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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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6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


  《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鸿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等行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营造和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各相关部门配合下,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组织有关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信息源单位,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平台。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源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并享有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个人信用公共信息。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集和披露个人有关信用信息。

  第四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管理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等信息;(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并经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披露的履约信息;(三)个人商业信用信息:除个人信贷信用信息之外的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商品交易和服务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四)个人社会公共信息: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的信用信息;(五)个人其他信息:涉及个人信用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不采集下列信息:(一)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个人财产状况;(四)已经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具体数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六)与个人信用无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三)、(四)项中,涉及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数额、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等与个人资产有关的内容,在个人自愿提供或公开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

  信息采集的格式和标准应统一规范。信息经审查后录入平台。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在录入了个人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后,允许信息主体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免费查询其被录入的信息。信息主体人在查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一)金融机构向信息主体人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的;(二)单位和个人对信息主体人提供赊销、租赁、担保等服务的;(三)公用事业单位对信息主体人提供服务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五)信息主体人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的。

  除前款第(四)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信息主体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信息主体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应征得信息主体人的书面同意,并持有查询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查询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查询。

  第十条 个人在就业、创业、助学、留学、职务升迁等事项中需要提供个人信用证明材料的,由信息主体人或书面委托他人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人或其委托人可以每年两次免费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指定或者建立异议处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主体人认为所记录的本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有权向信息源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四条 信息主体人对其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证明材料的,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异议核查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信息予以异议标识。

  第十五条 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核查异议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不准确等缺陷的,应及时予以删除或更正;(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信息主体人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关信息后注明信息主体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信息源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信息主体人的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处理,并书面告知信息主体人。

  第十六条 信息源单位发现已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应主动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予以更正或删除。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发现已录入平台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是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通知信息源单位进行核实,经信息源单位确认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信息源单位报送或更新的信息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在省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密切监控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的非法入侵。

  第十九条 信息源单位应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在信息管理、数据上报和信息查询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互不兼职的信息管理员、数据上报员和信息查询员。

  第二十条 信息源单位未及时报送或更新个人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在接受到信息源单位报送或更新的个人信用信息后未及时录入,导致个人信用信息长期缺失或不实,造成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源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信息主体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所在信息源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报送或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出现重大失误的;(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三)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五)篡改、毁损信用信息的;(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中介组织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以及对个人信用的授信和等级评价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金融、商务等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履约信息、商业信用信息、社会公共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信息主体人:是指享有信用信息权并负有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义务的个人。该信用信息用来反映信息主体人的信用状况。

  信息源单位:是指由于部门职能或经营管理的需要,保存了与部门职能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或组织,这些信用信息一般是个人与该部门或单位发生信用关系时留下的原始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是指我省向合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信息平台。

  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是指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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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2002-11-19

教电[2002]388号


  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把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搞好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的要求,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大会批准了江泽民同志代表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次大会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极大地振奋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进一步展示了我们党坚持改革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形象,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高度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高度统一,总结过去与规划未来的高度统一,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的高度统一,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教育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抓紧抓好,迅速兴起一个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推进教育创新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到用十六大精神动员和激励广大干部、师生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对于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开创教育事业新局面,确保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确保我们胜利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是十六大的主题。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充分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要通过学习,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进一步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推进教育创新的各项工作中去,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深刻理解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团结全党、振奋民心,鼓舞斗志、开创未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是党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晶,是全党的宝贵财富,必须认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深刻理解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深刻理解必须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刻理解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刻理解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必须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各国人民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深刻理解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刻理解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使广大干部、师生懂得,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认真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开拓新境界;要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教育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要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教育实践。



  三、学以致用,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也是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六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六大精神落到实处。要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教育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创新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学习十六大精神,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学习党章,在掌握基本观点、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十五大以来我国教育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结合起来,认真思考、研究和规划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深入研究本地区本学校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加强教育的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明确奋斗目标,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要科学地规划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今后20年特别是今后3至5年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蓝图,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从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当前师生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发展局面。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教育,既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带头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四、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主题,把握灵魂和精髓,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好学习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点,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举办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大学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深化对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和师生进行培训和轮训,确保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抓紧做好高校“两课”各门课程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教材修订、队伍培训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实效性为主题的“两课”教学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中央将于12月初组织学习十六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宣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要围绕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大力推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野,开辟新途径,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各教育新闻出版宣传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十六大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围绕十六大精神,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要大力宣传十六大的重大意义和十六大精神的主要内容,宣传学习十六大精神的动态、进展和心得体会,宣传广大干部、师生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死者的最后遗愿能实现吗?
池州市公证处 丁选旺

