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葫芦僧”的堕落看古代司法者的尴尬处境/李晓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9:42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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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雨村是《红楼梦》中的一个着墨不多却十分重要的人物。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他“徇情枉法,胡乱判断”薛蟠打死冯渊一案,成为错判葫芦案的“葫芦(糊涂谐音)僧”。但是从全书中贾雨村的表现来看,他不仅一点不糊涂,还是一个非常善于利用法律和人情谋取私利的精明人。导致他最终“枷锁扛”的原因有很多,固然有他个人官德的问题,但他的堕落更多体现的是中国封建宗法关系对于司法者的熏染和同化。可以说,封建宗法关系决定了古代司法者必然处于公与私无法衡平的尴尬境地,贾雨村的悲剧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者最寻常、又是难以摆脱的梦魇惊悸。

封建官场的腐朽和暮气扼杀了司法者的个性和锐气

贾雨村原是一介穷儒,出身没落官宦人家。他贫居乡间,但“抱负不浅”,连一个丫鬟也知道他“必非久困之人”,忍不住多看他几眼。此时的贾雨村如同待价而沽的美玉,才华横溢,意气风发。在得到甄士隐的赠银后当年便“会了进士,选入外办,升了本县知府”。初入仕途的贾雨村春风得意马蹄疾,却受到了同僚的排挤。

原来在同僚眼中,贾雨村“生情狡猾,擅篡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反过来看,这些评价不恰恰说明贾雨村心思缜密、敢于创新、看重名誉、抱负远大吗?但是这种个性和锐气“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辱上”,不容于封建官场,也不被皇帝所接纳,最终“龙颜大怒,即批革职”。

这是贾雨村第一次仕途结局。从他的经历可以看出,他之所以被革职,并非因为贪污腐败,也不是因为没有政绩,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封建社会为官之道,不谦恭、不圆滑,事业心强却不善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人人“侧目而视”。罢免消息传来,官员们“无不喜悦”,但贾雨村“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说明他确实是一条好汉,遭遇委屈和挫折仍能泰然处之。可见虽然经历一场失败的仕途,贾雨村还是保留了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骨头仍是硬邦邦的。

贾雨村离开官场后先给贾宝玉当老师,因贾母溺爱辱师,他辞馆而出;游历中贫病交加,他只得托请朋友到林黛玉家再做个私塾先生。闲居无聊之时,贾雨村开始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思考,大彻大悟。当冷子兴取笑宝玉“见了女儿,我便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逼人”时,他罕然厉色制止,认为“若非多读书识事,加以致知格物之功,悟道参玄之力,不能知也”——可见遭受挫折后的贾雨村深深理解贾宝玉,他也同样聪慧、深刻、性灵,不同的是贾宝玉于幻灭后选择了出家,贾雨村在厄境后选择了泯灭个性和收敛锋芒,寻找时机再次步入了仕途。

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决定了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

贾雨村在《红楼梦》中只是一个配角,名气却不输宝黛,主要是因为他曾经办理了一个“葫芦案”。原来小乡绅冯渊要买英莲做妾,金陵一霸薛蟠也要买英莲当丫头,拐子一女两卖,薛蟠便指使豪奴将冯渊打死。此案第一次庭审,贾雨村大怒,斥之为“岂有这样放屁的事” ,立即发签差人捉拿凶犯族人,签署通缉令要捉拿薛蟠归案,完全秉公执法的模样。但是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即谎称冯渊薛蟠是夙孽相逢,双双死去,然后薛家出钱,冯家烧埋,拐子处治,余不略及。不仅如此,身为法官的贾雨村还修书被告薛蟠的舅父王子腾、姨夫贾政,告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呵护有加,关爱备至,成了凶手的贴心人。

贾雨村的首鼠两端并非完全慑于“护官符”的威力。官商勾结的前提是钱权互易,四大家族尽管炙手可热,但凡涉及诉讼,他们通常都会花些银两来买通官府(如张华诉贾琏偷娶尤二姐案),有时甚至会赢的非常艰难(如薛蟠第二起命案)。但只有薛蟠打死冯渊的案件四大家族没有花钱,却赢得风光,后来还成了薛蟠对外炫耀的资本。究其原因,表面在于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而实质在于统治者对于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

在朝廷这个大案板上,贾雨村不过是块任人驱使的鸡鸭鱼肉,他的命运更多的决定于他与主子的亲疏远近。在他没有投靠贾家的时候,同僚诽谤几句便可丢掉乌纱;而在他效忠贾家后,即使是为了几把扇子就把石呆子害死,甚至连贾琏都对他的恶行发出指责,但只要贾家不倒,他就安若磐石。十年寒窗不过得到一个县令的职务,费尽心机“谋”来的职位只不过当一个9岁小女孩(黛玉)的启蒙教师。而现在,学生家长林如海和贾政联名一封举荐信,就能让他“轻轻谋了一个复职的候缺”,还是金陵应天府的肥缺,哪怕自己曾有贪酷之名也毫无妨碍。或一步登天,或随时罢免,全看你的靠山是谁——这种经历对贾雨村的教育是深刻的、醍醐灌顶的。

