发进取,争做四有新人。



  会议指出,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加深对大型企业团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搞好大型企业团的工作对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和造就工人阶级新一代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大型企业团的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帮助大型企业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稳步推进自身改革,优化外部环境。要切实发挥大型企业团组织的骨干作用、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与此同时,认真搞好团的领导机关的青工(城区)部门建设,落实编制,配足、配强干部,在组织机构上为加强大型企业和整个企业团的工作提供切实的保证。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发〔2009〕1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操作力,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工作任务和程序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对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

  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

  3、督办。通过电话、面商、或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单》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办,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科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专报。

  (二)对省市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

  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记在统一印制的《领导批示件督查登记簿》。

  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明确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督查科直接组织力量办理。

  3、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专报。

  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与通报》、印发文件、参阅件等形式进行刊载。

  (三)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督查。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重点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开展调研,抓住决策不落实问题和决策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的办理督查。

  1、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

  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办理目标,分解办理任务,指定办理人员,确保办理效果。

  3、答复。对“两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受领办理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

  4、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力争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

  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 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

  第六条 各级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八条 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九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市政府办督查科要及时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例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责任制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反馈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督查事项办理要求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编印《督查与通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快速及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综合督查事项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联系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主要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在督查过程中,要严守机密,对于失泄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查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要明确督查专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调研、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专业科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促督查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保持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连续性、实效性,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障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