【案情简介】
前不久,笔者受理了这样一起公证,死者的小儿子拿了一份其父亲临死前所立的书面遗嘱(未经公证),要求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经仔细询问,其父亲在病床上(临死前)对其和妻子共有房产的处理作了口头交待,即将其房产的份额全部给小儿子一人。当时在场的有死者的妻子、大女儿、小女儿、二个女婿、长子、小儿子(第二儿子在外地,当时不在场),小女儿根据其父亲的口述,现场写了一份遗嘱,死者的妻子、二个女儿、二个女婿、长子、小儿子都在该遗嘱上签了名字。死者因病未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另了解,死者的父母早亡,除五个子女外无其他子女,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死者的妻子、五个子女(包括当时在外地的二儿子)及二个女婿对该遗嘱均认可、无异议,且自愿按该遗嘱来处理房产继承问题。
我在受理这起公证时,直观的感觉是,既然有遗嘱且所有的继承人都认可,就告知当事人回去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但到具体办证时才发现,问题比较复杂。问题在于这是不是一份遗嘱或者根本就是一份证明材料?是口头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出证吗?
【案情简析】
笔者认为这是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应具备:遗嘱人不能书写遗嘱,必须委托他人代写;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时,应以按指印代替,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口头遗嘱是在特殊情况之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具备: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且必需有两个以上的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很显然,口头遗嘱与代书遗嘱有着很大的差别,口头遗嘱的设立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无书面材料,而代书遗嘱强调的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必须有书面的遗嘱。具体到本案,死者的生命危在旦夕情况之下,在其生命垂危时,对在病床前的家人留下关于如何处理其遗产及其他事项的遗言,其遗言也可谓其最后未能完成的心愿,古语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真实性、自愿性不应去怀疑。该遗言由其小女儿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记录,并由在场的母亲、兄弟姐妹及亲属签名,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由其小女儿当作兄弟姐妹、母亲及亲属的面对其父亲的遗言所作的记录,笔者认为这是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按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人在设立口头遗嘱时,如无任何书面的记录材料,事后见证人叙述了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的情形及遗嘱的内容,试问,见证人的叙述是口头遗嘱吗,显然不是,只是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事实及遗嘱的内容,是一种证明行为,起作证明的作用。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遗嘱”只是一份证明材料,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这份证明材料证明了死者的遗言内容及死者作出遗言行为的事实。
本案中,死者如在该记录上签名或按手印,该记录还是一份证明材料吗?笔者认为,可视为是一份代书遗嘱(其要件见前文代书遗嘱)。
这份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呢?能否作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依据呢?笔者认为确认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首先,死者的遗言就是将其财产给其小儿子一人,这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其他继承人均对死者的遗言没有任何异议,即对这份证明材料的内容没有异议,且所有的家人都认为这是死者的“遗嘱”,包括不在场的第二儿子事后也认可,并都愿意按这份“遗嘱”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这对国家、对社会无任何不利影响。反而维护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尊重了死者的意愿,可以这样说,死者最后的心愿得以实现,可以暝目了。
从公证员办理公证的角度来看,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关键在于对“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的理解,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设立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家属、子女、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牵连的人。①本案中死者的妻子及儿女不用说了,死者的二个女婿按上述规定也属于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死者在设立口头遗嘱时没有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见证人,更不要说二个以上见证人了。据此,该案中死者所立的口头遗言(遗嘱)按继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是无效的。这份证明材料不能“真实证明”死者所立的口头遗言(遗嘱),不能作为死者口头遗言(遗嘱)的证据使用,公证员不能以此证明材料作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依据。
事实上死者的口头遗嘱无以任何证人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而无效,,等于死者未设立口头遗嘱。按我国继承法之规定,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本案死者的遗产由其妻子及五个子女来继承,而非为小儿子一人来继承了,显然违背了死者的真实意愿,死者在地下何安!于我国的传统遗嘱精神不符,于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尤其是这种遗嘱形式存在于我国的广大民间,按无效论处,何利于社会。现当事人以此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如何操作之。
前文已述,作为公证员能告之当事人这不是遗嘱,只是一份证明材料,且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依据吗?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编的《公证员入门》一书中要求公证员对遗嘱进行检验和效力的确认。笔者认为对该情形不能草率确认该遗嘱效力,不要让自己的言行制造当事人间的不和睦、不团结,甚至产生不利于公证处、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因为所有的继承人都愿意按死者的遗言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尊重死者的意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继承人无异议,本着继承法提倡当事人互让互谅、和睦团结的原则,法律则不予干涉,如果继承人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则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要件予以认定。②假若按前告知,其中一继承人若返悔,说公证员讲了这不是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依据,其也享有继承权或根本不予配合,后果无法形容!
象这样的情况能出证吗?答案是肯定的,但不是遗嘱继承权公证。首先按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如实收集,如死亡证明,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这里关键应注意,做好谈话笔录,了解死者作遗言的情形,判断是否为特殊情况下之行为,每一继承人对死者遗言及该证明材料的确认,并对该证明材料上所有签名的人作谈话笔录,了解该 “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笔录中应告知当事人,这是死者口头遗言的记录,如尊重死者的遗愿,各继承人需自愿写一份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以完成死者最后的遗愿。
【本例点评】
该案提出了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按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本案所涉及的是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我国的国情,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见证人绝大多数都是与遗嘱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这些人(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全部都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那么公证员能否根据这份口头遗嘱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呢?如果办理,根据现有继承法规定显然是不行的。如果不办理,又有违当事人的意愿,似与民事法律的自愿原则相抵触。公证员最后提出的解决方案实属无奈之举。笔者认为,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应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如果所有的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都认可口头遗嘱的内容及效力,那么这种见证人的见证应是有效的。


①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723页。
②刘引玲:《继承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