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我国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为指导防治糖尿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防治糖尿病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编写了《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防治糖尿病宣传工作,普及糖尿病预防知识,降低糖尿病危害提供参考。
二○○八年七月八日
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
一、我国糖尿病患病率正在快速增长
我国糖尿病患病率在过去20年中上升了4倍;
2002年全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糖尿病患者2000多万人,另有近2000万人糖耐量低减;
据国际糖尿病联盟估计,我国2007年糖尿病患病人数约为3980万,2025年将达到5930万;
我国已成为全球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糖尿病以2型为主
2型糖尿病占93.7%,1型糖尿病占5.6%,其他类型糖尿病仅占0.7%;
膳食结构改变和体力活动减少导致的肥胖是2型糖尿病的重要影响因素;
中国人是糖尿病的易感人群;
年龄越大,2型糖尿病患病率越高。
三、糖尿病控制不良将产生严重危害
糖尿病患者发生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较非糖尿病人群高出2—4倍,并使心血管疾病发病年龄提前,病变更严重;
糖尿病患者常伴有高血压和血脂异常;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导致成年人群失明的主要原因;
糖尿病肾病是造成肾功能衰竭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糖尿病足严重者可导致截肢。
四、2型糖尿病的预防措施
普及糖尿病防治知识;
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在重点人群中开展2型糖尿病筛查,推荐采用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如筛查结果正常,3年后重复检查;
及早干预糖调节受损(糖耐量受损和空腹血糖受损)。
五、糖尿病高危人群
有糖调节受损史;
年龄≥45岁;
肥胖:体重指数(BMI)≥28;
2型糖尿病者的一级亲属;
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 Kg)生产史;
妊娠糖尿病史;
高血压(血压≥140/90 mmHg);
血脂异常〔HDL-C≤35 mg/dl(0.91 mmol/L)及TG≥250 mg/dl(2.75 mmol/L)〕;
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静坐生活方式者。
六、强化生活方式干预
具体目标:
使肥胖者BMI控制在24或以下;
至少减少每日总热量400-500 kcal;
限制摄入高能量食物,禁止含糖饮料;
限制红肉摄入,多吃植物性食物;
中等强度身体活动,每天30分钟,每周至少5天。
七、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
2型糖尿病的综合治疗包括:降糖、降压、调脂、抗凝、减肥和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等措施;
降糖治疗包括采用饮食控制、合理运动、血糖监测、糖尿病自我管理教育和降糖药物等综合性治疗措施。血糖控制目标必须个体化;
每位糖尿病患者都应接受糖尿病防治知识教育;
饮食治疗的原则是控制总热量的摄入,合理均衡各种营养物质。膳食中热量来源:脂肪低于30%,碳水化合物55%-60%,蛋白质15%-20%,或0.8-1.2g/kg体重/天;食盐摄入量限制在每天6g以内;
运动增加胰岛素敏感性,可以改善血糖控制,有利于减轻体重。运动治疗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运动频率和时间为每周至少150分钟,如一周运动5天,每次30分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将有益的体力活动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运动要因人而异,注意运动保护;
糖化血红蛋白(Hb A1c)是长期血糖控制最重要的评估指标。血糖自我监测适合于所有糖尿病患者,应由医生和护士进行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指导,包括如何测血糖,何时监测,监测频率和如何记录监测结果;
糖尿病的药物治疗包括口服降糖药物和胰岛素,在饮食和运动治疗的基础上应及时采用药物治疗。糖尿病病人应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应终身治疗。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缴纳;
(六)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外经贸委代征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三)保障“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挂钩。
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应定期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价格调节基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对欠缴部分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