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5:50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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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已于1993年10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施行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
二、农转工人员(包括经批准的自愿自谋职业者)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每人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其他区、县每人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补助费具体规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农转工条件的人员,首先由建设征地单位尽量自行安置;建设征地单位确实自行安置不完或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建设征地单位应向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区县土地局会同劳动局,组织被征地单位、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多安置渠道办法,进行安置。这些多渠道办法凡是有条件的,都应积极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置单位,应根据农转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落实多渠道安置方案,凡是符合多渠道安置精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
四、根据《安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除经市政府常务会决定者外,建设征地单位必须办理完农转工安置工作,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各区、县土地局方可允许进地开工。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安置的农转工人员须先办理自愿自谋职业手续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199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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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人防部门收取的工程使用费继续给予税收优惠的请示》(〔1996〕国人防办字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997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199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2日公布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可否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的请示》(京高法〔1997〕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