在被随意提拔的司法者手中,法律必然会表现出强烈的随意性。贾雨村之所以如此卖力掩盖薛蟠的故意杀人罪责,又如此置司法者的尊严于不顾修书讨好表功于贾政王子腾,主要动力就来自他上述戏剧化的经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律当然就成了任人摆布的泥娃娃,“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封建伦常关系决定了司法者难以独善其身

有人认为贾雨村是反复无常、恩将仇报的势利小人,理由是贾雨村收到甄士隐的赠银后不辞而别;英莲是恩人甄士隐的独生女,贾雨村却任由薛蟠掳入薛家;贾雨村为了几把古扇害死石呆子,这起案件成为贾家败落的导火索之一。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从贾雨村的视角分析,就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者的贾雨村其实常常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而这种尴尬恰恰也是封建社会许多司法者难以破解的难题。

比如对于甄士隐的报答,当贾雨村回到故地的时候甄士隐已经出家,他只能赠银给甄士隐的岳父和妻子,同时不忘落魄时回首自己的娇杏,娶她为二房;关于石呆子的古扇,贾赦曾训斥贾琏说:“人家(指贾雨村)怎么弄了来?”言外之意贾赦曾让儿子和贾雨村都去“弄”,结果是贾雨村“弄”来了。可见石呆子被害是贾赦主谋指使的,贾雨村不过是个执行者。对于宦海两起两落的贾雨村来讲,除了枉法栽赃献媚权贵之外,他真的有什么其他选择吗?

英莲被掳一案,原本贾雨村也愤恨于“打死人命就这样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但得知对方是金陵一霸后,他立即就明白此案被告人不可能到庭,遑论司法的执行力了。他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拼得一身剐,也未必能把皇帝拉下马;要么息事宁人,在精神上用“夙孽”之说宽慰冯家,在经济上多给烧埋之银安抚冯家,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只能选择第二个方案。因为英莲已经被薛蟠抢走,即使索回,在那个一女不嫁二夫的社会里,她还有其他归宿吗?何况冯渊和拐子都已经故去,英莲除了薛家已经无处可去。事实上,英莲后来在薛家过得还算舒心,一直到薛蟠娶妻她才开始真正的磨难,在饱受正房夏金桂的折磨后含恨死去。英莲的悲剧在于她的薄命: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她不需要他人帮助;贾雨村得势的时候,她的命运已经无法逆转。

封建道德的虚伪造成了司法者心与行的脱节

其实何止英莲,即使是贾雨村,一个从小饱读诗书、长期接受儒家“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教育、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的封建知识分子,在“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里,除了不顾一切追逐功名利禄,还有其他路径可选择吗?说起来贾雨村没见过贾宝玉的时候,就已经成为贾宝玉的知音,知道贾宝玉为何见了男人便觉浊臭。他羡慕贾宝玉有庞大的家族势力和“金满山,银满山”的资产供其保持纯净。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史湘云劝宝玉见见贾雨村“谈谈讲讲些仕途经济学问”,被贾宝玉骂作“混账话”,下了逐客令。以贾雨村的聪明和贾宝玉的率真,贾雨村应该早就知道贾宝玉并不喜欢他,可他每次来贾府定要见见宝玉,哪怕明知公子哥的厌弃。

贾宝玉不懂贾雨村,贾雨村却懂宝玉的心。贾雨村,一个原本有情有义、知恩图报,不肯“因私废法”的封建司法者,在第二次步入仕途后选择了攀附权贵、助纣为虐之路,官至“补授了大司马,协理军机参赞朝政”,但最终“因嫌乌纱小,致使枷锁扛”。他的经历具有相当高的标本价值,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在封建社会纲常伦理体系中的边缘地位。数百年来他头上的“葫芦僧”标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最具有特色的注解之一,诉说着司法者在封建统治机器中被动、游移、从属,时而被扛做大旗、时而被踩在脚下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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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各单位、各系统、各行业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体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第二年本市体育竞赛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按照年度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承办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体育竞赛的经营资格或者经营范围。
(二)有与承办的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有健全的承办体育竞赛所需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办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首先向市体委申领体育竞赛申请表,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区、县体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下列体育竞赛,承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涉外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和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三个月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
(三)攀岩、热气球、汽车摩托车越野、无线电、射击、飞机特技表演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必须提前六个月到市体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承办者到市体委办理举办体育竞赛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交验以下证明和文件:
(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体育竞赛申请表。
(二)承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者本次竞赛经费来源的有关文件。
(五)本次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六)举办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等情况的材料。
(七)本次体育竞赛的经费支出方案。
第九条 市体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时间或者撤销竞赛,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体委批准,体育竞赛的名称不得冠以“北京”、“北京市”、“首都”或者其他同义的字样。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竞赛内容举办体育竞赛,不得弄虚作假。
(三)持有关的批准文件租借体育场所。
(四)持有关的批准文件通过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聘具备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等级的注册裁判员。
(五)体育竞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体委分别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和经费结算单据。
(六)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的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租借场所举办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未经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派,任何裁判员不得承担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体育竞赛名称、时间或者撤销体育竞赛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不按照批准的竞赛内容举办体育竞赛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和经费结算单据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向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租借竞赛场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市体委或者区、县体委选派,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8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