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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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在精简职工的过程中,以及在完成精简任务以后,必须做好职工的调剂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劳动力,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为此,现在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剂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现有职工中,如果在工种之间存在人员有余有缺的不平衡情况,可以由本单位自行调剂,或者组织短期训练以后,以多余补不足;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或者由主管部门商请地方劳动部门就地调剂解决。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任务不足或者其他原因,以致定员以内的工人暂时窝工的时候,可以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临时借调给需用人的单位。借调工人的人数、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项,由借出、借入单位双方签订借调合同,加以规定;劳动部门对双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
三、一九六二年六月“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中曾经指出:“跨省调动职工,必须按照以下手续经过批准,一次调动工人(包括随同工人调动的干部)在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十人以上的由中央劳动部批准;干部的调动由中央内务部批准”。为了便于进行职工的调剂工作,现在作如下修改:中央各部在劳动计划以内,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调济技术工人,或者成建制地调动职工,五十人以下的由中央主管部批准,超过五十人的由中央劳动部批准;干部的调动由中央内务部批准。普通工人,一般不作跨省调动。至于中央部门直属的流动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如铁路、航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等等单位,调动职工的批准手续,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中央各部调动职工,应该把批准调动的文件抄送有关调入、调出职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并且抄送中央劳动部、粮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四、在地区之间调动职工,如果被调职工的妻子或者丈夫,是在同一地方工作的在职职工,应该一起调动。同被调职工在城市长期住在一起的家属,如果不是回乡对象,应该随同迁移;调入职工的地区应该准许他们落户。
五、跨省调动职工,被调动人员的工资由主管部门直接划拨,口粮由粮食部门年终结算。
跨省临时调动职工,不必正式迁移户口,可以由调出地区的粮食部门按照职工原定量标准,发给全国通用粮票,由调入地区办理临时户口手续,供给口粮和副食品。
六、凡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为支援重点单位抽调的技术工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的要求,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七、在调动职工的时候,原单位必须对被调职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实地向职工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动员他们自觉地服从组织分配。接收职工的单位,必须安排好新来职工的工作,尽量使他们担负同本人工种(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并且帮助他们妥善安排生活,以便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很快地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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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0〕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办法》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自然
灾害和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类自然灾害和需要救助的其它灾害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参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物资主要是指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省财政、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社会各界捐助灾区的救灾物资。

  第三条救灾物资的发放,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有效保障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完善制度、规范运行、统筹使用的原则。确保受灾群众有住处、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

  第四条受灾的村(居)委会或单位成立救灾物资发放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受灾家庭的分类评议。对受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救助,按重点、一般、其他进行分类,分类结果张榜公布,由村(居)委会或单位造册,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审定。

  第五条重点救助对象为“三孤”人员、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有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受灾群众;一般救助对象为住房损毁、暂时没有居所的受灾群众;其他救助对象为受灾较轻,目前生活困难的群众。

  第六条救灾物资的发放,根据救灾物资总量和受灾救助需要,由县(市、区)民政局制定计划,统一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救灾物资的发放,可与救灾资金发放及其他救助统盘考虑,一并进行。对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按照其捐赠意愿进行分配和发放,需要做调整时,应征得捐赠方同意。有集中安置点或受灾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应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

  第七条实行《救灾款物领取卡》制度,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领取台帐,对领取的救灾物资进行登记,领取人要签字盖章,并以村(居)为单位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领取的救灾物资名称数量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放情况逐级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对各类救灾物资分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防损毁和变质。定期对救灾物资进行库存清理和统计,做到帐实相符。及时做好联系货源、足额调拨采购、车辆运输等应急准备工作。

  第九条救灾物资实行无偿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变相收费、变卖、截留,不得平均发放,优亲厚友。

  第十条农牧、卫生、质监、药监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对拟发放的救灾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全程监督救灾物资的发放,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等形式跟踪监督,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确保救灾物资发放规范有序,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探析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制度。文章列举了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的典型案件。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宪政建设

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是纪委、人大还是法院?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一、违宪审查的典型案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美国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下一届总统。亚当斯为了使联邦党人能够制约下届政府,于1801年3月4日新总统上任前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又借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并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法官任命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没送出。3月4日新总统上任后,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等了数月后,马伯里起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认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有权得到委任状。而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委任状是没有道理的,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违宪审查先例。
(二)山东齐玉苓案。山东省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1990年考上中专,被济宁市商业学校财会专业录取。同班的陈晓琪落选,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委会时,被身为村干部的陈晓琪之父冒领。陈晓琪便冒名上学,毕业后分配到滕州市银行工作。1999年才案发,齐玉苓得知真相后,把陈晓琪及陈克政(陈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作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起诉。法院以冒名侵权为由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五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一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也感到为难,于是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第46条,并专门作出批复。2001年,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五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48045 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广州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原因是未带身份证、暂住证,并跟黄村派出所民警吵架。第三天,他死在收容所。媒体报道后,举国震惊。该案触痛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家的心,他们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此后,也有部分法学专家不断反映同样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于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使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阶段。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由于宪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违宪与侵犯人权的案例不少,除了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外, 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又被同学王佳俊假冒,“狸猫换太子”再次翻版;还有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拉选票、破坏选举案;某村干部发动一百多个小学生挨家挨户搜查丢失的电视机,构成非法搜查罪;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不良微博被劳动教养案…….我们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而应该事先做好制度设计。
二、违宪审查的内涵及制度缺陷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意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有联系又有区别。加强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有利于限制公权,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违宪审查机关,大家知道,全国人大每年才开一次会议,会后代表各自回到工作岗位,不便集体讨论议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立法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无力顾及宪法监督。没有时间和精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是每个委员会都分管着不同的事项,具有不同的职责。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统筹。宪法法律授权不够明确,难以操作。
2、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是指违宪审查主体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我国宪法虽然有规定违宪审查的内容,但是缺乏审查的程序规定。使得审查机关开展工作时,在实体上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依据不足。2006年,全国人大虽然有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远远适应不了形势发展需要。
3、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较窄。依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样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实践中,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多是法学专家。
4、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而对于如何监督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违反宪法行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条文非常模糊,也缺乏救济途径,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②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责;③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确保违宪审查的权威性。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应该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配套,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二)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召集法学专家,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解释宪法与违宪审查密不可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时,首先要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法律或者政策难题时,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书面答复,出具《审查意见书》。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对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总之,现行宪法已经实施30周年,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成效。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与时机基本成熟,呼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宪法价值,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权,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石磊.宪法的司法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4、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焦洪昌.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J].政法论坛2003(2).

作者: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