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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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四)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杂费标准。

1、小学(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160元,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

2、初中(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3、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按学生就读学校的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

1、免费对象除免去杂费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的政策,给予免书费和补助生活费。

3、非免费对象仍向就读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市内就读免费对象

1、登记造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学校根据免费对象提供的户口本原件或其他户口证明,结合学籍管理规定,按区内就读和跨区就读进行分类,将学生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学校必须在登记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免费对象新学期的缴费工作。

2、审核确认:

(1)学校审查免费对象资料并造册后,按照管理层级,将名册上报相应的市、区、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

(2)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免费对象名单应分别在相关学校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公示后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费对象名册予以确认并审批,填写《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和《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加盖公章,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免费对象人数,各区每学期核定一次。

4、休学的免费对象复学后,免当学期杂费;每学期转学的免费对象由学校逐级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市外就读免费对象

监护人携带学生本市户口本原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校等级证明,在各区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申请,由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审批。

四、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范围

(一)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实行经费市级集中,管理区级为主,资金先缴后拨、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二)各区全额负担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所需费用,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分学期、先预缴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

1、各区在每年7月15日前核定下学年全区免费对象人数、资金需求计划和分学期上缴资金数额(详见附件1),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同年8月1日前上缴第一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2、各区在每年1月20日前核定本区全学年免费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额的实际数(详见附件2)以及免费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详见附件3),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区全学年第二期资金上缴数额。各区在同年2月1日前按市下达数额上缴第二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3、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在收到各区上缴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区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区财政专户收到市财政专户下拨的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含民办学校),学校不得向免费对象收取应免的杂费。

4、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应免的杂费,由区财政专户拨付到镇(街)财政专户,再由镇(街)财政专户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免费对象。

(三)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五、组织管理

(一)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

(二)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确保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三)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免费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并对所辖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学校负责对本校免费对象进行认定,并对免费对象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类造册,按时上报。

(五)建立区、镇(街)、学校三级免费义务教育专项档案,对各类文档资料实行专案管理,长期保存。

六、检查监督

(一)市监察局会同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市审计局、监察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提交检查和审计报告。

(二)各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区、镇(街)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三)依法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

2、《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

3、《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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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校办农场征收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1977]14号

1977-04-04财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
  你区(77)财农税字一号函收悉。关于中小学校耕种计税土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1974年1月17日财事第七号通知所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中提出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不上交财政,并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以及《通知》所附《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校办工厂、农场,在办厂(场)初期,在一定时期内可给予减免税收的照顾”的规定,主要是指工商税。对于校办农场的农业收入,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农业税。如属新开垦的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垦殖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数新建的校办农场,一时纳税有困难,可以比照对“五·七”干校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理,即:“开办初期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照顾。”
财政部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1 号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推进绿色服务业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饭店、餐厅、饮食(含加工)摊点、宾馆、旅馆、娱乐、洗浴、洗染、摄影扩印等。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建管、工商、行政执法、卫生、市容环卫、市政、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使用避免产生环境危害的设备,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及其裙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服务业项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建设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对其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许可登记,领取排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 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排污费。
前款排污者,已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使用太阳能、电、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油烟,应当经过油烟排气筒或者专业烟道排放,不得经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废水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方可排入。
在无城市排水管网的区域内开办产生废水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饮食娱乐服务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其经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不得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高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已经投入营业且无经营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